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4日下午6鐘左右,我和李奇家、宋吉(天津兵營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去吃晚飯,在賓館下電梯時碰上我曾在深圳福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作的董事、副總經理賴祥誌,相互問候“這麼巧”後,就一起去吃晚飯。吃完飯後,賴祥誌叫我和李奇家、宋吉到他房間坐一坐(當時賴祥誌住在天河賓館14樓1404房)。在場的人有:我、李奇家、宋吉、賴祥誌及和他一起的姓包的先生。在聊天時,我問賴祥誌來鞍鋼做什麼,賴祥誌:“因購買鋼材一事,從年頭搞到年尾,已付了0萬元現款好幾個月了,到現在也不發貨給我,搞到好麻煩。”聊了幾句後,賴祥誌提出玩幾圈麻將,玩到太約11左右,我和李奇家、宋吉一起走。我和李奇家回105房休息,宋吉回鞍鋼招待所。4月5日我和李奇家休息到1多才去吃飯。當天與賴祥誌無聯係。但在下午5多鐘時,宋吉到我房間坐,看到他一進來滿臉怒氣,對我:“你的什麼老鄉,什麼當過兵的,簡直是個無賴!他來向我要錢,有這個道理嗎?他這個事我不管了,由他打官司去吧!簡直不是人,是畜牲,跟我拍桌子,豈有此理!”宋吉接著又:“賴祥誌春節前來鞍山這麼久,吃的、喝的、玩的、嫖的、住的,花了我幾萬塊錢。我還沒有問他要錢,找我來發脾氣。賴祥誌開口600萬。又500萬,又450萬。又50萬,又00萬,到年三十才交給鞍鋼0萬元,他自己違反合約,搞到我年三十晚才回到家。連回深圳的機票都是我買的,但到深圳機場後,賴祥誌有車來接,他自己坐上車就走,也沒有叫我一聲一起坐車走。他這樣是人做的事嗎?這種事都能做出來!”宋吉要我轉告賴祥誌,要賴祥誌在鞍山吃的、喝的、玩的、嫖的費用算還給他。並:“我不管了!由他打官司去吧,賴祥誌首先違反合約,打起來的話鞍鋼要罰他60多萬,我不理這事了!”完後,他就回鞍鋼招待所了。
在4月6日晚九鐘左右,賴祥誌打電話給我,問我在房間乾什麼,我:“在房間看電視。”賴祥誌接著:“上我這裡來聊聊天吧!”我和李奇家來到賴祥誌住的1404房。聊天時。賴祥誌:“不知鞍鋼什麼意思,0萬元交了這麼久,貨又不發給我,錢又不退還給我。在這裡又不能再等,我要去吉林辦事。”賴祥誌接著又:“這0萬貨款是我老婆的,就因這0萬元的貨款搞得我無一日安寧。老婆天天跟我吵架、打架,要跟我離婚。”然後。賴祥誌寫了一個公司名稱和銀行帳號給我(該紙條已轉給宋吉),並對我:“如果你能幫我把這0萬元貨款追回來。我會好好酬謝你的!”我:“我不知道你這0萬元貨款的來龍去脈,要我怎樣幫你?”賴祥誌接著:“老領導,你不忍心看著我妻離子散吧!”賴祥誌接著又:“這樣吧,你幫我寫個借條,回去騙我老婆這筆款已追回,我好向老婆有個交代。”當時我考慮了一下沒答應。賴祥誌又:“老領導,看在兄弟的份上,幫我這個忙吧,我不會害你的!我隻是回去好向我老婆有個交差。”當時我看到賴祥誌講得那麼可憐,領導長、兄弟短的,又在原來的深圳福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任董事、副經理時邀請過我,到他公司工作,我考慮多一個朋友多一條門路。就在這樣的情況下,幫賴祥誌寫了一個0萬元的“借條”給他,賴祥誌拿到借條後,我們坐下來喝茶、聊天。大約晚上11左右,我就跟著李奇家回到105房休息。回房不到10分鐘,我就感到寫這“借條”不妥,我跟李奇家:“我又沒有借賴祥誌的錢,為什麼要寫這個借條呢?”於是,我拉著李奇家再次到賴祥誌住的1404房房間,我:“賴總,這樣做不妥當,萬一有了事怎麼辦?還是把借條還給我吧!”賴祥誌死活不肯還給我,並動情地:“老領導,兄弟不會害你的,這樣都不相信我?!”當時聽了賴祥誌講“兄弟不會害你的”這句話,我便遷就了他。賴祥誌接著:“來,玩一下麻將”,我我不太會玩,賴祥誌當眾宣布:我的輸贏都由他負責。這樣,賴祥誌、包先生、李奇家和我4人一直玩麻將到次日淩晨,我和李奇家才回105房休息。次日早上,賴祥誌敲了我房間的門,他先走了,去吉林辦事,有事打電話聯係。
以上事實明:該所謂的“借條”產生的地:是在鞍山天河賓館;時間:是000年4月6日晚;在場人是:賴祥誌、吳平、李奇家、包先生;原因是:在賴祥誌誘騙之下,以兄弟情、戰友情和他家庭可能離散為幌子,騙取了我的同情心,寫了一張僅有借據的形式,而沒有借錢之實的“借條”。
