審判台席位上。
審判長江河濤簡單的整理著關於本案的庭審材料。
對於這個案子,心裡已經有了一定的判定。
疑罪從無。
避免冤假錯案。
不管其他審判人員怎麼想,但是在他這裡。
疑罪從無這條法律定義,是必須要遵守的。
目光在庭審現場環繞了一圈以後,審判長江河濤敲響了法槌。
咚咚!
“庭審已經進行到最後階段.各方對於庭審辯訴的最終問題均無異議。”
咚!
“下麵,請訴訟雙方,開始法庭陳述吧。”
江河濤將目光放在了檢方席位。
“請檢方開始陳述。”
呂紅梅深吸了一口氣,知道這是最關鍵的時候了!
法庭陳述階段。
這是她最擅長,最拿手的了!
很多具有主觀判斷性的案子,她都是用這最後的法庭陳訴勝利的.….
絕地翻盤,就依靠著法庭陳述了。
這時候,許青在一旁,將提前準備好的法庭陳訴內容,交到了呂紅梅的手上。
望著手中的材料,呂紅梅屏氣輕呼,緩緩開口:
“審判長,我方法庭陳述如下.….”
“在本案當中,除了當事人王明軒的口供以外,沒有證據能夠表明王明軒的主觀性。
且當事人並不能以當事人的口供作為脫罪的證據。”
“再者。”
“由於行為人林秀是一名剛出社會女性,對於男性較為排斥,而先前又發生過多次的類似不好的事件。”
“例如:某某某司機對於某女子進行的殺害行為。”
“因此導致了行為人林秀的恐慌心理。”
“由此產生了林秀想要跳車的舉動和行為。”
“再有就是,對於林秀的恐慌心理,王明軒已經預知,並且在林秀準備跳車前,將身子探出車窗外,王明軒顯然已經注意到,卻沒有進行阻止.….”
“他為什麼沒有阻止?他難道認為林秀沒有跳車的可能性嗎?”
“他難道不知道,如果發生了什麼意外情況會造成什麼後果嘛?”
“他能拿出來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嘛?”
“不能!”
“通過主觀上的推斷,王明軒對於林秀的負有一定的責任,存在著可能預知,但清楚的知道自己不能說預知的嚴重後果性,導致了從其口供中,沒有找出來證據.….”
蘇白:????
在聽到這一段話的時候,蘇白扯了扯嘴角。
你是不是對目前的執法方的執法有什麼偏見?
前麵一些亂七八糟沒有關係的話,先不提了。
就單單說最後一點——
王明軒清楚的知道自己不能說自己預知到了後果的嚴重性,所以才導致了從他的嘴裡,沒有問出什麼有效的線索?
說白了.…大致意思就是王明軒知道自己說了自己預知到了林秀跳車,就會遭到審判,所以選擇不說。
嘶.…
你知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伱剛才都用誘導性的問題來詢問王明軒了.….
要不是打斷的話,王明軒可能就會栽到你的誘導性問題裡麵了。
這件事情鬨得這麼大,外界對此事傳的沸沸揚揚,執法方肯定要調查清楚事實依據,才能下一定的結論。
你現在在法庭陳述上說,王明軒一個普通人能夠頂的住執法方的問詢.….?
你扯什麼呢.….
你進去試試能不能頂的住頂級刑偵的問詢壓力?
離大譜.….主觀上的栽贓你是有一手的。
現在是呂紅梅的法庭陳訴階段,蘇白並沒有出聲打斷。
呂紅梅還在繼續開口:
“行為人作為一名女性,本身具有一定的弱勢,跳車死亡,是被逼不得已的行為,這件事情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原因是什麼?引起巨大社會影響的原因是在於,女性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訴求得不到滿足,造成的情況。”
“我希望,審判長從多方位去考慮這個問題。”
“對於王明軒沒有實質性證據,能夠拿出所謂的沒有“預見”,我方認為,應當從保護行為人的生命權力,不能放過一個“壞人”,不能讓一個犯罪人逃脫。”
“多聆聽社會輿論的聲音.…”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呂紅梅在陳訴完畢時以後,輕呼了一口氣。
這法庭陳述。
她不信,拿捏不了審判人員。
許青在聽完呂紅梅的法庭陳述以後,也是暗暗的伸出了一顆大拇指。
“講的真好。”
呂紅梅笑了笑,沒有說話,而是將目光放在了審判台席位的庭審人員身上。
審判台席位上。
這時候馮茜在一旁開口:“我認為這個法庭陳述講的很好.….”
江河濤微微皺了皺眉,淡淡的看了馮茜一眼,算是知道為什麼一審的時候,王明軒被頂
格判處了。
張瑩瑩坐在另一邊,聽到馮茜的話以後,深歎了口氣。
不過庭審還在繼續,她也沒有再多說什麼。
咚咚!
審判長江河濤敲響了法槌。
“檢方陳訴完畢。”
“現在請訴訟方律師進行法庭陳述。”
“好的審判長”
蘇白抽出訴訟材料,第一句話就直接駁回了呂紅梅的觀點。
“我方認為檢方律師的陳述具有強烈的個人主觀性,不具備一名律師應當有的職業操守,申請駁回檢方律師陳述。”
全場:???
呂紅梅:?!?
這法庭陳述,直接控告她來了.….?
呂紅梅的眉宇之間緊鎖,眼神不耐的看向蘇白。
蘇白注意到了,但是沒有絲毫的在意,繼續陳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五十五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可知。”
“對於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過法定程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本案檢方對於我方王明軒的控告,完全是通過“主觀”因素來認定,事實和證據依靠的是我方的口供,我想請問檢方律師,這合理嗎?”
“這符合法律對於庭審判決的定義嗎?!”
“你所指控我方是依據那一條法律而來?又或者是直接拋開了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法定法規?!”
庭審最重要的是證據!
這是毋庸置疑的。
無論是從主觀因素上,還是從客觀因素上,都圍繞著一個問題去辯論,那就是法律的適用解釋以及證據。
就好比:如果在此案車輛行駛的過程中,發現了行為人林秀有被打的證據。
那麼完全可以控告王明軒。
亦或者是,王明軒有辱罵林秀的行為,也是證據。
可是呂紅梅的陳述是什麼,是主觀,沒有任何行為依托的主觀.…
這不妥妥的,是為了影響審判長的意向,瞎扯淡嗎?
蘇白的一連數問,把呂紅梅的腦瓜子問的嗡嗡的.
不是
咱們不是在互相陳述嗎.….?
你這直接開始攻擊我來了.….?
並且,我還不能反駁。
不是反駁不了的那種,而是不能反駁的那種。
難道她在庭審上直接說,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重證據這一法定條件不行嗎?
肯定不能說!
所以,麵對蘇白一連串的質問,呂紅梅臉都氣綠了。
但是又不能說太多其他的,隻能保持著沉默。
對於這場庭審。
蘇白早就有了準備,根本不用擔心的。
隻要審判台席位敢說一個不子,庭審結束第一件事情就是先寫材料。直接進行舉報。
這還有啥可說的。
直接舉報就完事了唄。
念頭閃過以後,蘇白繼續開口陳述:
“檢方的表述,是站在行為人一方的,從主觀方麵進行表述的。”
“可是.”
“法律的適用原則是根據證據,來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