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難,取證難,辯護難,總之什麼都難。最後要是想贏,那更是難上加難。
一百個遭受職場性騷擾的女性,能有一個願意報警立案,就算是多的。
一百個職場性騷擾案子,能有一個順順利利地勝訴,拿到賠償,就算是好的。
職場性騷擾案已經很讓人頭疼了,那個案子卻更讓人頭疼。
因為那個案子裡的“職場”,是一間帶有夜店性質的酒吧。
她的委托人,是酒吧的駐場舞女,主業是穿著兔女郎裝跳鋼管舞,副業是賣酒,是個資深酒托。
而她起訴的對象,那個性騷擾她的人,是酒吧老板。
蘭青青當時看完案件資料,兩眼一黑。
作為律師,她太明白委托人的這種身份、這種工作性質意味著什麼了。
這意味著,即使自己明知道對方的確受到了性騷擾,也幾乎不可能為她辯護成功。
除非有什麼貨真價實、無可抵賴的證據,比如錄音錄像,監控畫麵之類的。
但是沒有。
騷擾行為發生在酒吧內,舞女上班時間不允許帶手機,兔女郎裝也藏不下錄音錄像設備。監控攝像頭莫名其妙地“壞了”,存著監控數據的硬盤也“數據丟失,無法修複”。
她的委托人能拿出來的所有證據,隻有她當初拒絕老板時打了他一耳光留下的痕跡,和自己在耳光事件後被迅速開除的記錄。
相比之下,對麵的證據就翔實多了。
對麵能拿出委托人和同事為了賣酒提成吵架動手的監控視頻,證明她是個脾氣暴躁、愛錢如命的女人。
對麵還能找出好幾個委托人的同事出庭作證,證明委托人在耳光事件之前就成天抱怨自己工資低、收入少,要讓老板給她漲薪。老板不同意,就要“給他點顏色看看”。
處在如此不利的情況下,蘭青青反而冷靜了下來。
她發現,無論是委托人還是被訴人,其實都拿不出什麼真憑實據,證明那次性騷擾到底發沒發生。
她的委托人能證明老板要求和她私下共處,在共處的時候,兩人起了爭執,卻不能證明爭執的內容到底是漲薪還是性騷擾。
與此同時,被訴人其實也不能解釋為什麼要和委托人私下共處,為什麼要在爭執結束後立刻將她開除,不留一點回旋餘地。
他們雙方,看似力量不對等,其實是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的。
無法直接證明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隻能從側麵尋找人格證據。
說白了,就是互相進行人格上的攻訐。
對麵攻擊她的委托人,說她貪財,說她暴躁,說她從事不良職業生活作風有問題,此番狀告老板,肯定是漲薪不成,伺機報複,想狠狠地訛上一筆。
那她就反過來攻擊對麵手腳不乾淨,有性騷擾女員工的前科就完了。
看法官信哪個就是了。
橫豎對麵看起來真的有些可疑——蘭青青在調查的過程中,發現對方的酒吧女員工離職率遠遠高於行業平均水平,而在酒吧內,也的確流傳著老板手腳不乾淨,把女員工“弄走了”的傳聞。
不過,傳聞隻是傳聞,真要叫這些在職員工出庭作證,指控老板,那是不可能的。
蘭青青思來想去,發現自己隻能從那些“離職員工”入手。
在職員工不敢指控老板,離職員工總敢了吧!
而且,被老板“弄走”的那些女員工,大概率和她的委托人有著同樣的遭遇。
同病相憐之下,說不定會願意作證。
不過,要在海市三千萬常住人口裡找出曾在這間酒吧任職,又被老板“弄走”的女員工,何其困難。
她跑前跑後一個月,也隻找到了那麼一個。
蘭青青說:“如果能說動這個女員工出庭作證,我至少有三成把握能贏下這個案子。”
“於是,我按照打聽到的地址,登門拜訪。”
“而令我意想不到的是,她……即使是在我拜訪她的時候,也依舊隻是個孩子。”
“高中年紀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