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遠整理了一下材料後,又詢問了一下被告委托律師:
“被告委托律師,還有什麼其他要陳述的嗎?”
“有的,審判長。”
張亮點頭,
“剛才我方當事人已經認罪認罰了,但是從主觀方麵我方還是想要進行一定的表述。”
“那就是在這個案子當中,在當時所有犯罪嫌疑都鎖定在徐興旺身上,從主觀上,王芳可能偏向於徐興旺有罪而進行的瀆職。”
“而不是出自於明知而為之的主觀故意。”
“從這一點上,我希望審判上能夠考慮到這些進行輕判。”
“我方認為合理的刑期是判我方緩刑。”
緩刑?
蘇白聽到這一關於刑期的判定後,笑了笑。
怎麼可能判緩刑!
徐興旺當初被判的可是死緩!
再說了,張亮的這一番陳述是完全不基於事實進行陳述了。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在先前的表述中,以及客觀事實的認定當中已經非常清晰,非常清楚的認定了。
在王芳沒有接手這個案子之前,檢方和執法部門是準備撤銷掉,對徐興旺的控訴的。
為什麼撤銷?當然是因為證據不足而撤銷了。
難道說當時的執法人員和檢方對於這個案子沒有著詳細的認知嗎?
肯定有!
當時的工作人員確認了徐興旺無罪之後,準備進行撤銷控告。
那為什麼王芳又對徐興旺提起了控告,然後就進行了一番的逼迫行為?
原因在什麼?
原因在於,隻有當時徐興旺一名犯罪嫌疑人。
沒有其他犯罪嫌疑人。
王芳就算知道徐興旺不是犯罪嫌疑人,也要當做徐興旺是犯罪嫌疑人。
畢竟拋開了徐興旺以後沒有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員,這個案子該怎麼破?
在這種情況下,對徐興旺實行的逼迫,肯定是在主觀上行使著,明知道徐興旺不是犯罪嫌疑人,還故意將其認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為。
不是明知而為之?
怎麼可能不是明知而為之!
對張亮要求判緩,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我方並不能夠認同被告方的觀點。”
“因為根據客觀的事實以及相關的情況,很明顯,王芳在處理徐興旺這個案件當中知道有嫌疑,知道有漏洞,也清楚徐興旺不是犯罪人員。”
“依舊選擇針對徐興旺進行逼供的行為。”
“無論是指證現場,還是描述案發經過,這些都可以依靠徐興旺自己的認罪認罰進行交代。”
“徐興旺交不交代的出來,難道王芳不清楚嗎?”
“在這個過程中,王芳非常清楚徐興旺交代不出來具體的詳細犯罪經過。”
“為什麼交代不出來?是因為徐興旺根本就不是犯罪人員!”
“這一點王芳非常清楚!”
“那麼對於徐興旺的控告和判罪,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情理上都不符合控告條件。”
“那麼王芳為什麼要在明知道不符合控告條件的情況下,繼續選擇控告?”
“她的主觀故意表現是
什麼?”
“她的主觀表現,就是為了破案進行的明知道是冤枉了徐興旺而繼續控告下去的做法。”
“也就是說!”
“她心裡清楚,徐興旺是被冤枉,可是依舊選擇讓徐興旺坐牢承擔這起入室搶劫殺人案的後果。”
“這涉及到的情節已經達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
“而不是被告人委托律師所陳述的那種,情節較輕。”
“所以我方認為,對於王芳的行為應當予以重判!”
蘇白陳述的非常清楚,說白了。
王芳的做法是什麼?
做法就是在找不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乾脆隨機挑選一名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員承擔後果。
滿足其升職加薪和達到破案率。
這才是王芳100%破案率的真相!
這種情況不應該重判嗎?
必須應該!
麵對蘇白的陳述,張亮還想反駁些什麼。
但是蘇凡沒有給其反駁的機會。
客觀的事實和證據擺在麵前,還有什麼好反駁的,隻需要看當時的情況不就好了?
蘇白直接向何議庭請求王芳的同事,作為證人來證實當時的情況,是不是和他剛才陳述的一樣。
是否在當初告知了王芳,徐興旺擺脫了犯罪嫌疑的情況。
在得到了王芳同事的準確回答,告知了王芳,徐興旺當時已經擺脫了犯罪嫌疑人的情況。
王芳依舊選擇對於徐興旺進行提審時。
聽完證人的口供,張亮沒有再繼續反駁。
這種情況已經屬於什麼.…已經屬於鐵證如山。
就算是他在庭審上再怎麼進行反駁,也不可能駁回這種鐵定的事實。
審判台席位上,麵對這一觀點的爭論。
李清遠敲響法槌:“關於控告人委托律師和被告人委托律師的意見,合議庭已經聽取。”
“判定情節是否嚴重,有關於刑期問題,何議庭還需要再進行進一步的商討。”
“現在休庭。”
“休庭結束進入法庭陳述陳述完畢,當庭宣布判決結果。”
“請各方做好法庭陳述準備。”
咚咚,法槌落下,進入休庭。
聽到法槌落下的聲音,蘇白輕呼口氣,微微抬頭看向被告人和被告人,委托律師席位。
此時的王芳,心裡總有一種不太妙的預感。
說實話…
剛才蘇白了,陳述完全還原了她當時的心理。
她當時是就想著結案,提高自己的破案率,早點完成任務。
在知道徐興旺可能不是犯罪人的時候,使用了點手段讓徐興旺進去了。
可是.…
怎麼說呢,她當時也是腦袋一糊塗。
現在蘇白直接在庭審上提起了這件事情。
這讓王芳心裡有一種隱隱不安的感覺。
說不好是什麼感覺,但就是感覺到不安。
…
PS:求求月票~
手機版:
『點此報錯』『加入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