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一、市公安局文檢字第8013號《鑒定書》的鑒定結論: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上的權限欄內“公證、他項權”字跡是工業村委主任張錦秀簽名蓋章後陳連平添寫進去的(見附件)。
證據二、1998年5月8日,寶安公安分局對陳連平審查筆錄。
第4頁第七行,問:“工業村張錦秀的法人委托書有沒有委托你去辦理‘公證、他項權’?”
陳答:“沒有。公證處辦理公證是我背著張錦秀去辦的。”
問:“此事張錦秀是否知道?”
陳答:“他不知道,我是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去做公證的。”
上述筆錄說明,陳連平供認自己擅自添加騙取了公證、他項權的授權事項。
(2)、公證處明知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有效期是1994年9月9日,早已經過期三個月,仍在同年12月27日接受該證明,顯然存在疏忽和過錯。
(3)、辦理聲明公證。依《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是不得代辦的,而寶安公證處卻違反本規定。接受了陳連平的代辦資格。
(4)、公證處更為明顯的違法事實體現在:我村法人代表張錦秀不在公證現場的情況下,公證處不加落實便在《聲明書》上由陳連平擅自塗改部分加蓋校對章。因此,該公證是顯失真實的。
2、抵押登記手續是陳連平騙取的,應認定為無效。
(1)、抵押登記所依據的《聲明書》、《公證書》是虛假的、非法的。
(2)、抵押登記申請表是陳連平擅自塗改我村的蓋章時間後填寫抵押事項的,不是我村的真實意願。申請表的時間從1994年6月15日改為1994年12月15日。
(3)、陳連平通過添加“他項權”騙取了抵押登記的授權的。我村根本沒有委托他去辦登記手續。
以上事實說明,陳連平是通過添加他項權騙取了我村的公證、登記代理權。然後騙取了公證、登記手續的。所以,這種抵押登記不僅內容失實。而且陳連平這種手續也是欺騙取得的,依法應確認為無效。
三、陳連平惡意篡改我村多份抵押法律文件,騙取了公證和抵押登記手續,貸款後又拒不還款,已構成金融貸款詐騙罪。
我村以辦理抵押貸款600萬元的真實意思,向陳連平提供了如下法律文件:
1、法定代表人張錦秀的身份證明;
2、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兩份;
3、《抵押聲明書》一式肆份;
4、《抵押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5.已蓋章的空白信箋三份。
陳連平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沒有作假外,其餘手續統統弄虛作假。主要體現在:
1、擅自塗改一式肆份的《抵押聲明書》。將一筆600萬元的貸款篡改為兩筆貸款,分彆是1500萬元、320萬元。2、又擅自在法人授權委托書上添加“公證、他項權”授權事項,騙取我村抵押的公證、登記代理權。3、擅自塗改《抵押登記申請表》的我村蓋章時間。騙取抵押登記手續。4、隱瞞我村,利用已蓋章的空白信箋分彆出具三張證明:94年8月18日、12月20日、95年1月4日,分彆用於1500萬元及320萬元的貸款手續中,違背了我村出具三張空白蓋章信箋用於貸款600萬元的意願。
以上事實,充分證明陳連平偽造了虛假的《抵押聲明書》,采取欺騙手段取得公證、抵押登記手續而獲得兩筆巨額貸款,貸款期滿後。拒不返還。陳連平的上述一係列行為,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了金融貸款詐騙罪。
四、申請人在本案中無過錯,本案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是屬於詐騙案件,貴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由於陳連平惡意篡改我村的法律文件,是隱瞞我村的。通過篡改文件而取得的押登記手續完全違背我村的真實意願,對我村沒有法律約束力。在本案中,我村並不存在因為過錯而出具手續給被申請再審人湖貝支行作借款抵押之事實,因而不存在因過錯而發生的經濟糾紛。
另外,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已於1998年4月20日對陳連平的詐騙嫌疑立案偵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乾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貴院應裁定駁回起訴,將本案移送寶安公安分局偵查。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提交新的證據足以證實陳連平構成金融貸款詐騙。本案的抵押登記手續完全不是申請再審人的真實意願,所設立的抵押關係是無效的。申請再審人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本案不是經濟糾紛案件。而是一宗典型的詐騙案件,應依法駁回起訴,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申請再審人誠請貴院對本案予以再審,糾正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深圳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印)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這篇《申請再審書》定稿後,就以寶安工業村委的名義發往最高人民法院。
看官:你看過上麵這篇再審申請文章也許有很多感想,或者認為它通篇都飽含強詞奪理的文革遺風。但是。小的有一個小小的看法也想跟你交流一下:蘇公安——這個農民的孩子畢竟還是一個本質不壞的老實人,他雖然在調查案件時對夏天、歐忠誠、劉愛華他們振振有詞。對夏天買盒飯招待他這個公權在握的執法人員耿耿於懷,言語中多有以徹查案件相威脅之意。但是,當涉及到動真格的判斷夏天他們究竟有沒有經濟問題,湖貝支行是否作過貸款調查、審查等問題時,他還是掂量著法律的嚴肅性,不敢造次。這樣,其實也是給他自己留了一條寬敞的退路。因為日後證明他當日的所作所為不甚恰當時,他仍然可以在公安戰線立身處事,以此為鑒,繼續實踐他的人生輝煌。因此,尊重法律、忠於事實、依法辦事——這是縱使懷有天大抱負、秉負滿腔熱血而踏進國家機關、尤其是執法機關充當人民公仆的年輕人應該時刻緊記的不二法門。
人們也許還記得,在寶安區政法部門介入此案前,市委辦公廳要求市公安局了解過此案,當時前來調查的是梁果凡處長等兩人。他們將調查情況向市委辦公廳彙報後,辦公廳負責同誌向過問此事的市委主要負責同誌介紹了情況。這位曾經長期在省經濟戰線任職的市委主要負責人看了相關資料後,並沒有對銀行的做法提出質疑,因此,市公安局也沒有再往下查。後來,寶安根據人民代表的提案重啟調查,並把案件移交寶安公安局偵辦。
值得慶幸的是,正是因為寶安政法機關在該案的關鍵點上拿捏住了分寸,一年以後,當工業村委的陳勝利主任邀請並帶著夏天和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到了工業村,在瀏覽了工業村的村容和原來抵押的三棟廠房後,工業村委在寶安區最豪華的酒店設宴款待夏天等人時,那句“對不起,給你添麻煩了!”的聲音,才可以一樣講得那麼順溜,讓夏天聽後仍覺得舒服與愜意。
那麼,工業村委的再審申請是如何由最高法院研究處理的呢?請容小的騰出時間慢慢道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