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人民有賢能者,皇帝拔而為官。官吏,非民之父母,實為民之兄長。為官者,當以改善民生為己任,為君主推行仁政而至萬民。官亦民,當守法。觸犯《大同律》者,與民犯法同罪。”
“第七條,士農工商皆民,僧道醫卜亦民也。業有不同,人無高低。人民者,當奉公守法,當愛戴君主,當尊敬官員。”
這四條,出自《格位論》和《三原篇》,確定皇帝、官員和人民的地位。
“第八條,內廷也,皇帝之機構……”
“第九條,外廷也,國家之機構……”
接下來兩條,總述內廷和外廷。
內廷主要由皇帝、後宮、女官、侍衛組成,同樣要按照憲法,製定相應的法律。
皇帝為一國之君,家事幾乎等同於國事,內廷的一切都以穩定國祚而展開。包括選納後妃,也是為了穩定國祚,因此皇帝跟禁止納妾的官民不一樣——明朝的官民,也是不準納妾的,至少法律規定如此,隻在一些特定情況例外。
同時,趙瀚又規定,選納後妃、女官和宮女,都不可大張旗鼓的擾民,一切當以民間自願為原則。
而皇城侍衛,為皇帝之親衛,外廷不可插手,否則以謀反論處。
外廷則是內閣領銜,憲法確立了內閣的權責。
甚至規定了閣臣的人數,最少三人,最多九人,必須是單數。若遇分歧,首輔可以決策,但此決策必須獲得皇帝同意。
修補《憲法》和《大同律》,須皇帝、內閣、十部、十曹皆在。
內閣可以根據現狀,提出更改和添加法律。由皇帝召開大朝會,三品以上官員出席九成以上,共商更改法律細則。每人一票,投票超過七成可通過。皇帝,有權駁回!
黨爭屬於人的鬥爭,彆扯什麼文官集團、商人集團,大明有很多紳商出身的官員,站在東林黨的對立麵。
關於投票決議,趙瀚隻規定立法時可以投
<ter>-->>本章未完,點擊下一頁繼續
</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