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5章 最高檢回應!無罪!(1 / 2)

第326章最高檢回應!無罪!

方如風的這個案子在庭審場上。

蘇白一再強調了“搜索詞彙問題”不屬於客觀事實。

至少不屬於有著犯罪意圖的準備事實。

審判長在庭審上也願意聽取意見。

可是呢?結果呢?

審判長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法律理解,站在謝婷婷的角度去考慮這個案子。

怎麼說呢.…

說是枉法裁判,有點算不上,因為到現在還沒有宣判結果。

並且枉法裁判並不是說判錯了,就等於枉法裁判。

需要在主觀上有故意性。

目前以枉法裁判提交監察審查肯定不行。

但是事實情況是這個判決有問題!

包括相關的判定也有著很大的問題!

這個案子已經經過了省高院,申請了再審的程序。

如果繼續下去,那麼隻能向最高院,最高檢提交相關申請。

從現在的結果來看,蘇白隻能向最高檢討要關於這個案件的指導說法。

不然的話,後續的流程又是一大堆的麻煩事情。

不過話說回來。

剛才蘇白在庭審上直接讓方如風解除了他的委托律師身份。

這一點按照林鳳如的說法,的確是鑽了法律的漏洞。

但是法律在製定這一點的時候。

早已經考慮到了這一點的問題。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解除委托律師的身份是由當事人所決定的。

並且不能多次解除,如果二次解除,法院方麵就可以指派援助律師。

或者是以相關條例拒絕。

並且當事人也涉及到了,故意阻撓庭審秩序。

當然,在法律的解釋中,故意分為主觀性,客觀性等一係列條件。

第一次可以說是主觀性的,對這個案件有問題。

可是如果第二次第三次繼續,那麼很明顯,從客觀的事實上來講,多次已經等同了“故意”。

再有就是,除非是特殊情況。

一般沒有律師會在庭審上當庭要求委托人解除自己的律師委托人身份。

當然,在庭審上直接解除律師委托人的身份證,也是法律給予的權利。

隻能說是一種策略和應急手段,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對判決有任何影響。

該怎麼判,還是怎麼判。

望著李雪珍,蘇白開口:

“先去舉報,再回律所,準備把這個案子提交到最高檢和最高院申請指導。”

“後麵的話再簽一次委托協議書,以你的名義來。”

一聽到舉報,李雪珍眼睛biubiu發亮:“好的,蘇律師!”

“不過這場庭審.…合議庭和審判長做的的確不對。”

“可是咱們去舉報,能舉報成功嗎?”

想到這一點,李雪珍不由得有些憂慮。

“咳咳.…”

“不用管能不能舉報成功,咱們要做的是先舉報了再說!”

“你不去舉報,永遠不可能舉報成功,但是你去舉報了,還有可能性,明白嗎?”

“明白!”

李雪珍小臉認真的點了點頭。

蘇白看著李雪珍,眼神中略帶滿意。

這一次的舉報,說實話.…從目前來看,掌握的證據是不足。

但是萬一真有情況呢?

提交舉報。

至少相關的工作人員會調查和了解這個案件到底有沒有受到其他影響和乾擾。

有沒有出現枉法裁判的另外情況。

白君律師事務所,在庭審暫停審理期間,蘇白帶著李雪珍先回到了律所。

緊接著,聯係了南都媒體。

也就是先前發布了《判與不判?犯罪預備,是否是把雙刃劍》標題的媒體。

撥打了南都媒體主編的電話。

在對麵接通後,蘇白直截了當的開口:

“我這裡還有一篇相對比較引流的案件信息,不知道伱們媒體那邊有沒有興趣?”

王雪作為主編,在接到蘇白的電話連連笑著開口:

“肯定有興趣啊,蘇律師,你的案子我們當然有興趣!”

“行!”

“等一下,我把標題和內容發給你們,你們在先前的那一個標題下發了就好了。”

“好的蘇律師,合作愉快。”

掛斷電話,蘇白將先前整理好的內容發給了王雪。

然後又帶著林雪珍向最高檢有關部門提交了有關於犯罪預備的法律解釋,以及臨沙縣基礎法院對於該案件的相關判定判決。

為什麼向最高檢提交相關的判定判決?

是因為這個案子存在著以審判長觀念為主的“證據”。

方如風搜索殺了出軌的妻子與小三,這一搜索行為,到底算不算客觀預備事實?

既然審判長要這麼判,那就讓最高檢來進

行判定!

就像是先前的扶人案,以及正當防衛案。

最高檢和最高院,對於這兩個案件都給予了相度高的重視。

並且.…

給予了相關的指導。

這個案子,相關的熱度和判定性並不輸於扶人案和正當防衛案。

有爭議,那麼就讓最高檢來進行相關的指導。

說白了,他就是向最高檢去討說法去了。

南都媒體,王雪正在審核著,整理完成後的內容。

在審核完畢後。

發表到了相關的賬號當中,標題為——

《後續:現實情景的融入與法律之間的證據相碰撞,是以法製證據為主,還是以情理為主?》

望著已經發布的內容,王雪滿意的笑了笑。

這幾次和蘇白合作,上麵原定的考核效績算是已經完成了!

這條視頻完全屬於超額完成了!

不錯!

在王雪的囑咐下,這一條視頻,與上一條雙刃劍的視頻全部置頂。

很快——

在先前熱度的帶動下,這一條視頻再次在播放量上暴漲。

並且這一次的視頻內容主要是討論。

審判長在審判時是否可以不依照相關證據。

而是依照法定情理,兩者之間的優先級,進行判決。

為什麼要討論這個話題?

因為林鳳如的主要判定觀念,就是依照著法定情理。

在民事中能不能依照著法定情理?

可以!

高度蓋然性,就是依照著法定情理來進行的判決。

那麼在刑事當中呢?

主要依靠事實證據。

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被告人如果依照法定權利來進行判決,那麼影響將會是巨大的。

所以.…這個案子不僅僅是判決的問題,還是一個指導性問題。

因為在先前沒有類似的指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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