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章 檢方:大意了,早知道申請個十年有期徒刑了(1 / 2)

審判台。

審判長席位上。

周廣宇對於王凱和魏浩兩個人的答辯訴訟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兩個人辯論的主體。

都是針對有無過失來進行的辯訴。

其中的關鍵內容整理完成。

周廣宇敲響法槌:“關於在吳國興行使犯罪行為時,王媛是否達成了過失致人死亡。”

“檢方和被告方,都已經進行了初步的陳述。”

“訴訟方還有沒有什麼需要補充的內容?”

蘇白舉手示意:“有的審判長。”

“審判長,我方需要對於檢方提出來的相關問題進行補充,並陳述客觀事實。”

咚咚!

“那麼你方開始進行補充吧。”

“不過需要記住,必須要依據客觀的實施條件,不能經過你方認定的主觀來推斷客觀條件。”

“好的,審判長。”

蘇白點了點頭,將剛才記錄的重點內容和相關材料放在自己麵前的桌子上。

開始陳述。

“我方的觀點和檢方的觀點一樣,認為王媛具有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並且我方對於被告方訴訟代理律師提出來的論述,不認定,申請駁回。”

“以下是我方的陳述補充和陳述觀點。”

“根據檢方的陳述。”

“其中有一段陳述的是王媛擔心吳國興會對她自己造成傷害,將方智慧丟在出租屋外獨自麵對吳國興.…”

“這一點是有著事實依據所支撐的。”

“根據這一點。”

“很明顯,王媛知道吳國興的犯罪意圖。”

“既然王媛知道吳國興的犯罪意圖,那麼為什麼要將方智慧丟在出租屋外麵,獨自麵對具有犯罪意圖的吳國興?”

“被告方訴訟代理人的解釋是,王媛並不認為吳國興真的敢殺人以及從心裡麵認定吳國興是過來找自己的。”

“這些,都是被告方訴訟代理人解釋的王媛的主觀因素。”

“那麼從客觀因素來看呢?”

“首先有一點兒,那就是根據檢方和執法方提供的證據表明。”

“吳國興已經出現在了王媛和方智慧的出租屋門口將近七八分鐘的時間,這個時候,方智慧還沒有回來。

並且對著出租屋的房門進行過猛烈的敲擊,辱罵,爆發過具有犯罪行為的意向。”

“展露出來了施暴的傾向。”

“在這七八分鐘的時間內,王媛和方智慧進行過聊天,王媛在心裡麵明知道有危險,可是為什麼當時不在聊天的過程中,將情況說出來?”

“在這個過程中,一般人的想法肯定是告訴自己的室友或者朋友具體的情況吧?”

“並且,王媛提起過要讓方智慧將吳國興勸走。”

“方智慧和吳國興兩個人不熟,王媛為什麼一定認為吳國興這種暴怒的性格,和實施犯罪的意圖,不會針對方智慧進行犯罪行為呢?”

“王媛為什麼會不第一時間通知方智慧出租屋外的這種情況?”

“顯然,王媛的這種行為並不符合普通人的思維模式。”

“通過以上的客觀行為和異常的舉動,那是不是可以進行推斷當時王媛在出租屋內的心理路程?”

“代入一下。”

“是不是王媛在出租屋內,麵對吳國興的威脅沒有好的辦法,所以想讓方智慧過來解決,最好是把吳國興勸走。”

“但是又不將目前的情況告訴方智慧,擔心方智慧也會害怕,所以就模糊了當時的情況。”

“出於這麼做的目的是因為王媛認為,她自己在出租屋內很安全,而方智慧是否遇到危險,和她沒有任何關係。”

“她不在乎方智慧是否遇到危險.…”

“王媛的性格就是這樣,不顧及他人的感受,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這一點通過王媛身邊朋友的口述,以及謝景梅和執法方想讓王媛出庭做證人,而王媛直接拒絕就可以看出。”

“所以基於這種性格和王媛的做法,這可能才是王媛真正的主觀想法,其他的說辭,隻不過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責任而進行的陳述。”

“另外.…”

“被告方訴訟律師所描述的內容全部是從王媛的主觀上麵進行描述,並沒有從客觀的事實上進行陳述。”

“根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三個客觀因素。”

“第一個因素和第二個因素,王媛全部都符合,對於這一點,被告方訴訟律師沒有意見吧?”

魏浩微微皺了皺眉,這一點沒有什麼其他辯訴的必要。

因為根據證據和吳國興的口供,經過驗證,第一個因素和第二個因素,王媛的確全部符合。

“沒有意見。”

“不過在這裡,我想強調一下,方智慧的死亡,和王媛在法律上沒有因果關係。”

???

有沒有因果關係是你說的算?

伱天天拿一個主觀來說事是為什麼?

你之所以拿主觀來說事,而不拿客觀的事實依據來進行陳述。

還不是因為你知道,從客觀角度來講的話,

這場訴訟王媛肯定會敗訴。

所以一直從王媛的主觀因素上麵去對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論述。

事實上,隻講主觀而不講客觀事實,那就是在耍流氓。

主觀,是通過客觀的實施條件去論證的,而不是你說我的主觀是什麼我的主觀就是什麼。

如果審判長通過你的陳述,認定你說的主觀是什麼,主觀就是什麼,不通過客觀因素進行論證,那可能嗎?

根本不可能!

麵對魏浩的話,蘇白懶得反駁,而是繼續進行補充陳述。

“根據客觀角度中的第三點來論述:”

“在這個案件中,指的是方智慧的死亡和王媛之間有沒有相對應的因果關係。”

“首先,方智慧的死亡是由於王媛當時的男友吳國興而造成的直接因素。”

“在案發前。”

“王媛知道在那種情況下吳國興有想要施暴的可能性,依舊讓方智慧對吳國興進行勸阻,並且不告知方智慧當時的情況,屬於隱瞞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王媛應不應該對方智慧的死亡負責?”

“刑法因果關係是一種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係。”

“如果當時王媛通知了方智慧,將相關的情況告訴方智慧的話,那麼方智慧還會不會接受王媛的請求?”

“是不是有一定幾率不會?”

“如果告知了方智慧,方智慧還接受了,那麼,王媛不用承擔責任。

因為方智慧默認了自己的行為不會發生意外情況或者是默認了自己的行為由自己承擔。”

“可是王媛這種情況明顯屬於隱瞞,屬於故意不告知,造成了方智慧身亡的結果,產生了刑法上的因果。”

“即,對於方智慧的死亡,王媛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同時。”

“我方還有幾個很重要的問題,想要提出來並針對被告方當事人和被告方訴訟代理律師進行詢問。”

“第一:王媛在明知道吳國興有犯罪行為和意圖的時候。”

“為什麼不報警?”

“為什麼第一時間聯係的是方智慧,而不是告訴執法方,通知執法人員過來處理這種複雜的情況?”

“再有。”

“通過被告方訴訟代理律師的描述,當時王媛在案發結束後十分鐘內都沒有對方智慧進行查看,是因為產生了應激的反應。”

“那麼是產生了什麼樣的應激反應,才能導致王媛忘記撥打報警電話和救護電話?”

“在這十分鐘的時間內,王媛在做什麼?”

“是真的在應激情況下做出的不理智和不客觀的行為嗎?”

“按照一個正常人的思維,就算是在應激的情況下,不應該是先撥打救護電話或者是先撥打報警電話嗎?”

“為什麼在處於一個安全的狀態下,十分鐘內都沒有進行這些事項?”

“這一點並不符合普通人的應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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