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9年,他從馬耳他監獄越獄後逃到那不勒斯,卻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襲擊,不久之後便離世了,享年僅37歲。
在這十幅畫中,除了這一幅是真品之外,其餘的王朗都已經仔細鑒定過,全都是仿品。
弗蘭克摸了摸腦袋,有些困惑地問道:“邁克,咱們該怎麼處理這幅畫呢?”
王朗苦笑著回應:“我也在為這事兒發愁呢,你覺得呢?”
王朗稍作停頓,然後向弗蘭克提出了他的疑慮:“這幅畫已經被確認為贓物,雖然並非我偷盜,但現在它在我手中。你說,如果FBI得知此事,他們會不會要求歸還?”
弗蘭克也露出苦笑,回應道:“這個問題我也不是很確定,但這涉及到《統一商法典》中關於‘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他進一步解釋說:“《統一商法典》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是通過欺詐或詐騙手段獲得的贓物被善意取得,那麼警方是無權追回的。”
“舉個例子,如果這幅畫不是通過盜搶,而是通過欺詐手段獲得,而我現在善意取得了它,那麼警方就無權要求歸還。”
“然而,這幅畫是通過盜搶得到的贓物,儘管我現在善意取得,但我也不清楚《統一商法典》是否保護這種贓物。”
聽了弗蘭克的解釋,王朗有了些許明白。他了解到,美利堅的法律與華夏法律在善意取得贓物方麵存在顯著差異。
在華夏法律中,無論是否善意取得,贓物都必須歸還給原主人,但可以向原主人索取善意取得過程中的費用。
例如,如果王朗在拍賣會上以一百萬購得一幅山水畫,後來發現是贓物,他必須歸還給原主人,但可以索要那一百萬的費用。
然而,在美利堅,情況則有所不同。過去,美利堅對待善意取得的方式與華夏相似,但隨著社會發展,這種方式逐漸顯得過於粗暴。
因此,美利堅出台了《統一商法典》,對善意取得的贓物進行了更為細致的區分。
弗蘭克拿起電話谘詢了律師,經過一番交談後,他放下電話說道:“律師告訴我,根據《統一商法典》的明確規定,如果我善意取得了盜搶來的贓物,原主人和警方都無權要求歸還。”
他補充道:“所以,如果我想留下這幅名畫,是沒有問題的。”
(這裡需要澄清一下,實際上美利堅的《統一商法典》第2-403條明確規定盜搶來的贓物不受善意取得保護。但在這個平行世界裡,我們稍作修改。)
聽到這個消息,王朗驚喜地問道:“你是說我們可以留下這幅畫?”
“是的,我們可以留下它,”弗蘭克確認道,“但需要以我的名義,因為存放這幅畫的倉庫是以我的名義拍下的。你持有的B1簽證不允許你在美利堅進行此類拍賣活動。”
王朗點頭表示同意:“這沒問題,我完全信任你。”
弗蘭克笑了笑,提議道:“到時候我們再去找卡爾教授,讓他組織一場私人競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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