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 庭審:外籍人員怎麼了?這是在國內!(2 / 2)

在書記員宣讀完法庭紀律和各個事項後,合議庭成員入場。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於越坐在審判台席位上。

敲響法錘宣布正式開庭,緊接著繼續開口:

“本次庭審由公訴人對被告人**,以下簡稱馬斯庫。”

“在南都工商大學分院當中,對受害人實施強迫行為提起公訴。”

“下麵請公訴人簡單陳述被告人馬斯庫的犯罪罪行。”

“好的審判長。”

公訴人王雄作為檢察官,對於這個案子進行了逐步的跟進。

這個案子在他看來,犯罪事實清楚,基本上屬於強迫未遂的場景。

所以在對罪行陳述方麵,陳述的非常清晰。

“對於被告人馬斯庫的罪行,檢方認為達成了強迫他人發生關係未遂的情景條件。”

“在這個案子當中,受害人林文慧,在從學校圖書館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馬斯庫的侵犯。”

“根據檢方的調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當時馬斯庫醉酒情況下,主動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說的磕磕絆絆,詢問能不能和林文慧交個朋友。”

“林文慧主動拒絕了交朋友的這個請求。”

“馬斯庫惱羞成怒,主動拉扯林文慧,並且在這個過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顯的撕裂。”

“在犯罪發生當中,林文慧找準機會對著馬斯庫的下體來了一腳。”

“才脫離了馬斯庫的繼續侵犯。”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強迫未遂的定義是——

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可是由於人的意誌以外的影響力,並沒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為。”

“在本案發生的過程當中,馬斯庫的犯罪行為意圖表現的非常明顯,就是想要強迫林文慧發生關係。”

“但是沒有達成目的。”

“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構成標準。”

“基於以上,檢方認為馬斯庫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期相關規定,強迫他人發生關係,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狀態下,理應減輕判決處罰,所以檢方的推薦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檢方和法院對於強迫他人發生關係,在刑期上的判決持有一定的準則的。

例如說——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況下發生的強迫關係。

在得到諒解和情節較輕的情況下,可能隻會判定一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個緩刑。

如果是對陌生人進行的強迫行為,判決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對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損害。

很有可能會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據情節是否嚴重來進行定量的。

馬斯庫是以強迫傷害來對林文慧實施侵犯的。

在這種情況下,未遂雖然可以減輕一定的判決刑期。

可是.…

他的這種情況特殊,情節比較嚴重,本來刑期就長。

就算減輕了,推薦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在公訴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於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現在請被告委托律師陳述你方的觀點。”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薑民整理了一下相關材料,緊接著開口為被告人開罪。

“審判長,我方不同意和不認為我方是強迫未遂。”

“我方對於一開始進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異議。”

“我方在強迫未遂這一觀點上並不認同。”

“那麼請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一下伱方的觀點。”

審判長微微皺了皺眉,開口讓薑民繼續陳述。

薑民繼續開口:“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我方的行為隻構成了相關性的猥褻行為。”

“應當根據管理治安法,對於我方進行處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審判長:“具體情況呢?”

“具體情況是,我方當事人並沒有強迫受害人林文慧發生關係。”

“從案子的整個過程來說,

我方當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過招呼之後才實施的猥褻行為。”

“如果是強迫發生關係,那麼我方當事人為什麼要和林慧打招呼?”

“並且我詢問過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個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絕以後,進行了一定的騷擾,並且在醉酒的情況下,我方當事人並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這種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不存在主觀的強迫。”

“隻是進行了相關的猥褻行為。”

“對於這種情況,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強迫未遂的罪名去進行定義。”

麵對這種情況,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開口詢問:

“那麼我想請問被告方委托律師對於猥褻的定義,是怎麼定義的呢?”

“你說當事人並沒有主觀意願,去實施強迫行為。”

“可是他為什麼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這種程度已經遠遠超過了猥褻的法律定義吧?”

“並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強烈阻止,這種行為還要繼續下去。”

麵對蘇白的詢問,薑偉看了一眼訴訟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為我方當事人是在醉酒的情況下,並且有一方麵原因是因為他是留學生。”

“可能對於國內的一些禮儀方麵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現了這種行為。”

蘇白:???

對國內禮儀方麵不是太清楚這一點.…能說的過去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這場庭審上,薑民很清楚,馬斯庫違法犯罪了。

不可能達到無罪的條件。

所以需要從其他的角度來為馬斯庫做減刑辯護。

薑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沒有發生事實強迫。

那麼這個案子完全可以從其他角度來進行判定。

可是.…

猥褻?

這個案子怎麼可能隻判定猥褻?

猥褻是指輕程度的騷擾女性。

但是現在呢?

現在連衣服都撕破了,差一點實施了犯罪行為,還能叫猥褻嗎?

肯定不能!

留學生怎麼?外籍學生,留學生在國內違法犯罪了,那麼該怎麼判也是怎麼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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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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