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章 飛機上的緊張時刻(1 / 2)

第121章飛機上的緊張時刻

“情節嚴重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彆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隊長一邊誦讀法條,一邊翻開刑法典。

卻沒想到,翻開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那一頁,居然沒有任何動靜,跟前幾次並不一樣。

“這位官人,可曾聽說過吃一塹長一智

小女子又不是那種從不動腦子的蠢物,又豈會在同一個坑連續跌倒。

被囚禁在這刑法條牢籠中時,是你們說,小女子隻是一介鬼物,非人也,更非組織多人參與迷信活動。

故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條之法律主體。

於是,宣布小女子無罪,放了出來做研究。

小女子便跑了!

第二次被你們找到,是以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抓了。

這條法規是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小女子便被你們從外麵押了回來。

但很快,又被你們放了出來,放到了這些個地下房屋中。

理由還是那句話,小女子並不是人,所以並不是法律實施主體。”

說完,指了一下警衛們手中的刑法典:“起初這寶貝不認,不願放。

是你們找來了高法解釋官文,又把小女子給放了出來再做什麼研究!

小女子再跑!

第三回,你等又將小女子從男人床上抓回來,又用高法解釋官文,將我從這法家寶貝中再次放出來。

你等又是否知道,凡事可一、可二、不可再三。

比如,現在!

這寶貝,與我已是熟悉。

從你們再次下達官文將我第三次放出之日起,小女子,甚至天下一切鬼物便不再是此寶貝之法律主體。

也就是說,哪怕條文並沒有細說,小女子原本依舊勉強是歸它管。

可連續三次否定,且最後兩次還下達了高法官文。

此三次先例做依照,後兩次高法官文解釋,從那日起,天下鬼物便不再歸它管了!

我雖不知何為高法官文,但小女子猜測應當是最高級彆之刑部官文。

在那寶物的法條牢籠中,小女子也能夠感知到,這高法官文對那牢籠關押鬼物之否定。

所以,你手中的寶貝,已經對我等鬼物不起效果了!

哈哈哈哈哈!”

一聲聲嬌媚的笑,在房間裡回蕩,在場所有人啞口無言,因為他們手裡的刑法典確實不在有任何反應。

“最重要的是,小女子還清楚,哪怕現在我等鬼物雖然已經不再是這寶貝的管轄範疇。

但是,隻要我等鬼物犯下人命,這寶貝又能恢複對當時犯罪之鬼物有臨時管轄且審判之權責。

故而,小女子雖然快活了這許多書生,卻不曾要了他們的命。

你可見他們有一人斷氣

好好將養半年一年,還是能把身體恢複過來的,雖然可能以後身子骨弱了些,命也短了些,但活過今年還是沒有問題的!

不知你們幾個,想不想試試小女子的滋味”

眼前這個媚態橫生的女子嬌笑聲入耳,在場幾個警衛腹下如吞火一般難忍。

但手中的證件和刑法典,馬上適時發出淡淡紅光護住他們,讓他們本來雜念叢生,浴火難消的心緒瞬間如被冰水澆滅的火堆一樣,恢複了冷靜。

但這短暫的變故,卻讓那隊長眼前一亮,他迅速翻開刑法典:

“你這是對我們發起攻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使用槍支、管製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剛才對我們發動了暴力襲擊……”

刑法典沒動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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