二、本案的基本事實。
賴祥誌以欺詐的手段,扮演自己即將妻離子散的慘劇主角騙取我的同情,在原、被告偶遇於鞍山的特殊場合下,誘騙我寫了這張僅有借款之名,而無借款之實的所謂“借條”給他,我滿以為這樣可以幫他度過家庭難關,想不到被他惡人先告狀,作為我向他借錢的根據而訴諸法院。本人請求人民法院,不但要本著“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公正判決,而且強烈要求貴院,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對賴祥誌這種詐騙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以還事實的公正,伸張正義。
既然“借條”在鞍山市天河賓館產生,賴祥誌出差在鞍山期間,也不可能有0萬元現款借給我,那麼這張“借條”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均等的,是沒有收到所借之物的“借條”,其民事主張是無效的、不成立的。
我和相關人員從4月15日至6月日均在鞍山,由於當時沒有估計到出差時間這麼長,手頭上帶的錢不夠,以至東拚西借,如果當時收到賴祥誌所謂的0萬元,那段日子還會過得那麼辛苦嗎?請看我們當時的情景:
我和李奇家在鞍山天河賓館105房住了14天,每天房租是178元一晚。當時姚總交房租時交了000元,姚總在4月18日回深圳時給了000元,合計4000元,14天時間,吃住共用去4400元,我本人出差帶了1500元,李奇家帶了1000元,那麼, 合計6500元,滿以為10天半月可以回來的,那時鞍山天氣比較涼,每人又購買了一套衣服,二人剩餘1600多元,在鞍山市天河賓館實在住不下去了,隻好打電話給宋吉想辦法解決困境。於4月9日110分退房離開鞍山天河賓館,轉由宋吉介紹其熟悉的朋友開的鞍山憩園旅店住宿。我和李奇家住進後,交了00元訂金,雖房租每晚50元,可對我和李奇家來,身上隻剩1400多元,又要自己解決日常生活開支,也是很昂貴的了。從4月9日開始,我和李奇家吃飯每天控製在0元內。住了6天後,已難以為繼了,一邊向宋吉借,前後共借了宋吉000元左右,一邊打電話給姚總要他彙錢上來救急。
有一天,我們無錢吃飯,宋吉向朋友要錢也沒要到,隻好到宋吉住的鞍鋼招待所煮飯吃。到5月8日買飯盒的錢都不夠,隻好省錢買5毛一個的包子,就連憩園的老板姚家亮看到後都過意不去地:“你們老板怎麼搞的,怎麼老騙你們把款彙了,十天八天都彙不上來。”又,深圳特區到北方來做生意的也不會搞到像你們這個地步,房租沒錢交,連吃飯錢都沒有。姚家亮看我們確實可憐,有時煮好飯後也叫我們一起吃。就這樣,我們又熬了幾天,實在無法再熬下去了。於是,我在6月日上午九時到鞍山農業銀行憩園分理處,用金穗卡、憑身份證取到我愛人從深圳劃入的5000元,然後購了兩張下午40分沈陽至深圳的機票,當晚九回到深圳。
以上我陳述的全部是事實真相,無半摻假。法院也可到鞍山天河賓館、鞍山憩園旅店調查核實。至於我為什麼會寫這樣的借條,詳情的經過、原因我也得很清楚,就是在賴祥誌欺詐、誘騙,不使他家庭破裂,解決他老婆鬨離婚糾紛的情況下寫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同誌得好:“人民法院是最講理的地方。” 我懇切請求人民法院為我主持公道,還我清白。並依法懲治賴祥誌這個欺詐之徒。
此致
羅湖人民法院。
附件:
證人李奇家《證明材料》一份。
證人李奇家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深圳農行信用卡中心對帳單一份和存款單一份。
吳平6月日回程機票一張(複印件)。
答辯人:吳 平
1998 年 8月 1日
話羅湖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看了吳平遞上來的《答辯狀》,十分同情吳平的遭遇,對吳平:“這樣離奇的事情都有的?”
吳平:“我在這裡麵寫的,不怕與賴祥誌當麵對質,全部都是真實的。”
書記員;“既然立案了,你還是等開庭的通知吧。法院是會依法辦案的,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