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一章 這個,才叫大活!(1 / 2)

帝都的打工人總是那麼的繁忙,地鐵擠,公交擠,打車日常堵車。

所以老唐當初訂酒店就直接訂在了最高法的附近,如果真的著急,走路都能直接到。

不然要真的因為堵車導致遲到,那就丟大人丟大發了。

而在此時,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的庭審中,崔正宇再次開始就技術問題進行發言。

這裡涉及到的一共有十八個專利,現在就是要證明對方的生產線侵犯到了這些專利。

如果是正常打官司,那就要分彆進行對比,就比如這個案子一審二審的時候。

需要把這十八個專利的技術特征和對方生產線中的特征進行對比,看是否是相同的。

但現在就好辦了,隻需要證明這十八個專利屬於騰飛公司商業秘密,那就沒問題了。

不需要再進行詳細對比,因為侵犯商業秘密案已經做了認定。

這就是一步一步做案子的好處,關聯案件的判決結果直接就能拿過來用。

要證明也簡單,畢竟是騰飛自己拿出去製造的專利,所以證據都沒有任何問題。

不過就算這樣,庭審依舊花了足足三個多小時近四個小時的時間。

到了最後,整個法庭內,七個法官都有點精疲力竭,杜律師更是口乾舌燥,看上去各種疲憊。

唯獨老唐一臉神采奕奕,有種“我還沒發力,你們怎麼就倒下了”的感覺。

很多大案的庭審為什麼要分好多次,就是因為一次審不完,大家都是人,總得吃飯上廁所休息。

一個案子上百份證據,單單是舉證質證都得幾個小時了。

曾經甚至還有個笑話,某次庭審比較慢,快到中午了,法官有點低血糖,在那裡頭暈發抖。

原告這邊的代理人是個姑娘,包裡習慣帶著零食。

當時剛好包裡有幾袋蛋黃派,於是趕緊給法官拿過去吃了,法官吃完後也緩了過來。

結果被告這邊的律師不乾了,聲明說原告代理人當庭行賄,賄賂法官,要舉報,要申請法官回避!

法官沒轍了,隻能休庭,然後重新換了個法官,再次開庭判了被告敗訴。

完事之後被告律師給當事人說,這是被法院打擊報複……

所以,如果不是搞速裁的法官,那就要身體好,平時開庭能撐住,遇到危險了還可以掄著法槌錘爆對方的狗頭。

彆管法律怎麼樣,在這方麵大家都是平等的,被殺就會死,所以不管乾什麼,身體都要好。

好在案子終於審的差不多了,審判長宣布休庭,老唐拎著包帶上崔正宇往外走。

到了門口,崔正宇猶豫再三開口道:“唐主任,這現在這個案子也快判了,您說的大活,到底是指什麼方麵啊?”

“不瞞您說,我之前也想了很多,但我怎麼想也想不到。”

崔正宇能走到今天,那同樣很自信,自己肯定是那種聰明人。?…。。

技術搞得好的,智商肯定不會差。

他也看過老唐的視頻,大概能猜到對方的“大活”一定是涉及到刑事的。

但自己公司的這個事,怎麼看好像也弄不到刑事上。

同樣的,老唐在之前確認當年的法院調查結果,達金這邊的杜律師也沒有意識到什麼。

並不是說杜律師作為專業律師連這點職業敏感性都沒有,歸根結底在於在民事訴訟的偽證這方麵確實很複雜!

對於這個問題理論界有巨大爭議,實務界同樣有巨大爭議。

首先很多人說的偽證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第一句話就能看出來,在刑事訴訟中,這直接就限定了,民事訴訟中不存在偽證罪。

刑法有一個很明確的原則,叫“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所以這就是杜律師沒有多想的原因之一。

至於其他的原因,那就是現在民事訴訟中,虛假陳述,偽證等等情況真的太多了。

法院網上有法院工作人員專門進行過調查,太多了,所以很多律師甚至連一些法官都習慣了。

發現假的證據,直接排除就行了,處罰不管是罰款還是拘留亦或者是彆的什麼,都是麻煩。

所以不是說他們沒有敏感性,而是一直以來都沒事,所以壓根就沒把這個當回事。

也因此,崔正宇找不到適合的罪名。

老唐聞言笑了笑道:“崔總工,你這是直接對著法條去確認罪名了啊。”

這是沒有係統學過法理學的一個表現,出現一個事,直接對著刑法的規定往上麵套。

誒,這個時候就會有多種結果,其中一種是發現這踏馬犯了好多罪啊,絕對得槍斃!

要麼是發現這踏馬根本對不上這些罪名,踏馬的編刑法的人咋想的,還有那麼多的法學家,怎麼就隻有我發現了這巨大的漏洞!

我原來是個法學天才……

崔正宇聞言不好意思的摸摸頭道:“唐主任,我也隻是看著玩……”

老唐擺擺手笑道:“沒什麼,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這個很正常。”

“不過既然你問了,趁著咱們往回走,我隨便給你說說。”

“刑法裡涉及訴訟的罪名,有妨害作證罪,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有虛假訴訟罪等等罪名。”

“這些我相信你也都看過了對吧?”

崔正宇再次點頭,他把刑法從頭到尾都看遍了。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這同樣是一個比較早的罪名了,因為描述過於模糊被很多法律工作者詬病。?…。。

主要是後麵那句話:指使他人作偽證。

這個和教唆等等行為存在著混同,所以在實務中經常發生爭議。

但是溯本追源,當初之所以出台這個罪名,是因為當時對於證人的打擊報複情況很嚴重。

所以放在實務中,基本上就是兩種情況,阻撓證人作證,或者讓其他人出庭作偽證。

同樣,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這是第三人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犯罪的是第三人。

虛假訴訟罪就更明確了,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必須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且“提起訴訟”才行。

追究的是原告的刑事責任。

所以綜合下來你就會發現,這裡麵缺了一部分內容,如果民事案件中被告在抗辯的時候,重大證據作偽證,怎麼處理。

被告是當事人,當事人自己作偽證,怎麼看好像都不符合上麵的那些罪名。

“這些都看過了發現對不上,那就說明刑法中沒有特彆明確的規定,那咱們就得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

“這種行為,伱有沒有覺得特彆像三角詐騙呢?”

“三角詐騙?”崔正宇聞言直接糊塗了:“什麼叫三角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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