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章 艱難的判定,法律規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嗎?(2 / 2)

畢竟.…如果有異議,那麼就需要對於該證據進行鑒定完證據再重新庭審。

對於他們一方更加的不利。

對於審判長要求繼續庭審,蘇白也沒有任何異議。

這場官司主要目的還是行政庭審。

證據需要經過物證局的勘察和檢驗,才能夠確定是否是真假。

再說回來.…這場庭審,也不能以證據偽造對於相關人員進行判處。

不過.…

有了這個證據,後續的事情好解決多了。

呼.…

蘇白深吸口氣,等待著庭審的繼續進行。

在得到雙方都沒有異議後,緊接著,彭光亮繼續開口:

“被告方委托律師,關於原告方控告伱方懈怠不作為。”

“你方還有沒有什麼其他需要陳述的觀點?”

餘言看著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員。

這個案子根據他的了解,以及現實中的對應情況。

如果控告不作為,的確是有不作為的情況。

可是作為行政部門。

這場官司又是進行公開審理。

他能直接承認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從某一方麵來證實自己一方沒有不作為的行為。

在這一點上,委托部門已經向餘言強調了,不能敗訴。

以及不能產生較大的負麵影響。

對於審判長的提問,餘言繼續陳述:

“對於原告方的訴訟申請和其控告以及反駁。”

“我方均不認同。”

“剛才我方提交的證據被原告方質疑,庭審不予采納,暫時不論。”

“可是在整個過程當中,我方作為管理部門,還是有著其他行動的。”

“例如說:通知大發超市進行相關性的整改。”

“這是不是我方做出來的行為?”

“如果我方不作為,那麼我方做的這種行為稱作什麼?”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實並不成立!”

嘖嘖.…

硬辯是吧?

從這場庭審來看,被告方無論怎麼陳述,都非常的無力。

最多隻能夠減輕一部分的不良影響。

但實際上擺脫不了不作為的情況。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剛才蘇白陳述的已經很清楚了。

作不作為的條件並不是被告方所闡述的,行動了就是作為了。

而是要從投訴人的角度進行出發,來確定投訴的結果有沒有進行落實。

或者是通過調查發現,投訴是否真實,以及有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和相關的答複。

說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訴的內容不符合真實情況。

作為相關的行政部門,完全可以不進行處理。

可是如果投訴的內容是真實發生的。

並且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那麼該管轄部門,就應當對於相關事項,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落實。

未落實到位的,就屬於不作為情況。

依法規定。

不作為的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複、拖延履行等。

與“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投訴或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還包括可能會被通報批評,進行相應的行政賠償等責任。

對於其主體有一定的恢複名譽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這是對於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當然,其中還包括主體單位是否屬於行政單位等一係列事實條件。

以上被告方都屬於其要件,這一點沒有任何的異議。

所以.…

被告的幾方,有做到履行的義務嗎?

沒有!

完全沒有進行法律法規對於大發超市進行處罰,那就是沒有行使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等同於說不作為。

而不是餘言所陳述的,我行動了就代表我作為了。

法律上不是這麼規定的。

因為如果按照這種規定來講。

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完全可以拖遝,不受任何的約束!

總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完全是在消除影響和責任問題。

不代表著擁有作為的行為。

蘇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師席位,開口:

“從被告人委托律師的表述來看。”

“其陳述的內容完全不屬於法律,對於行政不作為的規定條件。”

“所以我方申請對於被告方單位的行為。”

“進行判定!”

關於這個問題,蘇白不想再過多的進行陳述。

因為沒有意義.…

對方扯的這些亂七八糟的,已經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內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審判長進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邊。

審判台席位上,判與不判,這件事情讓彭光亮陷入到了為難。

如果按照原告的說法,那麼被告的四個相關單位。

都可以判定為懈怠不作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皺眉,隻覺得這場庭審顯得過於為難。

.

….

PS:求求月票~

(本章完)

上一頁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