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7章 耍流氓?行!來判,我看你判?!(求月票)(1 / 2)

庭審場上的氣氛凝重。

目光收回,蘇白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訴訟材料。

深吸了口氣。

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遇到這種情況,再讓這場庭審繼續下去,那麼對於他們被告方來說,就是絕地逆風。

這個合法性的證據材料證明他一定要看到。

蘇白繼續開口爭取:

“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舉證條款第五十一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等相關條例。”

“檢察部門對於舉證應當負有相應的責任。”

“檢察方對於非法證據的來源具有排除的責任,對於證據收集需要出示合法性的證明,庭審當中對於懷疑其庭審當中出現的非法證據,可以提出並選擇進行排除。”

“根據對證據的規範,我方有著質疑的權利,我方要求檢方出具合法的證據證明!”

“這是我方的合理要求!”

“這是法律賦予我方的權利,如果檢方不能提供證據的合法性,那麼就是違反了法律賦予我方的權利義務。”

“我不知道審判長是以什麼樣的心理來拒絕我方提出來的合理的法律權利。”

“要不這樣吧。”

“關於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我方不要求了。”

“審判長你直接判我方當事人秦寶有罪,我代表我方當事人接受你的審判?”

杜明:.….

蘇白的這番話,直接讓杜明沉默了。

雖然說.….他要判。

可是不走流程直接判,沒有一個好的“借口”和正當理由,彆說是他了,就算是院長今天來了,也不敢這麼判。

該有的流程還是要有的,該出示的證據還是要出示“證據”。

為什麼會搞出來一個檢測報告?

為什麼有些冤假錯案會有非法證據不直接判?

那就是庭審上必須要根據流程走。

麵對蘇白所陳述的法律內容以及強硬的態度。

杜明隻好提供證據來源的合法性。

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安藥集團早就弄好了,要不然的話,他也不敢這麼做。

蘇白在看到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以及第三方提供檢測報告,微微皺了皺眉。

好家夥!

針對於安藥集團中安神藥酒的檢測報告,是安市檢測機構進行的檢測。

他說第三方檢測機構怎麼那麼輕易的進行造假呢。

合著是自己的東西,關起門來進行檢測,說自家的東西沒有問題!

.

….

法槌敲響。

杜明繼續開口:“被告方,現在法院方麵已經向你證明了檢測報告的合法來源,伱方還有沒有什麼其他疑問?”

“有的。”

“審判長,我方提交的檢測報告顯示的相關內容和秦寶說的沒有差彆,可是檢方驗證的檢測報告,與秦寶發文的內容有著重大的差彆。”

“並且在這場庭審當中檢測機構是位於安市的檢測機構,具有造假的可能性和嫌疑。”

“根據法律賦予我方的權利,我方有權利懷疑檢方提交的檢測報告造假。”

“我方要求,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重新檢測。”

咚咚!

法槌敲響,麵對蘇白提出來的要求,杜明已經開始不耐煩了。

按照這種庭審流程走下去,這個案子,今天彆想推進審理了!

不過

能不能推進審理,杜明對於這件事情不是很在乎。

審理晚一天,那麼秦寶就會被多羈押一段時間,對於他來說沒有任何的影響。

隻是這個檢測報告有些麻煩….

聽安藥集團那邊說,針對這個證據已經處理好了,倒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

這個庭審還是要繼續下去。

隻要判決的不是太出格,按照“證據”來進行判決,那麼基本上沒有任何的問題。

理清大致思路,杜明在心中默念,繼續開口:

“按照法律法規,鑒定報告不受地區的限製,所以被告方訴訟代理人提出來的請求,法院有權利進行駁回。”

“檢方提交的證據,法院已經經過了認證。”

“被告方提交的證據,沒有經過物證局的確認,所以暫時不做采納。”

“以此,駁回被告方提出來的訴訟申請。”

“被告方還有意見嗎?”

蘇白:????

你說有沒有意見?

沒有經過物證局的確認是為什麼?

是因為從先前進行提交,就一直沒有通過物證局的確認,一直到開庭。

蘇白臉色嚴肅,目光直視著杜明:“這場庭審,比他想象的要難上不少。”

很難想象會遭受到這種對待。

.

….

庭審中。

最關鍵的是什麼?

證據!

證據!

還是證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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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對方用非法證據企圖來證明秦寶的違法犯罪行為。

那還講什麼道理?

這場庭審包括這個案件中的罪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刑者單處罰金。

損害安藥集團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這一點是屬實的。

關鍵的地方就在於,秦寶是不是造謠。

否定了他提供的證據,現在要采用非法證據,這場庭審能贏嗎?

怎麼可能能贏?

對方這是已經把被告方的路給堵死了。

現在最關鍵的是,阻止這場庭審的判決,或者是拖延判決。

不讓安市初級法院進行判決。

因為一旦安市初級法院進行判決,想要進行二審的話,就要到安市中級法院。

說白了,二審大概率還是繞回安市。

萬一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呢?

.

….

像這種案子,如果想要讓高院駁回重審,因為所判罰並不重。

不像先前的幾個案子,涉及到嚴重的刑事責任,比如說冤假錯案導致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涉及到死刑案例。

也就是說.…

這個案子,提交最高院不一定會接受重審的關注,或者說,由於案件的關注度不夠大,可能會有延遲性。

如果讓安市的法院進行判決,會出問題。

就會導致,秦寶被羈押至少兩年,或者說至少吃兩年的大鍋飯。

等到出獄或者是羈押結束後,那個時候再想繼續申訴,可能容易,但是委托當事人的一生差不多就毀了。

再有一點,兩年過去,到時候如果證據鏈不完整的話,怎麼進行追責?

隻能追究法院的判決不當!

可是法院的判決不當是由什麼造成的?

是由提供的非法證據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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