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的證據已經沒有什麼可推翻的。
殺人證據存在。
事實依據完整,證據鏈確鑿。
雖然在當時的過程中,沒有攝像頭,但是根據口供,凶器等事實確認,不可能反駁。
至於蘇白所說的激情犯罪的申請駁回。
葉華當然清楚怎麼反駁。
但作為一流律師的他,很清楚,自己的反駁很容易被對方駁回。
同時,從上一次一審判決的情況來講。
判定激情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是,吳興國的口供以及自身的情緒狀態和詭辯的角度。
從吳興國的口供中,以及對吳興國的主觀目的,來對當時的情況進行說明。
最後一點,從辯訴的角度來進行出發才是最重要的。
這種辯訴的方法,在一般的律師麵前,可行。
但也隻是在一般的律師麵前可行。
畢竟對於律師來說,臨場的反應很重要。
可是這種辯訴,對蘇白不行。
為什麼?
因為他了解過,蘇白作為南都的知名刑事律師,麵對這種答辯,太容易進行反駁了。
對方完全熟知各種刑事條例,並且能夠將其運用到庭審當中。
更何況。
蘇都高級法院接受重新對吳國興的案子進行審理是為什麼?
就是因為認定,一審判決的時候,有一定的遺漏和問題。
要不然的話.高院方麵也不會接受二審上訴的請求。
他作為吳國興一審判決的訴訟代理人,當然清楚遺漏和問題在哪裡。
如果蘇白針對這些遺漏和問題進行反駁。
他還真不知道怎麼繼續辯訴了。
想到這裡,說實話,葉華也沒有想明白怎麼在回答完蘇白提出的問題後,應對蘇白的下一波攻擊。
“算了算了,暫時不想那麼多。”
葉華在心裡默念。
現在隻能就著蘇白的問題繼續往下進行陳述。
看看有沒有什麼機會反駁回去。
萬一對方是徒有虛名呢?
那他不就賺了。
理清楚目前的情況後。
葉華開口對於蘇白詢問的問題進行反駁。
“我方並不認同訴訟方的陳述觀點。”
“首先,從執法方提供的證據來看,方智慧的確沒有對吳國興進行辱罵或者是其他的過激行為。”
“但是。”
“需要確定當時的情況是什麼,再來判定方智慧對於吳國興有沒有什麼影響。”
“當時的情況是什麼?”
“當時的情況是,吳國興準備去尋找王媛,正好碰到了,從外麵回來的方智慧。
方智慧知道王媛和吳國興之間的關係,也清楚王媛和吳國興之間的矛盾是什麼,並且了解王媛不想見吳國興。
在這種情況下,兩個人同時出現在了案發的地點,也就是方智慧和王媛同居的合租室門口。”
“吳國興和方智慧兩個人都知道,王媛就在合租的出租屋內。”
“可是在吳國興詢問方智慧的時候,方智慧的回答是王媛不在她們合租的室內。”
“這明顯是屬於撒謊的情況。”
“而吳國興又確認王媛就在她們的出租屋內。”
“在這種情況下吳國興顯然是帶著目的性去詢問方智慧的。”
“可是方智慧呢.…?”
“方智慧的做法,是並沒有理會吳國興的詢問。”
“並且告訴吳國興不要再打擾王媛。”
“吳國興這一次找王媛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私人的恩怨,原本就懷著暴躁的心情,並且吳國興在性格方麵本身就相對來說較為暴躁。”
“這一點通過吳國興身邊的朋友和親人,都能夠了解的到。”
“在以上條件為背景的情況下,就導致了一個結果。”
“那就是麵對方智慧的撒謊行為,激起了吳國興的憤怒。”
“在此過程中,還有一個重要的點,那就是出租屋內的王媛開口讓吳國興離開。”
“麵對方智慧的欺騙,吳國興很生氣。”
“於是原本針對王媛的報複行為,落在了方智慧的身上。”
“吳國興激情犯罪,對方智慧實行了犯罪過程。”
“在整個的案發過程當中,方智慧雖然沒有用語言,來對吳國興進行挑逗或者是激怒。”
“可是她明知道吳國興的性格暴怒,還是選擇冷漠的對待吳國興,並且欺騙吳國興。”
“在這種條件和背景之下,這難道不是另一種的激怒嗎?”
“這同樣是屬於挑逗和激怒的犯罪情形。”
“對於法律的解讀,我們不應該拘泥於法律條款的解釋上,同時也要應用到相對應的法律情景當中。”
“在以上描述的這種法定情景當中,難道說方智慧的行為不算是對吳國興的另一種挑釁嗎?”
“要知道,一開始吳國興的目的並不是打算針對方智慧,而是打算向王媛討要一個準確的說法。”
“而
碰巧遇到了方智慧,在方智慧的這種冷漠和撒謊的情景之下,才對於方智慧進行的犯罪行為。”
“在這種特定的法律情景當中,我方認為方智慧的冷漠以及撒謊行為算是對於吳國興的一種挑釁和激怒。”
“即,我方認為,吳國興的動手屬於激情犯罪,應該從輕進行判決。”
麵對葉華的辯訴,蘇白:????
好好好,你就是這麼理解激情犯罪的是吧?
你就是這麼理解特定的法律情景是吧?
按照這麼說。
那是不是吳國興在路上和路人搭訕,人家沒理他,他覺得人家冒犯他了,然後就取出刀具進行行凶,這也激情犯罪是吧?
這玩意兒能叫激情犯罪嗎?
對方這是在考驗他的法律知識底蘊?
剛才他已經表明的很清楚了,激情犯罪是指在沒有任何殺人故意的情況下。
並且還有諸多的限定條件。
說白了,在法律的定義上,一般是在反抗的過程中,而造成的當事人死亡,這叫做激情犯罪。
一般的情況下,適用於防衛過當,或者是正當防衛。
當然還有另外的其他情況。
不過具體的要看具體的情景。
就比如說,齊豐案和秦小峰案。
這兩個一個是在正當防衛的過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一個是在對方語言冒犯的過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在第一個過程中,齊豐遭受了嚴重的危險,而行駛的激情犯罪,所以判定為正當防衛。
而在第二個過程中,受害人根本就沒有威脅秦小峰的能力,秦小峰還繼續行使犯罪行為。
很明顯已經不屬於情緒性犯罪了,完全屬於由自身引起的,與他人沒有太大的相關聯係,脫離了激情犯罪的基本標準。
並且激情犯罪的第一條已經表述的很明顯了。
必須是因為被害人的嚴重錯誤引起的行為人的情緒激動。
根據上麵葉華的陳述答辯。
方智慧犯錯了嗎?
根本沒有好吧。
人家就是不回答你的問題,伱就上去動刀子,現在怪人家不回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