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1章 合議庭的態度,檢方的震驚陳述發言!(1 / 2)

第442章合議庭的態度,檢方的震驚陳述發言!

開庭前夕。

一切準備就緒,合議庭成員出庭等候室內。

三名合議庭成員等待著開庭時間的到來,準備進入庭審。

整個等候室有三個沙發,其中曹川作為審判長,坐在中間的沙發上。

正在整理著相關的訴訟材料。

另外兩名合議庭成員,則是分彆坐在左,右兩邊的沙發上。

等待著開庭。

隻是.…另外兩名審判員明顯的欲言又止。

在整理好訴訟材料後,曹川頭也不抬的開口問道:

“有什麼話就直接說吧。”

“這個案子涉及到的情況多,我知道你們兩個人有話要說,也不用藏著掖著的。”

“有什麼想說的在庭審前提前說好。”

“彆到了庭審上才產生不一樣的意見。”

這一次,曹川作為昆市中院的副院長出庭審理本案。

另外兩名審判員,分彆是第一和第二刑事庭的庭長。

對於本次案件,昆市中院高度重視。

所以安排由副院長帶著兩名刑事庭庭長出庭審理。

在曹川說完話後,第一刑事庭庭長路平義,小心翼翼的試探性開口:

“曹院長.…這個案子市裡麵打過招呼的,說是想讓咱們儘量判的輕一點。”

“曹院長.…你那邊也應該收到招呼了吧?”

“這個案子咱們是不是應該商討一下從哪個角度來從輕判決啊?”

路平義小心仔細的打量著曹川,想要了解一下曹川對於這個案子的看法。

實際上。

曹川的確是收到了招呼,並且是院長親自打的招呼。

告訴他這個案子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年齡,還有犯罪人員的心理,主觀動機。

可能需要從輕判決。

曹川難道不明白這話裡什麼意思嗎?

他作為法院的副院長,什麼話聽不懂?

這暗示的很明顯,肯定是聽得懂的呀!

院長的話什麼意思?不就是想讓他從輕進行判決嘛!

雖然說這個案子可以從輕進行判決,可以做到沒有任何的枉法裁判也不存在任何的漏洞異議。

但是關鍵的是什麼?

關鍵的是他知道這場庭審有問題!

小道消息都傳出來了,他作為副院長,作為本次庭審的主審判長。

如果不清楚這一點,那他這個副院長當的也太不稱職了。

這種有問題的案子,肯定是不能按照自由量裁,進行判決的。

所以這場庭審必須要,正常的進行判決。

否則的話.…

如果這個案子判決以後,再來一個大反轉,進行追責。

那肯定是查到他身上,而不是查到院長身上!

雖然說這麼判也不影響什麼,但是莫名其妙的被背個處分,影響以後的晉升,他肯定也不願意!

所以對於院長的暗示,他隻給了一句話:

“院長,如果你認為這個案子需要進行從輕判決的話,也可以。”

“這個案子伱來判.…”

“我不參與這個案件的審判!全權交由院長你來負責!”

院長一聽隻能樂嗬嗬的笑了笑。

畢竟.…他也隻是被打了聲招呼。

肯定不會去做這種事情,在遭到拒絕後也沒有多說什麼。

所以.…在聽到路平義的話以後,曹川直接懟了句:

“什麼打不打招呼的,打招呼能讓你坐上我這個位置?”

“你要是覺得能輕判,那就在主審判的位置上簽上你的名字。”

“以後出了事情你負責!”

“隻要可以,這個案子我什麼都不說!”

路平義聽到這話,也知道自己說錯了,連忙擺手示意:

“曹院長我沒這個想法,我隻是順嘴提出來一句。”

“這個案子該怎麼判怎麼判…”

曹川微微點了點頭,淡淡開口:

“嗯!”

“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想那麼多又沒什麼用,彆總想一些亂七八糟的!”

“準備開庭吧!”

聽到曹川的警告和提醒,路平義微微點點頭:

“好的曹院長。”

但同時,路平義心裡麵也想清楚了這一關鍵點。

有人給他打招呼,他能當上副院長嗎?

不能!

那為啥還要背這個風險?

肯定不背了啊!

能想明白那麼這個案子就很好辦了,該咋判咋判!

很快合議庭的三名成員就調整好情緒,在開庭時間進入到了庭審場上。

曹川落座以後,就開始宣讀關於法院的一些情況並核實成員身份。

在一切準備就緒後。

再次敲響法槌,宣布開庭:“本次案件由昆市中級法院進行審理。”

人員身份信息核實完畢。”

“本次案件是對林龍,張山峰,張齊,李亮,等四人團夥強迫未成年發生關係。”

“並致其遭受嚴重傷害,進行開庭審理。”

“先請檢方開始陳述案件詳情,以及詳細證據和其他內容。”

在曹川話音落下後。

本次公訴人段召,開始進行了具體的陳述內容。

段召這一次作為公訴人,對於本案進行過大致的調查和了解。

並且從執法部門接手過這個案子,進行了認真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沒有發現有太大的異議。

或者說.…本案在他看來,並沒有太多爭議。

其實對於他來說,這個案子也非常的簡單。

那就是將犯罪事實清晰,以及證據鏈完整,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四人的相應罪名給提出來。

認定情節是否嚴重。

接著再來一個推薦刑期。

這件事情,在他看來,就算是結束了!

在這種案件下麵,有實際的證據,那麼就不存在什麼其他問題了。

隻需要審判長根據相應的法定情形來進行判決,就可以了!

想到這裡段召開始陳述:“審判長。”

“檢方的陳述以及相應的質證,以及對該案件的調查結果如下:”

“在本案當中.…被告人四人,林龍,張山峰,李亮,張齊。”

“涉嫌強迫未成年人發生關係,並且有著群體團隊強迫行為。”

“在本案當中,涉及到的情況惡劣,四人的主觀犯罪意願非常的強烈。”

“並且造成了受害人嚴重的心理創傷和身體創傷,至今受害人都在醫院接受治療。”

“且受害人家屬以及受害人堅決的不進行諒解。”

“基於這種情況,我方認為,根據我國法律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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