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質問檢方,判定結果!(1 / 2)

審判台席位上。

審判長江河濤簡單的整理著關於本案的庭審材料。

對於這個案子,心裡已經有了一定的判定。

疑罪從無。

避免冤假錯案。

不管其他審判人員怎麼想,但是在他這裡。

疑罪從無這條法律定義,是必須要遵守的。

目光在庭審現場環繞了一圈以後,審判長江河濤敲響了法槌。

咚咚!

“庭審已經進行到最後階段.各方對於庭審辯訴的最終問題均無異議。”

咚!

“下麵,請訴訟雙方,開始法庭陳述吧。”

江河濤將目光放在了檢方席位。

“請檢方開始陳述。”

呂紅梅深吸了一口氣,知道這是最關鍵的時候了!

法庭陳述階段。

這是她最擅長,最拿手的了!

很多具有主觀判斷性的案子,她都是用這最後的法庭陳訴勝利的.….

絕地翻盤,就依靠著法庭陳述了。

這時候,許青在一旁,將提前準備好的法庭陳訴內容,交到了呂紅梅的手上。

望著手中的材料,呂紅梅屏氣輕呼,緩緩開口:

“審判長,我方法庭陳述如下.….”

“在本案當中,除了當事人王明軒的口供以外,沒有證據能夠表明王明軒的主觀性。

且當事人並不能以當事人的口供作為脫罪的證據。”

“再者。”

“由於行為人林秀是一名剛出社會女性,對於男性較為排斥,而先前又發生過多次的類似不好的事件。”

“例如:某某某司機對於某女子進行的殺害行為。”

“因此導致了行為人林秀的恐慌心理。”

“由此產生了林秀想要跳車的舉動和行為。”

“再有就是,對於林秀的恐慌心理,王明軒已經預知,並且在林秀準備跳車前,將身子探出車窗外,王明軒顯然已經注意到,卻沒有進行阻止.….”

“他為什麼沒有阻止?他難道認為林秀沒有跳車的可能性嗎?”

“他難道不知道,如果發生了什麼意外情況會造成什麼後果嘛?”

“他能拿出來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嘛?”

“不能!”

“通過主觀上的推斷,王明軒對於林秀的負有一定的責任,存在著可能預知,但清楚的知道自己不能說預知的嚴重後果性,導致了從其口供中,沒有找出來證據.….”

蘇白:????

在聽到這一段話的時候,蘇白扯了扯嘴角。

你是不是對目前的執法方的執法有什麼偏見?

前麵一些亂七八糟沒有關係的話,先不提了。

就單單說最後一點——

王明軒清楚的知道自己不能說自己預知到了後果的嚴重性,所以才導致了從他的嘴裡,沒有問出什麼有效的線索?

說白了.…大致意思就是王明軒知道自己說了自己預知到了林秀跳車,就會遭到審判,所以選擇不說。

嘶.…

你知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伱剛才都用誘導性的問題來詢問王明軒了.….

要不是打斷的話,王明軒可能就會栽到你的誘導性問題裡麵了。

這件事情鬨得這麼大,外界對此事傳的沸沸揚揚,執法方肯定要調查清楚事實依據,才能下一定的結論。

你現在在法庭陳述上說,王明軒一個普通人能夠頂的住執法方的問詢.….?

你扯什麼呢.….

你進去試試能不能頂的住頂級刑偵的問詢壓力?

離大譜.….主觀上的栽贓你是有一手的。

現在是呂紅梅的法庭陳訴階段,蘇白並沒有出聲打斷。

呂紅梅還在繼續開口:

“行為人作為一名女性,本身具有一定的弱勢,跳車死亡,是被逼不得已的行為,這件事情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原因是什麼?引起巨大社會影響的原因是在於,女性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訴求得不到滿足,造成的情況。”

“我希望,審判長從多方位去考慮這個問題。”

“對於王明軒沒有實質性證據,能夠拿出所謂的沒有“預見”,我方認為,應當從保護行為人的生命權力,不能放過一個“壞人”,不能讓一個犯罪人逃脫。”

“多聆聽社會輿論的聲音.…”

“審判長,我方陳述完畢。”

呂紅梅在陳訴完畢時以後,輕呼了一口氣。

這法庭陳述。

她不信,拿捏不了審判人員。

許青在聽完呂紅梅的法庭陳述以後,也是暗暗的伸出了一顆大拇指。

“講的真好。”

呂紅梅笑了笑,沒有說話,而是將目光放在了審判台席位的庭審人員身上。

審判台席位上。

這時候馮茜在一旁開口:“我認為這個法庭陳述講的很好.….”

江河濤微微皺了皺眉,淡淡的看了馮茜一眼,算是知道為什麼一審的時候,王明軒被頂

格判處了。

張瑩瑩坐在另一邊,聽到馮茜的話以後,深歎了口氣。

不過庭審還在繼續,她也沒有再多說什麼。

咚咚!

審判長江河濤敲響了法槌。

“檢方陳訴完畢。”

“現在請訴訟方律師進行法庭陳述。”

“好的審判長”

蘇白抽出訴訟材料,第一句話就直接駁回了呂紅梅的觀點。

“我方認為檢方律師的陳述具有強烈的個人主觀性,不具備一名律師應當有的職業操守,申請駁回檢方律師陳述。”

全場:???

呂紅梅:?!?

這法庭陳述,直接控告她來了.….?

呂紅梅的眉宇之間緊鎖,眼神不耐的看向蘇白。

蘇白注意到了,但是沒有絲毫的在意,繼續陳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五十五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可知。”

“對於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過法定程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本案檢方對於我方王明軒的控告,完全是通過“主觀”因素來認定,事實和證據依靠的是我方的口供,我想請問檢方律師,這合理嗎?”

“這符合法律對於庭審判決的定義嗎?!”

“你所指控我方是依據那一條法律而來?又或者是直接拋開了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法定法規?!”

庭審最重要的是證據!

這是毋庸置疑的。

無論是從主觀因素上,還是從客觀因素上,都圍繞著一個問題去辯論,那就是法律的適用解釋以及證據。

就好比:如果在此案車輛行駛的過程中,發現了行為人林秀有被打的證據。

那麼完全可以控告王明軒。

亦或者是,王明軒有辱罵林秀的行為,也是證據。

可是呂紅梅的陳述是什麼,是主觀,沒有任何行為依托的主觀.…

這不妥妥的,是為了影響審判長的意向,瞎扯淡嗎?

蘇白的一連數問,把呂紅梅的腦瓜子問的嗡嗡的.

不是

咱們不是在互相陳述嗎.….?

你這直接開始攻擊我來了.….?

並且,我還不能反駁。

不是反駁不了的那種,而是不能反駁的那種。

難道她在庭審上直接說,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重證據這一法定條件不行嗎?

肯定不能說!

所以,麵對蘇白一連串的質問,呂紅梅臉都氣綠了。

但是又不能說太多其他的,隻能保持著沉默。

對於這場庭審。

蘇白早就有了準備,根本不用擔心的。

隻要審判台席位敢說一個不子,庭審結束第一件事情就是先寫材料。直接進行舉報。

這還有啥可說的。

直接舉報就完事了唄。

念頭閃過以後,蘇白繼續開口陳述:

“檢方的表述,是站在行為人一方的,從主觀方麵進行表述的。”

“可是.”

“法律的適用原則是根據證據,來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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