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5章?以最高院指導行政複議——駁回抗議!
審判台席位上。
彭光亮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
麵對庭審被告其他方提出來的異議。
沒有做過多的反應。
為什麼?
因為剛才他陳述出來不對複議單位進行審查。
那麼肯定是依照法律解釋進行的。
合議庭在進行合議的時候,他們已經進行了相關的商討。
商討出來的結果是——如果隻判定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需要考慮到目前是在進行直播庭審。
這個案子涉及公眾話題,肯定不能直接完全的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因為那樣會造成不良的輿論影響。
再者。
原告方提交的事實證據確鑿。
衛生,工商以及食品監察的確有上訴所陳述的情況。
先不說其他的。
駁回蘇白的上訴請求依照著什麼樣的法律規定?
不依照法律規定怎麼進行駁回?
說到這裡,他們寧願依照法律規定,對於被告方全部進行判決。
也不想因為這件事情而被提起。監察審查。
雖然說行政管理那邊打過招呼了,可是打過招呼和自身的前景問題。
哪個輕哪個重,他們心裡還是非常清楚的。
駁回上訴請求。
到時候麻煩的還是他們審判人員。
基於這種情況,合議庭商討的是——
在這場庭審中,對複議部門的庭審,不予審查。
這是有著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解釋的。
按照最高法院院中,複議機關程序性駁回複議申請。
申請人就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
隻能選一而訴訟,不涉及共同被告問題的具體事例。
這是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複議機關決定維持維持原行政行為或者是駁回的複議申請。
起訴人既可以起訴原行政行為。
也可以起訴複議單位不作為,要求複議單位受理其複議申請。
不管起訴人選擇何種途徑,都不涉及另一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問題。
兩者不能同時進行,隻能選擇其一而為。
如果同時起訴原行政行為和複議機關。
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造成法院和複議單位的重複勞動。
這一點簡單化來說,就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導。
對於認為複議單位不作為以及行政單位不作為,怎麼進行起訴。
對於複議單位和行政單位不能進行同時起訴。
兩者作為共同被告,隻能選擇一方進行審查,另一方可以不做審查。
依照這一條法律規定,合議庭經過商討。
這個案子難辦的點就在於被告方有著複議單位,行政級彆較高。
既然這樣,那就選個軟柿子判。
那麼按照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複議上訴規定,決定進行擇一,等同於說解決了這個問題。
說白了,通俗一點就是——
法院有權利決定,對行政複議單位起訴,還是對行政單位起訴。
兩者隻能選擇其中的一個。
既然原告的訴訟申請不能駁回和撤銷,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單位。
畢竟.…
按照被告其他單位陳述的那樣,複議單位的行政級彆較高。
所以隻能對被告方工商管理,食品監督以及衛生進行相關的判定。
當然.…這一切都是符合著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釋的。
.
….
審判台席位上。
麵對被告方,提出來的不滿和異議,彭光亮直接開口駁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監督以及衛生部門,你們所提出來的異議,法院方麵進行駁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據最高法院頒布的行政訴訟法若乾規定,行政複議單位與被告行政部門,不能作為共同起訴。”
“隻能進行擇一。”
“以最高院指導案例和相關法律規定,駁回被告的相關訴訟請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負責人還是衛生負責人,亦或者是食品監察負責人。
都對於這個行為表示了不滿。
為什麼?
因為他們三個部門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審判決敗訴。
是因為這一次庭審起訴的共同被告中有著行政複議單位。
可是現在法院方麵依照著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若乾規定,進行擇一。
那麼後麵的情況呢?
後麵的情況肯定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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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根據剛才的答辯,他們被告的幾個部門,肯定要被判定。
那麼作為其負責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響的。
這個時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餘言,在工商負責人的暗示之下開口反駁。
“審判長,我方想請問,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若乾規定進行決定,對於複議單位不追加審查。”
“那麼.…為什麼不在立案的時候進行駁回?”
“需要在庭審上進行相關的駁回?”
“所以對於這一點,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審判台上,彭光亮看著餘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麼用?
我依法判決,需要你同意嗎?
依照最高法院關於若乾規定進行的答複,已經屬於法律解釋了。
至於為什麼一開始在立案的時候不駁回。
對於這一提問,也很好進行回答。
“關於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師的提問,法院對此作出相應的解釋。”
“首先.…”
“立案並不是由合議庭進行確認的,而是由立案庭確認。”
“這一點是立案庭的工作,並不是合議庭的審判工作。”
“合議庭隻是依照相關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導解釋,對於案件進行推進和審理工作。”
“所以針對工商委托律師提出來的問題和抗議。”
“合議庭進行相關的駁回。”
“如果說被告方認為,合議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適用上有任何的錯誤。”
“都可以繼續提起上訴或者說直接提交監察審查認定法院適用錯誤。”
“在這場庭審上,關於抗議,被告方不得再繼續相關陳述。”
“庭審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