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
TMD難搞!
蘇白長呼了口氣,在注意到孟子義求助的目光後。
主動示意開口:“審判長.…”
“對於物證的來源.…我方表示有異議。”
“我想請問一下檢方,檢方對於證據有著查驗的職責,檢方是怎麼對該證據進行查驗的?”
“或者說.…”
“我想請問證據的來源是在哪裡?”
公訴人柏浩傑開口:“證據是由刑偵人員提供。”
“我已經經過了核實,證據中所檢驗出來的結果都有詳細的來源。”
麵對公訴人的回答,蘇白繼續詢問:
“那麼檢驗證據結果的來源呢?有沒有繼續進行排查?”
“排查證據的來源屬於排查非法證據。”
“檢方有沒有對於該證據進行合理的排除?對於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或出現的矛盾予以證明?”
“在這裡我進行簡單的舉例:凶器尋找到了,可是關於其他事項有沒有進行過合理的推算?”
“比如說:孟子義是如何在聚餐現場抵達到案發現場,而在作案後,又回到案發現場的。”
“時間是否足夠?”
“有沒有存在不可能實現的情況?”
“換句話說,如果公訴人拋開指控的觀念,在不代入孟子義是嫌疑人的情況下。”
“根據我以上的陳述,這個案件是不是有著諸多的漏洞?”
“所以我想請檢方能夠繼續收集其他的證據,來對孟子義的這個案件,進行著重的審查。”
“而不是刑偵人員提交什麼證據,作為檢方,隻是簡單的了解而沒有深入的去考察。”
“基於以上觀點,我認為有必要對於凶器進行重新的鑒定和認定。”
運用證據認定案情過程需要符合邏輯規則和經驗規則。
證據必須要有確定性和排他性。
沒有確定性和排他性就會造成極大可能性的冤假錯案。
所以,對於執法方提交的證據而言,檢察部門有責任,對於證據的合法來源進行排除。
再有。
他不知道柏浩傑的想法是什麼。
但是根據其他方麵來看,監察部門對於被告人供述反複有罪,供述前後矛盾,且其他供述關鍵情節和在案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重大矛盾。
必須要進行相應的排查責任和監管責任。
這個案子在之前.…
一直都是他在和法院方麵進行對抗,申請法院方麵進行判決無罪。
那麼這一次在出示了相關的證據以後,而且法院方麵具有嚴重的傾向性,就需要試著從檢方這裡出發。
嘗試著讓檢方去認定相關證據,以及撤訴。
相當於是直接拋開了法院.…來對這個案件進行判定。
.
….
柏浩傑在麵對著蘇白的詢問,微微皺了皺眉。
對於本次案件.…
他所依照的證據,都是執法方提供的證據。
相關的來源也都是執法方提供的。
在這個過程中,他有著監督的作用。
矛盾點.…
案件的來源.…本次案件的所有嫌疑都指向了孟子義。
作為一名檢察官,在這種情況下,肯定心裡麵是具有偏向性的。
因為顧喬和謝偉兩個人被殺的嫌疑不能指向他人。
或者說沒有其他人可以進行指向。
這才是檢方針對於孟子義進行勘察的最主要的因素。
麵對蘇白的問題.…
柏浩傑暫時沒有進行反駁,而是在思考執法方有沒有存在偽造證據的可能性。
畢竟.…
對於非法證據的排查,這一點他沒有做到位,他也不能夠確定這到底是不是非法證據。
.
….
而趁此機會,蘇白也陳述了這個案件最核心的問題。
這個案件最核心的是什麼.…?
最核心的是從立案到抓捕到執法。
其中關鍵的是在於抓捕以及提供的證據方麵,這些都是由刑偵人員提供的。
檢方和法院的作用是什麼?
——確認證據,提起公訴和判定是否有罪以及相應的刑期問題。
最關鍵的,在他們的印象中,孟子義就是殺人凶手。
這一點兒是尤為重要的!
緊接著,蘇白繼續陳述:
“在本案當中,二審時候,針對孟子義的庭審並沒有證據來源,並且在現在已經證實了先前孟子義的口供全部都是非法證據。”
“基於目前的情況,我很懷疑,這是不是對於孟子義的栽贓陷害.…”
“這是在法庭上是一切都講究法律條例和證據的地方。”
“換個思路思考一下,如果說本次庭審由於缺少關鍵的口供或者是不完善的證據鏈,隻是單單憑借著單一指向的嫌疑,對於孟子義進行控告和判決。”
“那麼.…有沒有一種可能,孟子義
真的是被冤枉的?”
“先前,法庭和檢方陳述的觀念是——孟子義屬於刑偵人員,可能會存在著一定的脫罪嫌疑。”
“但是在這場再審的審理當中,已經證實了,孟子義先前的口供反複是因為在一審的陳述時有著被迫的情況。”
“檢方應該依照這個對於孟子義是否是無辜冤枉進行相應的調查.…而不是針對於孟子義有罪進行證實。”
“並且,針對本次案件提出來的相關所有證據,以及孟子義堅決否認的口供進行法理上的判斷。”
“代入孟子義的角度,如果他是冤枉的,法院依舊判決他死刑,那麼對於他來說,沒有任何比這件事情更冤屈的事情。”
“基於以上,我想請檢方能夠對於該案件有一個很清晰的了解。”
“決定本次庭審是否繼續,還是休庭補充相關性的證據,或者是針對於執法方提交的證據進一步的確認。”
話都說到這個份上了.…
該說的都已經說完了。
蘇白看向公訴人,目前就是要看公訴人對於這場庭審的態度了。
一般具有重大問題的案件,休庭和開庭數十次都有可能。
這一次蘇白不知道檢方的想法是什麼.…但是本次的庭審可能還是要陷入到休庭階段。
為什麼.…?
因為證據是由檢察官進行確認的,如果不能排除非法證據是檢察官的失職。
如果在庭審上提出非法證據。
而依舊使用此證據進行控告,案件如果沒有反轉,沒什麼事。
可是如果案件有反轉的話.…
那麼,檢察官就不是失職了,而是瀆職!
明知而為之,就是瀆職罪中最重要的一點,並且造成了人員死亡,屬於特彆嚴重。
失職是有一定的處分責任,瀆職則是具有刑事責任。
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彆。
.
….
公訴人席位上,柏浩傑在認真的考量著蘇白的陳述。
.
…
先前他一直代入的就是執法方提交的證據,關於執法方提審這方麵,他不是太不了解。
但是!
在蘇白提到本證據為非法證據,和代入孟子義的角度去思考該案件。
如果孟子義是冤枉的.…那麼他作為檢察官,利用非法證據,來對於孟子義進行控告,那的確是屬於瀆職的行為。
思量再三.…
柏浩傑緩緩開口:“針對於重審孟子義一案,公訴方建議進行休庭,公訴方會繼續對於被告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證據的來源進行著重的調查。”
審判台審判長席位上。
審判長關東風眉頭緊皺,麵對公訴人突然提出來的休庭提議。
略微有些不滿。
可是,公訴人提出休庭,就說明了在本次庭審上,不會再對被告方當事人孟子義,進行控告。
就算是他想推進庭審那麼少了,公訴人的推動,這場庭審也不可能繼續推進下去。
關東風無奈的看了一眼公訴人席位。
最終敲響法槌。
“鑒於公訴方提出對於本案進行證據方麵的相關補充,本次庭審缺少相關的指控證據。”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