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0章 庭審:一打五,被告:也不看看我們是誰,我們還能輸了?(1 / 2)

第331章?庭審:一打五,被告:也不看看我們是誰,我們還能輸了?

如果說將食品,工商和衛生起訴上法院,還屬於正常的行政官司。

那麼複議單位已經屬於行政地方管轄。

這一次可以說把四個部門,一個第三方超市,一起起訴上了法院。

一共五個被告!

說實話.…這種情況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當中,也是相對少見的。

甚至可以說炸裂。

畢竟.…誰一次性一下子告五個?

那不是妥妥的離譜嗎?.

….

提起訴訟的事情,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一審法院是在津市南區基礎法院。

那麼提起二審,隻需要向津市中級法院提交,相關的訴訟材料就好了。

隻是在本案所涉及到的問題當中,存在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多。

而且在民事案件當中,一般需要自己收集相關的證據線索。

因為在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中,所依照的是誰主張,誰舉證。

原告提出上訴請求,那麼原告就要出具相關的證據來控告被告方。

以相關的證據來對被告方進行判處。

在證據方麵,肖平軍保存的相對來說比較完善。

而且,其他數名兒童食物中毒的家屬們也都保留著購買的原票和醫院的相關證明。

能夠證明是在超市購買的過期食品導致的,出現了食物中毒的情況。

這場案件在證據方麵,不存在太多的問題。

一審之所以敗訴。

是因為當時,肖平軍的委托律師起訴的主要內容和起訴的出發點出現了錯誤。

所以導致了最終的敗訴。

現有的情況和證據相比於一審時要豐富許多。

所以在二審上。

如果審判長不存在司法進行乾預,那麼基本上是敗訴不了的。

再有一點.…

像某一些簡單的行政案,也不會存在行政乾預司法的情況。

因為公檢法與相關的行政部門處於不相乾的狀態。

總體來說,蘇白認為,這個案子沒有什麼其他太大的問題。

就算是有,那也隻是在執行階段,有一定的難度。

.

….

不久。

蘇白在整理好相關的證據以及新的事實情況後。

提起了上訴。

該案件在申請上訴階段沒有遭遇到其他的情況。

法院受理了該案件的二審上訴請求。

對於行政案件,以及附帶相關的第三人。

法院方麵常見的做法是先進行相關的調解。

這一次受理該案件的審判長,名叫彭光亮,在確定了該庭審的時間後。

彭光亮聯係了蘇白,想要詢問和解的意見:

“上訴人委托律師,你方一次性告五個被告,其中四個行政。”

“其中還有一個複議單位,這是不是有點多了?”

“我想詢問一下你的意見,這個案子能不能進行和解?”

蘇白開口:“彭法官,這個案子不是我想不想和解。”

“是這個案子涉及到了我方當事人和其他受害者的訴訟請求得不到解決。”

“如果被告方能夠按照我方上訴人的相關訴求進行相關的處理,那這個案子我直接撤訴。”

“可以嗎?”

對於法官的做法,蘇白能夠理解。

但是他作為全權代理的委托律師。

一切要以當時委托人的訴訟請求為主。

這個案子,既然已經鬨到了上訴的程度。

那肯定是解決不了的。

就算是他想和解,被告方呢?被告方願意和解嗎?

不一定!

彭光亮作為行政庭的法官,聽到這個要求,搖了搖頭。

這種案子.…說實話,作為法官,也覺得非常的棘手。

因為這種案子不好辦。

你判吧,不好強製執行,算是打臉同行。

不判吧.…按照法律規定,又不好不判。

所以在通常情況下,他都會請上訴方和被告方,達成和解。

講真的,作為法官,在這種案件當中,他才是很為難的那個。

按照正常流程,彭光亮聯係了其他部門,提出進行和解。

商量商量這個事情能不能和解。

可是其他部門的回應就是,如果願意打官司就打官司。

和解肯定是不能和解的。

打官司起訴他們?

來唄!

他們還擔心打官司嗎?肯定不擔心啊!

彭光亮:.…..

….

另一邊,津市南區。

大發超市,總經理辦公室內。

王海正坐在辦公室內,看著法院遞交的傳票,微微皺眉。

大發超市就是王海一手創

辦的,在南區大概有了十年左右的時間。

說實話,開超市平常就需要和工商,食品,衛生等部門打交道。

他在這裡十幾年了,以前也沒出過什麼事情。

誰能想到這一次肖平軍在自己這裡買了一次過期的食物,不僅打一審,還想打二審!

甚至要求,超市停業幾天,對過期的食品進行檢查,自己做出公開道歉,還要賠償。

先不說停業幾天造成多大損失,就說公開道歉造成的影響有多大.…

進行公開道歉,那不是妥妥的砸了他的口碑嘛?

原本自己想著一人賠幾百塊錢就算了。

但是對方非要找有關部門投訴自己。

既然這樣,那這幾百塊錢也彆想要!

花這錢不如維持維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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