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人身危險性方麵。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應從行為人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犯罪後的悔罪情況等方麵綜合把握。”
“人在醉酒狀態下易出現情緒興奮、行為失控等表現,醉酒殺人犯罪,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事前沒有任何矛盾的情況下突然發生,行為人多係初犯,酒醒後懊悔不已,因此,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也相對較小。”
“而原告方天翼,韋大苟兩人,此前並無犯罪前科,此次係初犯,是符合從輕處理條件的,被告故意開車撞傷受害者,明顯帶有報複性的行為,屬故意殺人的範疇,應當獲得重判!”
“我隻知道,被告付曉琴雖然暫時擺脫了原告方六人的控製,但六人當時並沒有失去行動力,而且處於醉酒後的興奮狀態,被告仍然處於極度危險之中。”
“這個時候的被告,無疑是十分緊張的,遇到了攔路者,就算原告方律師所說的是事實,被告在這一次的事件中並不負主要責任,但大家覺得,被告付曉琴,此時還能冷靜的思考,要不要開車去撞兩位原告的問題嗎?”
“還是說,被告應該留下來,等著對方追過來,再將她從車上拖下去,實施一次成功的侵犯過程。”
雙方律師都是深鎮知名的大律師,一方認為被告是故意報複性的殺人,一方認為被告是在自衛反擊,造成兩名原告重度傷殘,不應該負有刑事責任。
圍繞這個問題,兩人針鋒相對的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不過很顯然,辯論的結果,對付曉琴非常不利。
主要的原因是,付曉琴並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傷害,原告方六人,對付曉琴實施的強行侵犯,並沒有成功,而原告方有兩人,被付曉琴開車撞成了重度傷殘,則是事實。
而且,法律也確實的規定了,在沒有正在受侵犯的時候,就不算是自衛反擊。
所以在這一點上,付曉琴是很吃虧的。
在經過休庭之後,再次開庭的時候,主審法官對陪審團成員問道:“各位陪審團成員,你們協商後的結果出來了沒有?”
“出來了!根據我們陪審團的協商後,一致裁定被告付曉琴,故意謀殺罪名不成立,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付曉琴有故意殺人的理由。”
“但被告付曉琴,在開車撞人時,並不是正在受到侵犯時,所以明顯有點防衛過當,而且事實證據確鑿,應當判定為防衛過當,以上的結果,是我們所有陪審團成員的一致裁定。”
“好!”
“下麵由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被告人,你是否還有什麼要說的,或者是有什麼新的證據,證明你當時正在遭受到危險,有不得不開車撞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