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州,騰達律師事務所,老唐隨手將手機放下。
沒辦法了,看來自己注定是擺不脫這個“喜歡送人進去”的名聲了。
儘管他在視頻裡各種強調,自己本來隻是打算以詐騙罪為由追究對方的責任,沒想其他的。
但網友才不信呢,你最近這兩年送進去的當官的都那麼多了,你以為大家都是傻子?
所以在辯解了幾句之後老唐還是選擇放棄,大概也就隻有這悠悠蒼天知道他唐方鏡的心思了吧。
視頻發上去後就不理會了,達金的前董事長基本上無期跑不了的,至於會不會死緩……這就不知道了。
死刑不用想了,目前的情況下,除了一些特殊的情況會“死刑立即執行”,否則正常來說是不可能死刑的,頂多死緩。
就是有一點,老韓到了現在還不死心,還在想著挖他。
說什麼“隻要你來大風,你就是大風的老大,我韓成立給你打下手”。
這樣的話都能說出來,老韓大概腦子也出了問題吧。
不過唐方鏡肯定是正常的,因為他最近幾個月都不用去精神科複查了。
就很奇怪,漢東省人民醫院的精神科啊,居然特意打電話過來告訴他,讓他先彆去,說那邊要緩一緩。
也不知道有什麼好緩的……
老唐撇撇嘴,又低頭開始看書。
時間一晃又是兩天過去了,到第三天的上午,老唐這邊接到了支隊那邊的電話。
“對這個複核要開聽證會?哦好的我知道了,我準時到。”
放下手機,老唐都有點懵逼,這次京州的交通管理部門這麼正規嗎?
很多人對於聽證會其實並不熟悉,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這是個什麼程序。
這是很正常的,彆說普通人了,就算是一些法律工作者也都沒參加過聽證會。
僅有的接觸就是在一些宣傳類的報道或者文章都見過,說是哪個單位因為什麼事而舉辦了聽證會,並且取得了圓滿成功雲雲……
但聽證會其實很有意思,你可以將其簡單理解為其他領域的司法審判模擬。
舉個例子,檢察院經常會辦聽證會,什麼情況下會辦呢,涉及到嫌疑人酌定不起訴的時候。
酌定不起訴必備的兩個條件,第一是當事人必須是犯罪了的,第二是犯罪情節輕微有法定的從輕情節,而且有悔罪情況。
對於這種情況,檢察院會召開聽證會,一般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該案公安機關的偵查員等等這些人來進行聽證。
當然,嫌疑人是必須參加的,被害人也可以參加,不過一般能召開聽證會的,都是已經取得被害人這邊諒解的。
行政機關召開的聽證會也一樣,邀請各方人員來聽證,並且如果有相反意見的要進行辯論,一般是涉及比較複雜疑難的行政決定或行政處罰之時來用。?…。。
這樣做有一個好處,就算之後出了問題,那經過聽證會後,也不會怎麼追究責任。
老唐這邊之前也是沒怎麼注意,不過現在想想,這個複核的結果可能會直接導致張明輝無罪,導致另一個人有罪。
在這樣的情況下,支隊那邊必定是特彆慎重的。
不過也好,反正自己閒著也沒事乾。
很快老唐就撥通了張明輝的電話:“喂,對我是唐方鏡,給伱說一下,你的那個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剛剛那邊給我打電話,要召開聽證會。”
“對,明天上午九點,地址我完了發給你,記住了準時到,隻要認定你不是主要責任,那案子就能撤銷了。”
“準備?不用準備,有我在呢。”
這個案子畢竟簡單,老唐也不用提前教對方怎麼說,到時候實話實說就行。
律師教嫌疑人怎麼應對問題,這不是說讓他們撒謊。
法律上的提問是特彆嚴謹的,有的時候甚至會摳字眼,但是作為普通人,很多人的回答不可能做到那麼嚴謹。
如果回答的不好,就會落入對方的提問陷阱。
誠然,我們國家的律師影響力並沒有那麼大,但是在一些具體案件中,可能你一個回答不好,你的責任就大了。
具體到判決書上,可能就是一年和兩年的刑期區彆。
掛了電話,老唐隨即開始準備。
光明區另一邊,一個小區內,今年已經五十七歲的湯衛東正在家裡吃著飯。
他就是那天發生車禍時候過馬路闖紅燈的行人,因為當時的碰撞,他的腿上也有一些淤青。
那天眼見騎電動車的人被車碾壓之後他嚇得直接跑了,不過這種事真的想查,肯定能查到。
他在事情發生後的第三天就接到了公安機關的電話,去做了筆錄,知道了那個騎電動車的人已經死了。
但他不認為自己能有什麼事,他一個行人過馬路,而且是對方騎電動車撞到了他的身上,再怎麼樣也不可能自己有責任。
他沒有去找對方賠錢就已經很不錯了。
也就是騎電動車的那個人已經死了,不然他是真有這個想法的。
結果就在這時手機響了,接通後聽著裡麵的話,湯衛東頓時愣住了。
“聽,聽證會是什麼?我要怎麼做啊?不是,這個事難道還要重新定責任?”湯衛東一臉疑惑道。
他隻有初中文化,高中上了一年就退學了,而這樣的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一套邏輯,這個邏輯和法律什麼的沒有關係。
就比如闖紅燈,彆說上年紀的人了,就算是很多普通人都覺得,就算我闖紅燈,那些開車的也不敢撞我!
撞了我他們就肯定要賠錢!
這就是他們自己的一套邏輯,我就闖了,你撞我一下試試,有的人甚至還會在車輛鳴笛催促他們快點的時候扭頭瞅一眼開車的人,然後再滿臉不屑地離開。?…。。
當然,對於這種情況,粵省的人可能應該記得,應該是01年左右吧,當時省裡通過了一個地方規定,就是如果一個事故中,行人違反規定但是汽車沒有任何違規,那汽車不承擔責任。
舉例子就是說行人闖紅燈被車撞了,車無責。
然後實行了兩三個月好像是,就被國家緊急叫停了,問題太多了……
央視也報道過,引發了巨大的爭議,還邀請了諸多法學專家進行論證。
自從那次實驗之後,才有了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布,才有了我們現在熟悉的“過路口應該注意觀察”這樣的規定。
出了事故那必然沒有注意觀察,所以次責是肯定的。
回到案件中來,湯衛東現在就理解不了為什麼這個人會通知他去參加什麼交通事故認定的聽證會。
手機中的聲音響起:“湯衛東先生,目前經過我們的審查後認為確有必要進行聽證,所以請你務必按時參加……”
這種情況下你問對方是不是要更改,是絕對不會正麵回答你的。
就好比二審開庭前法官召開調解會,你問法官是不是要判決對方贏一樣,不可能回答。
而且,有一個冷知識,調解中對方說的話,是不能當做審判時候的證據。
作為調解員的法官也不會給你作證。
湯衛東這麼問沒結果,但他又覺得對方好像在偏袒,於是在幾番交流後他直接說自己不去參加什麼聽證會。
“湯衛東,我再次告訴你,參加聽證會是你的權利而不是你的義務,如果你自願放棄自己的權利,那也沒有問題的,明白嗎?”
負責通知湯衛東的人也有點不爽了,你愛參加不參加呢,關我屁事!
就比如很多人接到法院的傳票後居然選擇不參加庭審,拜托,你以為法院會妥協?你這是在放棄自己答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