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的方式不同,代表著存在的主觀不一致。
故意和過失行為的主要依據是預見與沒有預見。
在這個過程當中。
最主觀的判決就是董冰和方唐兩個人的行為。
徐峰,李濤,張曼雷的犯罪事實成立。
在這個案件中,是反駁不了的。
那麼董冰和方唐的行為構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或者說構不構成故意的行為?
需要看證據。
.
….
庭審台上。
王雷沒有太多的情緒,表情平淡開口:“關於本案。”
“徐峰,李濤,張曼雷的犯罪事實清楚。”
“徐峰,李濤,張曼雷你們三人是否認罪認罰.…?”
徐峰等三人沒有請律師進行辯護。
而是找的援助律師,援助律師對於本案的認定就是——
犯罪事實成立,再繼續辯訴也沒有任何的意義,認罪認罰。
於是——
按照徐峰等三人的委托意願,認罪。
以此來減輕三人的罪行。
援助律師開口:“我方當事人認罪認罰,不再繼續辯訴。”
“好的。”
王雷微微點了點頭。
接下來,所需要麵對的就是方唐和董冰兩個人的罪行控告和認定。
王雷看了一眼訴訟的材料,緊接著開口:
“被告方方唐,董冰涉嫌製作偽證串供,過失致人死亡等罪名。”
“針對以上罪名,被告方董冰和方唐有沒有需要辯訴的?”
麵對審判長的詢問,方唐和董冰兩個人臉上皆是寫滿了不願意。
在本案被提起公訴的時候,兩個人都非常的懵。
在他們心裡麵認為,這不就是一個很小的事情嗎?怎麼就突然被提起公訴了?
他們的確是犯錯了,可是不至於鬨這麼大吧?
提起公訴,並且刑期還那麼長。
肯定不願意啊!
在本案當中,他們不認為自己存在什麼過失行為。
兩人的委托律師,也針對這一點進行了辯訴。
辯訴的焦點在於。
認定不存在過失行為!
“審判長,我方認為我方當事人方唐,董冰不涉及到過失致人死亡。”
“其中有以下幾點——”
“第一,發生矛盾的行為,是當事人徐峰和林棟等人進行的和我方並沒有直接關係。”
“第二,我方當時隻是憤怒於林棟的行為,並沒有行使任何的其他行為,並且,按照徐峰等人的說法,當時的那根“木棒”,也就是本場庭審的唯一物證,暫時沒有找到。”
“隻有徐峰等人的口供證明了這一點。”
“我方有權利懷疑,這是對於我方的誣告。”
“隻具有單一的口供,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因此,不能判定我方有罪。”
“我方申請撤銷對於我方的控告。”
這場庭審最關鍵的一點兒也在這裡。
沒有物證,能不能證明方唐和董冰的過失犯罪行?
即——明知方唐和董冰有犯罪行為,可是基於沒有證據,形成不了完整的證據鏈,且方唐和董冰兩個人一口否認。
直接咬死沒有這種情況。
蘇白:???
判定過失犯罪原本就沒有什麼問題了,你現在來這出?
來闡述證據鏈了是吧?
來來來,我讓你闡述!
蘇白舉手示意有問題需要進行詢問,在得到了審判長王雷的同意後,開口道:
“基於被告方的陳述,我想詢問幾個問題….”
“第一:找不到物證,證據鏈不完整,但是我想請問被告方當事人,徐峰等人承認了他們使用木棍擊打林棟導致其死亡。”
“並且林棟身上的確出現了被木棍等重物擊打的痕跡。”
“請問在當時的情況下,為什麼在看守時間會出現木棍?”
“是徐峰等人帶進去的嗎?”
“徐峰等人在進去的時候應該做有扣押的筆錄吧?”
“這些應該記載著徐峰等人有沒有帶木棍吧.…?”
“我想請問被告方當事人,怎麼合理的解釋木棍的出現?”
“又怎麼解釋受害人林棟身上出現了大片棍棒造成的重傷?”
證物屬於證據的一點。
如果單以證物來推斷罪行的話,的確構不成證據鏈。
達不到犯罪的行為。
口供同樣屬於單一證據,不能構成在證據鏈。
可是對方的律師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那就是徐峰的口供是和林棟身上的傷痕形成的證據鏈。
說白了,證物是直接證據,但是林棟的傷痕直接的證明了徐峰的口供是真實的,同樣屬於直接證據。
那麼基於這一點….
完全可以拋開方唐委托律師口中的,單一口供不能形成證據鏈,構不成犯罪
事實。
蘇白詢問的兩個問題的目的關鍵點也就在這裡。
對方律師明顯是想通過找不到證物這一點來進行脫罪。
但實際上沒有任何的意義.…
就算是這場庭審,沒有進行宣判,但是這種實際上已經明顯知道了對方的犯罪行為了,肯定會把證物這一條補上。
找到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