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台席位上。
在蘇白進行完陳述後,合議庭的三名審判員,略微陷入到了尷尬。
尤其是提出來讓公訴人,證人做非法證據的王默。
好了.…
現在鍋沒有甩出去,反倒又甩到了他們身上。
王默在心裡默念了一句。
蘇白在剛才庭審上提出來的這一點,幾乎是直接將非法證據搬到明麵上了。
如果采納.…那麼蘇白上訴二審。
以一審的法定程序漏洞來進行駁回一審判決。
這樣一來,提起監察審查,肯定會對他們有重大影響。
可是上麵的任務….
王默將目光轉向了馬橋,馬橋眉頭緊皺,微微扭了扭頭看了一眼李歡和王默。
意思很明顯.…
現在已經陷入到了僵局,怎麼辦?
人家的要求合理,並且還沒有任何的過錯,咱們總不能硬判吧?
硬判就不符合法定程序。
說到底,問題還是拋到了他們手裡麵。
所以根據王默剛才的提議來講,這種情況完全實施不下去。
沒有辦法,馬橋隻好繼續開口:“請被告方委托律師注意自己的情緒。”
“法院方麵沒有針對被告方當事人進行詢問,而是進行有依據的詢問。”
“關於這些法院方麵,當然要了解完事實才能夠下準確的結論。”
“被告方律師不能以片麵的行為來指責法院,在此警告一次,再有下次驅離庭審!”
警告一次?
再有下次驅離庭審?
蘇白完全不樂意了,憑什麼驅離他?
他剛才的話,有什麼問題嗎?
沒有問題啊!
蘇白繼續開口反駁:“我想請問審判長驅離我,所依照的是哪一條法律法規?”
“法院方麵具有庭審的乾預權。根據法庭規則,審判長有權利對我進行處理,但是此前提是我乾預到了庭審的正常秩序。”
“但是同樣.…”
“在本次訴訟當中我對我的當事人而言具有辯護權。”
“我為我的當事人進行辯護,有什麼不對的嗎?”
“質疑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和指證環節是證明證據來源合法性的一條重要途徑。”
“我想請問審判長,在我剛才的訴訟當中,是否對於本次庭審進行了乾預,是否乾預了庭審的正常流程?”
“我隻是陳述了相關的事實依據而已。”
“按照一般情況來講,審判長首先要做的就是對證據合法來源的認定,而不是反過來對我方當事人進行詢問。”
“因為這一點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庭審的判決,等同於說影響到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作為辯護人,我在此過程中行使對我方當事人正當的合法的辯護權,憑什麼對我進行警告?!”
蘇白的陳述,意思簡單明了。
說白了,蘇白之所以可以回懟他,是依照著法定程序。
並且.…
依照的是對委托人辯護權來對抗審判長在庭審上的乾預權。
審判長在庭審上具有乾預庭審進度和發言,以及其他權利。
但是在此過程中,無論是原告方當事人,還是被告方當事人的委托律師,都具有對當事人辯護的權利。
說白了就是辯護權與乾預權的對抗。
在這種對抗過程中.…從事實進行出發,看誰的出發點更具有法理。
馬橋:“.…”
他進行警告一次,對方還較上真了?
馬橋心裡麵不由得有些生氣,開口道:
“審判成員對於庭審具有乾預的權利,被告方委托律師的發言,已經嚴重了庭審的進度。”
“所以請被告方委托律師,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時候,不允許進行發言….這一點被告方委托律師不清楚嗎?”
蘇白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有話要說。”
“在剛才我陳述的過程中,是行使辯護權,對於我方當事人的正當法律權益進行辯訴,爭取我方的法律權益。”
“通過辯護權來解釋,我剛才的陳述完全沒有任何的問題。”
“我不理解為什麼合議庭要針對庭審進度和庭審秩序來責令我不許發言.…”
“為什麼不允許我發言?”
“….從法律的權益上麵來講,我在行駛辯護權的過程中並沒有影響到庭審的秩序。”
“基於這一點,合議庭是從哪裡可以責令我不允許我進行辯護的?”
“我並不認可合議庭對我的處罰。”
“我申請合議庭撤銷對我的警告。”
既然在本次訴訟中法院方麵這麼具有偏向性。
那麼乾脆直接點,他也不怕在庭審場上直接指證庭審的問題。
辯護權是當事人和委托人應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法律方麵給予了法庭審判長的乾預權,乾預權是乾預權,但是乾預權也不能瞎乾預。
你審判長作為審判人員,可以對我乾擾庭審進行警告,可是我正當的行使我
的辯護權有什麼錯?
沒有錯!
如果你認為我嚴重乾擾了庭審進度或者其他事項,把我轟出法院,那麼你就拿出有力的證據!
這有力的證據不可以建立在我辯護過程當中,以沒有讓辯護人進行發言為依據,把辯護人轟出去。
因為這相當於剝奪了當事人委托人的辯護權。
這才是蘇白直接硬扛審判長的最關鍵的一點!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
合議庭上的馬橋一言不發,大約過了將近一分鐘的時間。
馬橋的目光從訴訟材料上移開,看向了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委托律師,剛才對於審判人員針對被告方當事人的詢問進行了打斷,被告方委托律師知道剛才我詢問被告方當事人的目的嗎?”
“基於這一點,我完全有理由行使乾預權!”
“警告不予撤銷!”
“請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保持沉默,不得再繼續與本案無關的話題繼續陳述,在這裡進行提醒一次。”
馬橋在陳述完以後,不給蘇白任何的機會,敲響法槌繼續開口:“現在請各方進行法庭陳述。”
“請公訴人進行法庭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