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反轉(1 / 2)

(注:文中所有涉及律法條款均為架空世界杜撰,與現實世界無關,請勿對號入座。)

羅教授標誌性的略微沙啞嗓音,傳入千千萬萬正在關注著這件事的人耳中。

“剛好,我這兩天遇到了一個實例,咱們就圍繞這件事,展開說一說。”

“19歲的梁洲傳媒大學大學學生林某,因為在一次兼職拍戲的過程中劃傷了明星樊某,由此,引發了網絡上對他本人以及學校的聲討。

“這是一次典型的網暴事件。

“呐,我看到,這位同學的彈幕好像有些疑問。

“教授,我遇見不平事,幫助受害者發聲,也算網暴嗎?

“大家說,算嗎?

“算不算?

“其實,如何定義網暴,這要看你發聲的言論。

“你如果隻是理智的表達想法,有理有據地為受害人爭取利益,當然沒問題。

“但是,大家不妨看一看,這些所謂‘發聲者’的言論。”

說到這,屏幕上展示出了一條條微特評論。

全部來自於林彥的微特動態。

“我詛咒你全家!”

“你怎麼還有臉活著?”

“你這種垃圾就該死!”

“你敢出校門,我就找人剁了你的手!”

“你完了!你在學校我就舉報到學校,你以後工作我就舉報到你工作的地方,敢傷害我洋洋哥,我毀你一輩子!”

“……”

這一條條觸目驚心的言論,看得屏幕前無數人一陣陣倒吸涼氣。

畫麵轉回羅羊羽,直播繼續。

“大家說,這樣的言論算不算暴力呢?

“算!當然算!

“都詛咒全家,甚至上升到人身威脅的地步了,怎麼不算?

“根據梁洲民律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如果實施侵權行為,是要承擔賠償、道歉等責任的。

“根據梁洲治安管理條例第42條,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最高可處10天拘留。

“梁洲刑律二百四十六條也有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刑罰。

“我這樣一說,彈幕還是有同學提出很多疑問。

“說老師我們隻是辱罵壞人,也要擔責嗎?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壞人也是有人權的。

“無論是對其侮辱、還是誹謗一樣都是侵權行為。

“而且咱們法治社會,也不提倡以暴製暴。

“壞人一定會受到律法的製裁。

“你可以警告壞人、甚至譴責壞人。

“但你不能因為一個人犯了錯,就要詛咒他全家,而且還言語上威脅他,要砍他的手腳。

“這種行為即便是在道德上,也是不提倡的。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每一個人,都要為自己發出的言論負責。

“在你們公開抨擊一個你們口中所謂‘壞人’的時候,你們有了解過真相嗎?

“在這件事中,林某真的是那個做錯了事,卻拒不道歉的‘壞人’嗎?

“咱們來看一段視頻。”

說到這,直播中插入了一段視頻。

視頻的內容,正是那天在教務處會議室,林彥拿出來的那條拍攝現場的完整視頻!

“完了!”

視頻剛剛開始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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