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深圳寶安皇龍大酒店抵押房產的請示
總行:
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於1994年6月17日,以該公司自購物業—一皇龍大酒店房產(原名皇龍賓館)作抵押,與我行辦理了3000萬元借款合同手續,並陸續貸出2700萬元。其中,以皇龍大酒店名義出帳540萬元,餘款因人民銀行稽核後,重申單一客戶不能超過注冊資本30%的規定,便由皇龍大酒店尋找另外四家客戶,經湖貝金融服務社同意,采取轉移抵押權加皇龍大酒店保證的方式,各貸出540萬元。這四家客戶是:深圳寶安龍騰實業公司、深圳寶安和諧貿易公司、家樂大酒店、深圳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至本年十一月止,上述五家公司共欠貸款本金2700萬元,欠息1353萬元(逾期均以月息18‰計息)。
由於借款方長期拖欠本息不還,我行於1996年9月起實行依法清貸,並經市中院審結完畢。總的來講,債權和抵押權得到了確認。目前除家樂大酒店不服判決上訴到省高院外,其餘四家已申請執行,並進行到處理抵押物的階段。貸款抵押物是一棟七層主副樓式的賓館建築,占地13500平方米,建築麵積14650平方米。地處龍華人民路東側,麵向人民公園,地理位置不錯。貸款時,深圳洲際房地產谘詢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總值為7800萬元,而近期市中院仍委托該評估公司評估,總值為3516萬元,剔除稅費後的淨值為1306萬元。據我行初步框算,按該報告的基準價格,剔除因未考慮購建成本而多計稅費,以底價拍賣後可收回本息1800萬元。目前,抵押人已向市中院提交了對評估報告的異議書。目前,仍在重新評估中。
我行認為,該房產座落於龍華中心位置,以建築麵積每平方米2400元的價格拍賣,與該區賣地價格差不多,何況從1994年以來該房產已經投入了改良費用2000萬元(其中龍華某國有銀行支付近1000萬元),另據龍華該國有銀行與皇龍大酒店簽訂的買賣5000平方米的買賣合同,總價為 1916萬元( 3800元/平方米)。根據以上情況,我行建議,在目前房地產市道低迷的情況下,參與房產競買或采取以物抵債的形式保全信貸資產較為有利。
妥否,請速批複。
附件:1、判決書五份。
2、評估報告兩份。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