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答這個問題,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和檢察院還開了一個聯席會議。
所謂聯席會議就是指在遇到一些比較有爭議的案件時,聯合多個部門開設的討論會,通常人數會在十幾到幾十不等。
這次的會議,劉重安和陸曉也位列其中,甚至溫嘉朗也來了。
一場會議來了二十多個人,坐滿了整個會議室,幾乎創下了歸渡市的記錄。
劉重安先是簡單交待了案情,之後,刑偵總隊的大隊長開始提問。
“目前,這位代孕母親在國內嗎?”
“在的,”劉重安回答,“雖然通常代孕母親的生產會在境外進行,但因為喬思齊他們夫婦特彆在意這個孩子,特意讓這位母親在六個月的時候就入境了,如今正在歸渡市一家私立醫院。”
“這位代孕者的狀況如何?”
“狀況良好,胎兒的發育狀況也很好。”
民政部門的副處長揉了揉太陽穴,問道:“可以確定這個孩子的基因情況嗎?”
“按照助夢公司提供的文件可以看出來孩子的基因生父就是喬思齊,基因生母則是一位虎國人,”小梁回答道,“但具體情況不好說,可能要等孩子生下來才能確認。”
溫嘉朗想了想:“如果孩子在境內出生,他的父親又是華國公民,那這個孩子也就是華國國籍了。孕母的意願呢?”
“我們帶了翻譯,和她接觸過,”小梁補充,“她隻想拿錢辦事,完全不想撫養孩子。”
一夥兒陷入了沉默。
按照我國法律,如果父親無法進行撫育任務,這個孩子應該和親生母親生活在一起,但現在生母聯係不到,代孕母親又完全沒有養育的意願,棘手。
代孕這件事畢竟不合法,但已經通過代孕手段出現的孩子,還應該給生父,也就是喬思齊進行撫養嗎?
大家對這個問題答案不一。
事實上,我國目前對於通過代孕行為所產生的孩子的歸屬權問題仍沒有明確的法律條例進行判彆。
目前僅從理論上,有血緣說、分娩說、契約說、子女利益最佳說四種說法。
公安部門幾位乾部比較激進,認為這個孩子按理說並非我國公民,因為代孕在我國屬於違法行為,應該依照法律將提供代孕服務的孕母驅逐出境。可這說法提出來就遭受了很多人的反對,畢竟現在已經到了八個月的孕期,讓孕母在這個階段移動都非常不人道。
更何況,提供代孕業務的婦女到底是否觸犯了我國法律,這一點也不好裁定。
目前我國法律僅在原衛生部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的第二條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這其中並沒有提到提供代孕服務的孕母是否違法。
而且,畢竟代孕這個事實是在境外發生的,是否適用我國法律也極具爭議。
如
果依照血緣說,那麼這個即將出世的孩子應該由喬思齊與那位虎國的卵子提供者撫養▁_[]▁來[]看最新章節完整章節,但現實情況不允許;
依照契約說,這個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按照合同歸屬於喬思齊夫婦,但那份合同因為涉及違法行為,檢察院並不認為它具備任何效力;
如果依照分娩說,即分娩者為母,考慮現實情況就更夠嗆了;
最終,大家比較傾向於選擇“子女利益最佳說”,應該以對孩子利益最佳的方式為解決方案。
在此案中,生父喬思齊顯然不是最佳人選,而因為二人仍為夫妻關係,所以嶽女士顯然是更佳的人選。
但具備爭議的點在於,一來喬思齊才是有血緣關係的生父是血親,在我國法律中,親權大過天(這也是為何剝奪撫養權的案件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沒人能改變這個事實;
二來,現在二人同時麵臨剝奪撫養權的指控,他們還應不應該成為另一個孩子的監護人呢?
溫嘉朗覺得很頭疼。
這對夫妻要坐牢的原因就是他們虐待自己的親生女兒,結果隻經過短短幾年的牢獄生涯,出來就能養兒子了?這不是得償所願了嗎?他們能養好嗎?這公平嗎?
但即使法院認可了剝奪他們對喬鶯鶯撫養權的指控,我國現行法律依舊無法剝奪他們再次成為父母的權利。
最終,經過一天的討論,決定讓孕母在我國境內完成生產,待身體康複後,會聯係虎國大使館看看下一步怎麼處理,至於這個孩子,會先交由福利院收養,不進入領養流程,待喬思齊夫婦出監之後,交由他們撫養。
至於到時候如果嶽女士和喬思齊離婚,孩子又會判給誰來撫養,就是後話了。
不過在場人士都更加支持讓嶽女士來撫養這個孩子。
這就是目前法律能給出的最工整的答案。
在這個解法之下,所有人都在按規矩辦事,沒有任何違背。
最後,檢察院領導也是長歎一口氣。
兩個人的決定幾乎毀掉了兩個小孩的童年。
都說當父母是不需要考試的。
但這代價,是不是未免太沉重了一些?
……
楚孑在知道這些處理結果的時候,已經是一周之後了。
陸曉和劉重安處理完了一切文書工作,正式以虐待罪向喬思齊夫婦提起公訴,並支持民政部門同時申請剝奪二人對喬鶯鶯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