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咚咚!
審判台席位上,王建軍在聽完蘇白的陳述以後。
低頭看向庭審的材料證據。
緊接著,看向了被控方席位,開口:
“對於訴訟方提出來的問題,被控訴方訴訟代理人有沒有什麼要說的.…?”
直接把壓力給到嚴向上。
嚴向上深呼了一口氣以後,明白不能繼續就這個話題談論下去或者是讓對方深入下去。
於是直接轉移話題,將話題牽引到其他地方。
“審判長。”
“我不讚同訴訟方的觀點.….”
“陳述你方觀點。”
王建軍直接讓嚴向上進行陳述。
嚴向上整理了一下自己這邊的資料以後,緊接著開口:
“根據訴訟方律師的陳述。”
“訴訟方律師完全是在轉移林浩學被判的著重點。”
“第一:”
“根據當初的證據.….是已經指明了所有的犯罪嫌疑都在林浩學的身上。
並不是訴訟方陳述的,隻是因為林浩學發現了被害人的屍體,所以控告他為犯罪嫌疑人。”
“而是當初經過了長時間的篩選,篩選了很多犯罪嫌疑人以後,確定了林浩學就是當時最大的犯罪嫌疑人,從而證實了他是犯罪嫌疑人。”
嚴向上的這一點解釋。
直接否認了蘇白的控告。
蘇白的意思是,執法方因為林浩學發現了女屍,所以才確定他為嫌疑人,進行控告,移交檢方。
這件事情,不管當初的情況是不是這樣的。
但是這一點肯定是不能承認的。
要不然的話,很容易造成違反規則,隨意控告的印象。
到那時候肯定又是一件更麻煩的事情。
所以必須進行反駁。
在對這一點解釋以後,嚴向上又根據蘇白提出來的其他有針對性的問題進行解答。
繼續:
“針對訴訟方提出來的,我方沒有林浩學強有力的犯罪證據,卻將其移交檢方這件事情,我方同樣不認同。”
“第一:”
“在當時的情況下,所有的證據和嫌疑都已經表明了這場犯罪是林滿浩實施的。”
“並且有著林滿浩的口供。”
“林浩學的犯罪事實,這一點是我方經過反複勘察,尋找證據已經確認的。
將其移交檢方是我方的責任。
至於確認證據,那麼則是檢方的責任,判決的話,那是法院的責任和我方沒有任何的關聯。”
“訴訟方控告我方有過失過錯行為,我方認為,不合理。”
“並且,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隻有經過法院的判決,才能認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是犯罪事實不存在。”
“現在法院還沒有進行判決,訴訟方說我方針對於林浩學的控告有過失行為,請問你這是直接挑戰法律的定義嗎?”
“你憑什麼認定林浩學現在已經不是犯罪人了?現在可還沒有通過法院的判決呢。”
“至於訴訟方講的我方當初沒有強有力證據的問題,審判長,我方認為訴訟方完全是以片麵的信息進行誘導庭審走向。”
“訴訟方說的沒有強有力的證據,這句話完全是在胡說。”
“當時認定林滿浩犯罪的事實,在於被害人指甲中含有林滿浩的DNA。”
“這難道不是強有力的證據嗎.?!”
嚴向上為了自己一方不背鍋,直接將問題甩給了其他方麵。
並且還質問了蘇白兩個問題。
蘇白目光落在嚴向上身上。
有意思.…
怪不得今天能坐在對麵.…單單憑借這幾句的反問。
說不定就會有一般的律師招架不住。
如果按照對方的思路走。
的確。
能夠做出來這種判決,那麼公檢法三方都有一定的責任。
畢竟三方都有連帶關係。
當然了。
蘇白不清楚嚴向上是不是故意說這話的。
大概率應該是.…讓他不要隻針對一方進行問詢?
多看看其他方?
