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第四十八章 第48章 ……(1 / 2)

第48章

庭審即將開始,法庭大門打開。

被告席,原告席,庭審旁聽席位,陸續有人依次入場落座。

緊接著,書記員,陪審員入席。

周徽嵐和周郢坐在原告席上,對麵則是韓海。

一段時日不見,韓海憔悴了,看向周徽嵐和周郢兩人的目光裡蘊含著刻骨的恨意。因為他們,他的海威沒了,老婆也跑了,累得家人為了他的事擔驚受怕之餘還要冒險。如果時光能倒流,他一定不會讓周徽嵐活著回來!他一定會廢掉周郢!

韓海這件案子,因為之前治化市第三報社報道了二三十位被抓捕嫌疑犯的父母聯名實名舉報‘儀水縣公安局為了誇大階段性嚴打成果胡亂抓人,隨意給人羅織罪名’的消息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這次,不僅是治化市第三報社這個歪魔邪道來了,治化市日報、都市報都來了。

周郢請來的律師姓方,韓家請來的律師姓曾,兩位上場後對視一眼,微微致意。

在治化市地界上,兩人都不算無名之輩,都不是第一次打交道了。

審判員最後出場。

簡單而隆重的開庭儀式過後,庭審開始,審判長宣布:“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這邊宣讀起訴書。”

方律師站了起來,“我謹代表被害人周惠蘭同誌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韓海‘販賣婦女,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罪名成立。”

“事實與理由:十八年前,我的當事人的丈夫鐘樹鴻在部隊受傷,韓海當時與我當事人是堂兄妹關係,他主動請求陪我當事人前去粵省探望丈夫。因為路途遙遠,需要在外住宿一晚。一晚之後,我當事人被販賣到了偏遠山村。當時我當事人因為焦慮,一應吃喝皆是由韓海所準備。而且在當晚我的當事隱約聽到‘這當哥的真狠心連妹妹都舍得賣給人販子’這樣的話。毫無疑問,這賣妹的凶手不是彆人,正是韓海。”

“在往後的十八年中,為了杜絕我當事人回來的可能,買主楊建平曾四次收到陌生地方和陌生人的彙款,數額在三百到七百之間。而且第一次彙款上麵還附了字,說讓楊建平和我當事人好好過日子。顯而易見,寄錢的那個人顯然是認識我當事人或者楊建平的。但楊家窮,以致楊建平二十五都說不上媳婦,由此排除了此乃楊建平親朋接濟的可能。就隻剩下一個答案,那就是給楊建平彙款的人認識我的當事人。”

“此人認識我的當事人,彙款卻是彙給楊建平,並且還是偷偷摸摸見不得光的。楊建平是什麼貨色?還讓他和我當事人好好過日子?顯然彙款的人居心叵測。特彆是那句讓他們好好過日子的話,隱晦地提醒了楊建平‘我的當事人是一顆搖錢樹’的意思,其目的也很明顯,就怕萬一楊建平沒有看牢我當事人,讓人給逃回家,給韓海以及他妹妹帶來麻煩。我當事人當年人際關係簡單,並無與人結仇的情況。在此前提下,和她利益攸關的,又有那個經濟能力的,並且在那樣的年月裡還能去到那麼多地方的,就隻有當時開貨車的韓海了。”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有預謀有目的的犯罪,被告韓海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被害人周惠蘭女士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權力。故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向貴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望貴院依法秉公處理,依法判刑。”

同時,方律師還拿出了證物,那封信和四張彙款底單。

主審官道,“辯護律師請發言。”

曾律師站起來說道,“首先,我方當事人反對原告的推測。原告的第一任丈夫如今是被告的妹夫,為了自身的利益和私心,她的證言是有偏頗的,不排除汙蔑我當事人的可能。”

這算是已經進入質證辯論階段了。

在主審官的許可下,方律師說道,“被告律師,你應該知道證物鏈的原理。”

證物鏈是指證物由案發現場到開庭審訊整個過程,因為要確保證物得到妥善的保護所以證物鏈越短,越少人接觸,就會越安全。

“由慶南市公安局的陳述書可得知,我的當事人從被解救出來及至登上回金陵的列車,都不知道韓惠竹嫁給了她的前夫鐘樹鴻一事。在列車上及至到家這一段,她也對此也是不知情的,這一點金陵大學雙博士學位高煦高教授已經證實。她回來的第一時間就質疑你,完全沒有問題,這恰恰證明了她對韓海的質疑是基於她先前的懷疑,而非私心,甚至主審官可以將她的懷疑列為考量的側重點。”

周徽嵐微微一怔,高煦給她做證了?而且她沒想到高煦竟然是雙博士學位的人,這個份量的證人的證詞可信度滿分。可是她記得八三年第一批博士號稱十八羅漢,全部都是數理化的。現在才是八二年,這樣看來,他的雙博士學位並非在國內取得的?

這時,書記員奮筆疾書,主審官和陪審員都動了筆在本子上寫下了什麼。

放下筆後,主審官示意辯護律師說話。

曾律師說道,“其次,我方被告否認那封信與他有關。”

“其次,楊建平乃人販子,社會關係複雜,他所收到的彙款來曆不明,並不能說明是我當事人所寄。控方律師發言太過牽強附會,一心想往我當事人身上掛罪名,我反對。”

“我的當事人這些年事業做得大,為社會提供了很多的工作崗位,也繳納了很多稅收,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像這樣努力為社會做貢獻的人,我懇請法官閣下,陪審員,書記員,明察秋毫,在沒有確切證據的前提下,釋放我的當事人。”

“退一萬步講,即便我的當事人構成犯罪,也屬於無心之失,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他並不是喪心病狂的人,當初也是出於好心前去幫忙的,發生那樣的事,也非他所願。希望主審官看在這一點份上,酌情輕判。畢竟我們要給社會帶來正麵的影響,試想如果幫人,都幫出麻煩幫出仇恨來,以後誰還敢好心做好事?”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