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傑在聽到回答後,也明白律師的用意。
站在他的角度陳述事實的經過是什麼情況?
那就是他可以站在有利的角度來進行陳述。
上訴方委托律師,控告的這種事情能承認嗎?
這種事情肯定不能承認!
不過,讓李棟購買高價藥品這件事情是事實,他反駁和否認不了。
但是反駁不了歸反駁不了。
解釋的權利在他這裡,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解釋。
理清楚這些思路,林文傑開口回答:
“開高價藥這件事情,我承認是有開高價藥的行為。”
“但是依照我對當時李棟妻子的病情判斷,李棟妻子的病情就必須要用那幾種高價藥來緩解。”
“那幾種藥的確貴,但是它有效果呀!”
“如果說我開一些便宜的藥,或者是不開藥,隻是讓李棟妻子服用那些效果差的藥,也完全可以。”
“可是那是對病人的不負責任!”
“作為醫生,我能對自己的病人不負責任嗎?”
“肯定不能!”
“藥貴是貴,但是藥品它有作用啊!”
“還有就是我暗示李棟去刻印章,逃避醫院的繳費。”
“這完完全全都是對我的汙蔑。”
“我是醫院的醫生,我為什麼要讓李棟去刻公章?”
“逃避醫院的繳費,這對我來說有什麼好處?”
“這對我來說完全沒有任何的好處嘛!”
“當時的經過,我記不太清楚了,因為時間過的太久了。”
“但是我能記得我當時說的話的大致意思。”
“大致意思是,如果實在沒有辦法的話,可以換其他藥品,也可以想想其他辦法。”
“這些話裡麵哪裡有暗示?”
“我暗示李棟去刻公章,這件事情完全就是李棟對我的汙蔑了,壓根不存在這件事情!”
林文傑開口否認了自己有這方麵的做法,並極力的撇清自己的關係。
在林文傑回答這個問題後,周偉作為醫院的律師,開口進行了補充性陳述。
“審判長。”
“剛才出席人林文傑已經詳細的陳述了其對於上訴人委托律師控告的看法。”
“推薦價格高的藥,這一點的確是客觀事實。”
“但是上訴人李棟委托律師的陳述與林文傑的陳述並不一樣。”
“當然,這一點是非常正常的.…”
“可能從李棟的角度來講,林文傑推薦其購買高價藥品是坑他醫藥費用。”
“但是站在林文傑的角度來講,他是為了更好的救治自己的患者。”
“從這一點上來講,雙方都沒有錯,所以李棟的行為並不能推卸到林文傑的身上。”
“兩者也沒有刑事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還有一點,林文傑隻是推薦李棟去購買藥品,可沒有逼迫李棟去購買藥品。”
“這一點還請上訴方委托律師能夠想明白。”
“再有一點就是,上訴方委托律師陳述,是我方醫院出席人林文傑暗示李棟去私刻印章。”
“我想上訴方委托律師作為知名律師,能夠清楚的明白一點。”
“那就是凡事都要講證據!”
“林文傑暗示李棟去私刻印章,逃繳醫院的醫療費用。”
“在這一點上,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嗎?”
“主要的證明證據在哪?”
“主要的證明證據在李棟的口供上麵,並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
“從這一點上來說,沒有客觀和直接的事實證據,李棟是非常有可能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從而進行汙蔑。”
“或者說!”
“在某些方麵是李棟自己,理解錯了林文傑所表達的意思,自己走上了犯罪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牽扯到其他人。”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對於上訴方委托律師所陳述內容的看法。”
“我方認為所有的一切行為都要講究實際性的證據。”
“沒有客觀的事實證據,就不要在庭審場上進行陳述。”
“我方的陳述完畢!”
最後一段話,周偉的陳述非常的明顯。
就是直奔著蘇白去的。
就是在告訴蘇白,沒有證據,那麼就不要陳述出來,陳述出來法院也不會進行采納。
其他彆的暫時不說.…
醫院方麵,是最難取證的地方。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出現醫療事故和推薦高價藥,你不能從這一點上來判定醫生的主觀。
或者說.…
你不清楚對方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
就像林文傑所陳述的。
他推薦高價藥是好心,但是沒有想到李棟竟然會這麼認為他。
但實際上呢?
實際上,林文傑為什麼要這麼做?
實際上,林文傑這麼做的目的就是為了拿回扣,這些說辭不過是為了掩蓋其行為而已!
周偉心裡麵也非常的清楚這一點,可是為了醫院方麵的名譽和遮羞布。
在庭審上,他隻能著重的去淡化這一點。
周偉將目光落在上訴方席位上,醫療官司是他最在行的。
如果對方拿不出實際上的證據。
那麼,這一次庭審最多隻能免除一個尋釁滋事的刑事責任。
至於其他的.…就不要再多想了。
另一邊。
蘇白在注意到周偉的目光後,表情平靜,並沒有太多的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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