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章:防衛過當的事實證據確鑿(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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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判斷是否屬於自衛,不能憑空想象,事實就是當時被告,已經沒有受到任何的攻擊,她可以逃跑,但是她不能故意開車撞人,她開車撞人,就等於是在故意殺人,與自衛反擊,完全不構成關係!”原告方律師說道。

“我倒是要請問一下原告方律師,什麼樣的情況下,受害人才有資格自衛反擊?”被告方律師問道。

“當然是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正當的自衛反擊了。”原告方辯護律師說道。

“被告無端遭到挑釁,差點被原告及其同夥,強迫發生關係,這種情況下,難道也不屬於法律許可自衛反擊的情況嗎?”被告方辯護侓師反問道。

“這當然是屬於,法律許可的,可以進行自衛反擊的範圍了,所以,原告的幾位朋友,被被告打傷了,並沒有起訴被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啊!”原告方辯護律師說道。

“但是被告在開車撞傷原告方天翼,韋大苟時,並沒有受到任何攻擊,她這個時候開車撞人,她明知開車撞人的後果,將會有導致被告人死亡的危險,仍然開車撞人了,這難道不是故意殺人,還是自衛反擊嗎?”

“照你這麼說,你明知道彆人要殺你,你還不能先動手咯,要等人家殺了你,你才能還手,人家殺了你,你都死了,你還怎麼還手?那所謂的自衛還擊,豈不是成了擺設?”

“我是一名律師,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我便會遵照法律行事。如果被害人是在對被告進行性,侵犯時,被告當然可以自衛防守反擊了,即被是失手誤殺了原告,相信原告的家屬也無話可說了。”

“反之,原告被被告開車撞倒時,原告並沒有對被告,有實施侵犯的行為,被告開車撞倒原告,不是故意謀殺,又是什麼?”

“我們甚至有理由懷疑,被告是在報複殺人。”

“我想請問,原告為什麼要攔車,攔在被告的車前,難道不是想要,繼續對被告實施,未完成的侵犯行為嗎?”

“我想我們大家應該都很清楚,原告當時是醉酒的狀態,也就是說,意識並不清醒的時候,他們這個時候,之所以擋在了被告的車前,完全是一種無意識的行為。”

“我想糾正一下,原告方辯護律師,根據我國的刑法明文規定,醉酒犯罪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不是說喝醉了酒,就可以強行侵犯女性的。”

“現在的問題是,兩位受害人並沒有對被告,強行進行侵犯過,自始至終,被告最多隻是個幫手,在針對被告實施強行侵犯時,兩人也並沒有真正的動手,所有並不負主要的責任。”

“兩人在醉酒狀態下,所犯的錯誤,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是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

“大家都知道,醉酒會導致人的辯認控製能力減弱,這一點已為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所認同,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酒後駕車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在辨認控製能力受到削弱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與正常狀態下實施的犯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應較小,道德非難程度也相應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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