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錢偉提起二審訴訟,省高院方麵很快同意了二審的請求。
隻不過審判的地點不在省高院,而是將其發回到了一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
常市中級法院對於再審這個案件,很快進行了回應,並確定了開庭的時間。
在確定開庭時間後,開庭的前夕。
關同還特意通知了蘇白,讓蘇白過來看一看二審的判決。
蘇白答應下來,開庭當天,帶著李雪珍來到了觀審台席位。
原本蘇白隻是想帶著李雪珍的,可是沒有想到的是,李雪珍主動提出來要帶上小丸子頭王可欣。
“蘇律師.….”
“咱們律所的王可欣也想去看看這一次的二審,想跟著一起,不知道可不可以?”
觀審嘛。
去幾個都無所謂,全當是學習了。
在和許響打過招呼,確認帶著王可欣這個實習律師不會影響到許響的工作進度。
蘇白帶著李雪珍和王可欣一起來到了常市中級法院,也就是原本的一審法院。
落座以後。
王可欣臉上興奮的小表情不比李雪珍少多少!
隻不過就是眼裡的光,沒有李雪珍的清澈。
蘇白:.….
這個時候蘇白才知道為什麼李雪珍提出來要帶著王可欣一起了。
合著是把送人小團隊發展起來了是吧?
一起來見證審判長被送進去的時刻?
嘖嘖.…
蘇白揉了揉眉心,要是按照這麼發展下去的話,那以後律所的人不全歪了?
上梁不正,下梁歪。
呸!
不對!
這和他有什麼關係?
這股風氣明明是李雪珍帶歪的!!
李雪珍:我之前也不知道,可欣竟然是狂熱送人粉絲.….
不過對於這些,蘇白沒有太在意。
這場庭審,他們是觀看人員,不參與。
隻是.…
這送人小團隊.…可不能再擴大了!
這個時候,訴訟方席位上的劉軍,注意到了觀審席位上的蘇白。
劉軍微微皺了皺眉,目光落在蘇白臉上,大約有五秒鐘左右,隨後又收回了自己的目光。
這場庭審,他準備的非常充分,可是說是十拿九穩了。
必勝訴!.
…
必勝?
蘇白留意到了劉軍的目光,微微搖了搖頭,將注意力集中在了庭審上麵。
.
….….
在各方入場完畢後。
開庭。
審判長就開庭的事宜和其他東西簡單的交代了過後。
訴訟方和檢方開始陳述訴訟申請。
劉軍直接做無罪辯護,其中出示的最關鍵的一個證據就是:
證人。
證人就是當時看到張大虎把陳美霞扶起來,並且送往醫院的那個證人。
通過證人的視角,來進一步判定,張大虎就是撞倒陳美霞的那個人。
以此為基礎來推翻對於錢偉枉法裁判的判決。
因為判定錢偉枉法裁判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判決背離事實。
如果法院判定張大虎真的撞倒了陳美霞的話,那麼錢偉的判決就不是背離事實。
自然而然的就解除了公訴的控告。
基於這一點,劉軍甚至還對一審檢方的訴訟提起了質疑。
對於這一點,關同能忍嗎?肯定不能忍啊!
你巴子個腿!
找個路人作證,還來質疑檢方,你在搞笑嘛?!
關同能夠確認,張大虎沒有撞人,而且事實證據已經表明了,錢偉的問題特彆大。
找來了路人作證。
也不知道提醒和交代過什麼。
路人一口咬定張大虎把人扶了起來,然後劉軍又通過種種細節來推斷張大虎把人撞倒的。
說白了。
依舊沒有任何的直接證據,並且單一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
再有就是,關同通過追問路人一些詳細的問題。
路人作為證人的言辭含含糊糊,前後矛盾,表述不清。
後麵,自然而然的判定路人的證詞證言無效。
但這場庭審經過了劉軍的一頓辯訴,還是有著判緩的可能,在審判長詢問雙方是否提交新的證據的時候。
關同索性不裝了。
直接將收集來了證據,提交到了庭審上。
“審判長,針對錢偉,我方提交三個新的證據。”
在關同開口的時候。
劉軍:?!!
三個什麼?三個新的證據?!
關同沒有理會劉軍的反應,繼續開口:
“我方提交的三個新的證據如下:”
“第一個是,檢方收集到的,關於錢偉在王某案中,收取貴重禮物的事件。”
“第二個是,在許某案中
,檢方了解到錢偉有違法犯罪的事實。”
“第三個是,在於某案中,檢方得到的一些關鍵性判定證據。”
“基於以上,錢偉形成了新的犯罪事實。”
“我方請求合議庭成員對此進行判定。”
隨後,關同將相關的證據交給了身旁的工作人員。
一旁的工作人員將證據交給了合體庭成員。
在確認相關證據後,關同繼續開口:
“根據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九條中的規定和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
“因犯有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又同時犯有第三百九十九條枉法裁判罪,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再根據第237條中的最後規定,若具有新的犯罪事實,那麼法院可以進行加刑判處。”
“所以,檢方方麵提出加刑,建議量刑五年有期徒刑。”
說完,關同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些證據來源都是在南都白君律師事務所短視頻的評論區下找到的。
當時的情況是,李雪珍注意到了短視頻的評論,通知了蘇白。
蘇白在第一時間,就聯係到了在評論區評論錢偉這名審判長枉法裁判的人員。
然後將相關的信息交由關同進行核實審查。
僅僅在這一段不長的時間裡,就確定了有三起,錢偉枉法裁判和其他犯罪事實,具有明確證據的判決案件。
雖然隻是說確定了三起具有明確證據的判決案件,實際上蘇白了解到的案件至少在八起左右。
是另外幾起,並不具備著明確的證據而已。
八起!
一次庭審不公的判決,對於當事人造成的傷害,就是對公信力的缺失。
八起又造成了多少人麵對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