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首先呢給你貼個判決書號,你先去看,(2018)粵0111刑初1343號,看看我是不是在故意證明主角打無理的案子咋樣咋樣,然後伱可以加群,和我來說,然後呢,咱們就算是辯論,也得給人張嘴的機會吧,你一個勁兒的說,我回了一堆你都不看,也不回複,那說的意義在哪是不是,同一個案子不同法院的判決都可能不同,我就是故意找補啊……有判決書呢,你可以看看好吧,我都回了一堆手都酸了大哥你不看一眼,那發個單章專門來解釋一下,這個總會看吧。
然後呢,針對你說的問題再回複一下,你的問題集中在哪裡,集中在說拉醉漢,醉酒的人喝多了可能伸出頭嘔吐,所以上車後司機就應該關窗戶,而且能預見到對吧,然後呢,檢察官降智,就說什麼預見,然後呢,不付錢就可以強行拉著人往回走這是限製人身自由。
我來挨個回複,第一個和第二個,醉漢,這是你的認定,案件中我寫的是喝了酒的人,上車後意識清醒,還有同伴在,然後呢應該關窗戶,就因為可能伸出頭嘔吐,所以跳車了就得承擔這個刑事責任,你自己覺得合理嗎?為什麼檢察官非得從預見方麵來入手,是因為什麼都不懂?
因為過失致人重傷罪,主觀方麵必須要有預見或者應該預見的情況才行,而且這裡的因果關係是應該預見跳車而不是應該預見伸出頭嘔吐!
刑事案件的因果關係中間還能插入其他的情況嗎?還能插入說伸出頭嘔吐這種可能?他伸出頭嘔吐沒,沒有啊,直接跳了,法律隻講證據,證據裡沒有伸出頭嘔吐的這種行為,那憑空猜測就能加入?
再退一萬步,你可以根據這個來主張說,司機你沒有完全保證我的安全,你得承擔過錯責任,那這也是民事責任,什麼時候到了刑事上?
然後是第三個,不付錢就可以強行拉著人走,我也給你回複了,存在車資糾紛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把乘客載回始發地的行為並無不當,為什麼,原因首先是,這在市內,不是什麼郊區,就是純粹的市內,燈火通明那種。
其次,乘客有兩人,
而且在之前的行為中,兩人不給錢,還罵司機,拍打車身,其實是司機害怕的,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沒問題吧,結合前麵的行為來判斷,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你不給錢我說把你拉回原地,這有問題嗎?這就是判決中的意思,乘客說要下車也沒問題,覺得自己這種情況下有危險,你可以選擇報警,或者是其他的方法,跳車不是必然且唯一的選擇,第一次還被同伴攔下了。
大概的回答,如果覺得依舊不滿意,我也把判決書號給你了,你可以看看,我強行寫這種不合理的文我圖什麼?我圖被噴啊。39288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