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二、蘇公安的《申請再審書》上京(1 / 2)

危險啊孩子 肖遠征 7913 字 10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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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分兩頭,各敘一方。

前文說到寶安政法部門組織的安延公司專案組向中央政法委寫了一個報告,受到上級高度重視,直接批示下來:“要從嚴查處。”於是,深圳政法部門也就緊鑼密鼓,一方麵抓緊對朱赤兒詐騙案件的相關人員的偵查工作,另一方麵,也積極準備對貸款案件啟動再審程序。恰恰在這個節骨眼上,公安局實施監視居住的岸尾村的原負責人,也是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劉森林竟然玩了個金蟬脫殼,活生生地在公安的眼皮底下溜走了,到現在也沒有下文,使這個案子變生出一段有趣的插曲。

而由蘇公安負責偵查的另一個詐騙案——陳連平詐騙工業村房產的案件,也由蘇公安絞儘腦汁,不斷的變換偵查手段,不斷突破、深挖,拓展線索,尋找漏洞,終於找出不少像模像樣的證據。

蘇公安將調查筆錄的要點摘錄下來,作為否決貸款合法性的根據,當然,最關鍵是否定抵押合法性的問題,供會議討論,大家議來議去,都覺得可以往上報了。但是往哪裡報呢?作為申請再審來講應該往省高院報,而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恰恰明確說這不是經濟案件。若再往省高院送,顯然有瓜田李下之嫌。那麼還是往b京送,由最高人民法院壓下來再審,那就理想得多。對!就往最高人民法院送。

於是。從事專案的蘇公安與工業村聘請的律師幾經斟酌,寫出了以工業村的名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的《申請再審書》,全文如下:

申請再審書

申請再審人:深圳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深圳寶安工業村。

法定代表人:陳勝利。職務:村委主任。

被申請再審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住所地:深圳羅湖湖貝路。

法定代表人:王顯耀,職務:行長。

被申請再審人: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新安海濱路2棟。

法定代表人:陳連平,總經理。

申請請求:

1、裁定對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書提起再審。

2、裁定撤銷上述第170號民事判決書和深圳中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

3、裁定駁回被申請再審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的起訴,將本案移送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查處。

4、兩被申請再審人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再審人深圳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因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事判決書及深圳中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兩級法院沒有認定陳連平欺詐事實,回避本案存在的金融詐騙犯罪嫌疑事實,必然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因此特向貴院提起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陳連平擅自變更借款人名稱、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把一筆借款抵押變更為兩筆借款抵押。因此,本案的抵押不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1994年?月?日(作者注:原文如此),我村與深圳寶安銀河實業開發公司簽訂《合作合同書》,雙方約定:由我村提供四本房產證(包括本案的三本)四棟廠房作抵押。由銀河公司向銀行貸款;貸款金額為600萬元,期限為12個月,從1994年8月1日至95年8月1日;貸款歸我村使用,銀河公司收取200萬元貸款的20%年利潤。簽約後,我村按約定提供了一式四份的《抵押聲明書》及其他貸款手續給銀河公司法人代表陳連平。在該聲明書中,我村確認借款人為銀河公司,借款金額為600萬元,借款期限為94年8月3日起,這就是我村的真實抵押意思表示。

但是。陳連平卻惡意塗改《抵押聲明書》,擅自變更了我村的真實意願:把一式四份的600萬元聲明書塗改成兩筆貸款;一筆將借款金額塗改為1500萬元,另一筆將借款金額塗改為320萬元;將借款人塗改為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把借款時間由原來的1994年8月3日塗改為12月27日。塗改後的二筆抵押貸款共計1820萬元人民幣。因此,陳連平擅自變更了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把一筆抵押變更為兩筆借款抵押,從根本上違背了我村抵押貸款600萬元的初衷。證據如下:

證據一、市公安局文檢字第8050號《鑒定書》,鑒定結論:《抵押聲明書》上塗改的字跡是陳連平所寫。

證據二、1998年5月8日,寶安公安分局對陳連平的審查筆錄。請看附件:

第4頁第三行。陳供認:“工業村張錦秀按照合同規定,交四本工業村的房產證給我。及有貸款600萬元的手續。如工業村的法人代表委托書,工業村蓋了公章的貸款抵押證明書等。”

問:“在梅林支行(原梅林金融服務社),湖貝支行(原湖貝金融服務社)辦理房產抵押分彆貸出1500萬及320萬,用塗改液塗改,填寫1500萬(即貸款抵押數額處),320萬,再蓋上寶安公證處公章,這些手續是否經寶安工業村張錦秀同意批準的?”

陳答:“以上這些手續,工業村的張錦秀是不知道的,我辦理貸款的手續他是不知道的。”

以上供詞可以看出。陳連平對擅自塗改聲明書一事供認不諱。

證據三、1995年11月28日,陳連平出具的《計劃書》:“茲有我公司與工業村合作借資金的合同,我公司沒有在原訂合同完成。現再作協商:在1996年農曆春節前退回所有抵押的房產,如到時沒有辦好,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我公司負責。”顯然,該《計劃書》表明陳連平貸款1820萬元是在隱瞞我村的情況下進行的,貸款都近期滿了,陳連平還偽稱沒有貸到款,還謊稱返回房產證給我村。這一證據進一步表明:陳連平塗改我村的聲明書是隱瞞的。帶有明顯欺詐目的。

以上證據充分證實:本案的《抵押貸款聲明書》所列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是未經我村同意,陳連平單方塗改的。不是我村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我村無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本案設定的抵押關係無效。

本案設立的抵押關係無效,除了體現在上述第一大點說明的貸款抵押不是我村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體現在設定抵押的程序非法。

1、《抵押聲明書》的公證手續是非法的。應認定為無效。

(1)陳連平擅自在授權書上添加公證事項,他是沒有本村的公證代理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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