蘇白不清楚這話裡麵還有沒有其他意思。
隻是.….這話對於審判席位上的合議庭成員不太友好。
伱辯訴就辯訴,拉上其他方乾嘛,想要撇清責任關係?
王建軍:???
有沒有其他意思我不管。
你覺得你這樣能夠影響我判決.?
我依照法律事實,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庭審辯訴輸了,判你輸有什麼問題嗎?
要不高院怎麼讓我這個副院長來判決這個案子呢。
王建軍聽到嚴向上的辯訴以後,心裡稍稍的有些不悅。
但是並沒有因此影響太對對於庭審的主觀性判定。
就一句話,該怎麼判怎麼判!.
….…
不過.…麵對嚴向上的質問。
蘇白心裡默喜。
這可是你自己挑起來這個話題的哈.…
我本來想留在後麵說,可是你既然這麼說的話,那麼我隻好順著你的意願來了。
是!
被害人女方指甲中的確是有林滿浩的DNA,如果這麼說的話,的確是強有力的證據。
可是你用一個單方麵的證據,就能指控一個人犯罪了?!
憑什麼?!
法律的定義是怎麼說的?!
僅僅DNA的驗證就能判定人犯罪了?
這DNA怎麼來的你心裡沒數?
庭審進展到這一步以後,訴訟雙方的辯訴和進展完全是在證據以及證據是否符合流程規則來說了。
咚咚!
“請訴訟方進行陳述。”
“好的審判長。”
蘇白開口:“請問被控告方,你說走訪了多人,鎖定了很多嫌疑人,其中有證據能夠證明嗎?”
“還有.我方並沒有以片麵來進行誘導庭審,被控告方說的強有力的證據指的是,DNA檢查報告。”
“對於一般的情況來說DNA鑒定報告的確是一個有力的證據。”
“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的含義以及法定種類。”
“其中說明:”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其中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
“DNA鑒定是證據,可是根據刑事訴訟法五十條對於證據的適用範圍也有著明確的規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鑒定的結果不是最終結論,仍然需要相關部門經過司法機關結合全案,以及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查證屬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是本案,在進行審查階段,沒有結合其他證據直接進行認定事實,直接通過DNA的檢驗報告,來確定林浩學的犯罪事實依據,明顯是不符合法律的依據的。“
“同時。”
“根據我方當事人林浩學的陳述,他在當時已經陳述和解釋過,他身上血痕的來源。”
“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是證據中關鍵的一個證據來源。”
“在證據發生衝突的時候,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查實屬實,也就是說,需要對於林浩學身上的血痕來源進行查證,才能確定DNA鑒定報告無誤。”
“單單憑借一個DNA證據,並不能代表是強有力的證據。”
“同樣,隻拿出來一個DNA證據,不對犯罪嫌疑人的陳述進行查證,程序違規,那怎麼認定DNA報告就是準確的呢?”
“換個說法,我方質疑DNA報告來源的合法性!”
.
….
現在是,直接開始質疑證據的真偽性了
蘇白從法律上定義的證據種類,到最高法檢指導的解釋和適用進行陳述。
再結合案件。
最後一句話,形成了一句爆殺。
不從案件的全貌進行考慮,單單憑借一個DNA報告,怎麼認定犯罪嫌疑人..?
哪個案子都隻能說是把DNA當做主要證據,而不是唯一證據。
既然犯罪嫌疑人提出來了自己的解釋,那麼就需要去進行查證,必須查證以後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的審理判決。
犯罪嫌疑人拿不出來其他的證據和解釋還好。
有了解釋和反駁。
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質疑你DNA來源了。
你還拿DNA說事情,那麼我就可要質疑你DNA報告來源的真實性了!
這一點,蘇白本來打算在後麵再提起的。
可是沒有想到嚴向上直接提出來了,那麼他也就不客氣了,直接順著這個說下去了。
實際上。
從卷宗和證據上麵。
蘇白對於這個DNA鑒定一直有著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