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問題來了,稅務知道的情況下,法院難道不知道嗎?
這就涉及到了另一個問題,各個單位乃至於各個省份之間的係統互通問題。
答案是,法院不知道的可能很大。
和技術沒有關係,各家都把各家的數據捂得死死的,都不想和其他單位互通。
所以你經常能看到,法院和某某單位進行合作……
不合作沒辦法啊,上級要考核,人民群眾要執行,結果法院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財產,隻能是大家合作,到時候你們幫幫我。
老唐當然沒權利去稅務查,他能做的就是自己慢慢篩。
隻要有這個賬戶,那它就必定會留下痕跡。
果然,開了掛的情況下,老唐用了十分鐘的時間篩出了可疑的賬戶,一共有三個賬戶。
這三個賬戶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經常在固定時候給基本賬戶這邊轉錢。
基本賬戶要負責公司員工的工資獎金等情況,所以每個月都必須有錢才行,不然公司根本辦不下去。
有了目標就好辦了,老唐打電話開始約執行法官,這就是新的財產線索。
第二天再次和執行法官見了一麵,執行法官同樣認為有問題,再次開出了調查令。
執行工作就是這樣,找不到人找不到錢,又沒有公安機關的那種權力,自己想查那就隻能投入時間和精力,一步步的找線索。
沒有什麼特彆好的辦法。
大概用了一上午的時間,老唐確定了一件事,三個賬戶裡有兩個賬戶是德康公司開的。
那接下來隻需要查這兩個賬戶就行。
還是老辦法,首先確定開戶行,然後來到開戶行,提交調查令。?…。。
本來還以為有的銀行會不配合,就像當初他和老宋調查時候一樣,結果大家都很配合,沒有一點多餘的話。
不過就算這樣,調查兩個賬戶的銀行流水也用了整整三天的時間。
主要是其中一個銀行的領導不在,而這種查詢,必須得領導簽字確認才行。
再次拎著兩捆材料回到酒店,已經是晚上了。
也就老唐是開掛的,換個彆的執行律師,查到這一步都得費很大的勁兒。
經過幾天的休息之後技能又能用了,“過目不忘”啟動!
還是和之前一樣,先找最近的轉賬,而且要排除轉給其他三個賬戶的錢。
然而把兩個賬戶最近流水看完後老唐有點懵,情況和他想象的不太一樣,這家公司早在他起訴之前就已經把賬上的現金轉走了!
結合前兩個賬戶的情況來看,那就是說,這家公司現在就是一個空殼子!
不對勁,很不對勁,問題到底出在哪裡了!
老唐又開始仔細看之前的流水,看著看著他突然坐了起來:“總算抓住你們了!”
他發現了一筆大額轉入很不對勁,因為那個轉入公司是德政公司,款項備注是“委托代付”!
果然,這兩個公司之間確實有聯係,那個龐老板果然有問題!
再往前找,最近一年內有兩筆這樣的收入,理由都是委托代付。
這也是德康公司一年裡最大的進項了。
但是,老唐找了好幾遍卻沒有找到漢西建設轉過來的錢。
難道說漢西建設沒有給錢嗎?
帶著這個疑問老唐再次開始查閱這筆錢的去向,這一步按道理來說隻通過流水是不好查的。
然而老唐還是找到了。
因為人家原封不動的把這兩筆錢直接轉給了日升公司,備注是“工程款”。
這麼巧的嗎?漢西建設沒給錢,德政公司卻給了錢,而這筆錢最後卻是直接給了日升公司,還是以工程款的名義。
那現在就有兩個可能,一個可能是,這筆錢就是漢西建設公司那個項目的錢,隻是由德政公司進行了代付。
原因嘛老唐很快就想到了,百分之百是德政公司借用了漢西建設的資質來接的項目,這種情況在建設行業很常見!
本身的施工主體都是德政公司,漢西建設隻是出麵接下項目,收取幾個點的管理費用。
這當然是違法的,但現實中這種情況真的很多。
但是,並不排除有其他可能,那就是德政公司德康公司以及日升公司之間確實有合作,這是其他項目的工程款。
這個老唐就查不到了,現在的案子和德政公司沒有關係,日升公司那邊人家也把賠款給了,也不能去查。
不過老唐很快想到了辦法,撥草尋蛇!
既然現在流水裡沒有漢西建設給的錢,但是呢,根據調查報告和法院調查到的情況可以確定,德康公司和漢西建設之間是簽訂了專業分包合同的。?…。。
現在,項目已經做完了,驗收也合格了,那根據合同約定,漢西建設應當將工程款支付給德康公司。
但是流水裡卻沒有,那是不是可以說,漢西建設還欠著德康公司這筆錢呢?
那就可以用到一個我們比較常用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說人話就是,李四借了我一千塊,結果到期了他還不了,但實際上呢,他給張三借了一萬塊,也已經到期了,但他就是不去要。
那這個時候,我就可以去告張三要這一千塊了,這就叫代位權。
具體到本案中就是,現在德康公司給不了這個賠款,但是呢,漢西建設又欠著德康公司工程款。
那老唐就能以林有糧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漢西建設掏錢!
證據都是現成的,雖然我這邊隻能查一年的流水,但是現在這個情況,你說你在工程開始之前就把全部工程款給德康公司了?想想都不可能。
這是一石二鳥的辦法,如果漢西建設沒付錢,那行使代位權就能直接把這筆錢要回來,就不用和德康公司扯皮了。
但是,如果漢西建設已經付了錢,那它絕對要進行否認,要解釋清楚。
因為它是國企,涉及到這樣的金額,哪怕是總經理也沒辦法。
給錢了,為什麼給了,讓另一家分包單位進行代付?你是總包你讓另一家分包代付工程款?
來來來你給解釋一下為什麼這麼做?
確定了思路,老唐便準備著手起訴了。
不過如果真的是借用資質,那就會出現又一個疑點。
德康公司這麼大方嗎,因為就算他把整個工程全部轉包給日升公司,那也不應該把所有的工程款都給對方。
這不符合邏輯,因為公司一定是要盈利的,轉包也是為了賺錢,一般都要進行抽成才行。
所以老唐認為,確定是借用資質後,下一步的重點得放在這個川省注冊的日升公司上麵。
事情真的越來越有意思了,弄了半天,這樣的一個項目,最終的獲益人居然是日升公司!
不查的話還真發現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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