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人們會問,為什麼有一個4000萬元的貸款合同,又還有其他合同呢?前者是湖貝支行準備跟三八股份公司長期合作的中、長期貸款合同,接下來是具體的分項合同。那麼,1500萬元又是怎麼回事呢?是這樣的:1995年6——7月間,市民銀行已經接管了湖貝金融服務社,原員工被市民銀行列為考察對象,我和徐東海暫定為信貸科臨時負責人。此後,新班子王顯耀、陳作業不斷以口頭和書麵方式請求總行解決三八股份公司的貸款,以引進存款保開門。總行行長古丁力和信貸處長馮老刀口頭答應後,派信貸處三個科長易木子、張魚、汪餘及萬中易、羅聯山等6人會同三八股份公司的陳善為等人,加上本行陳作業、夏天等實地到南山窩五達公司地塊查看。回來後,支行陳副行長(副總經理)授意儘快呈報貸款資料。在呈報表上,信貸調查員為劉愛華簽字,信貸審查員:汪洋簽批。在信貸科長欄,簽注落款為:“支行信貸臨時負責人:夏天、徐東海”。由於表格上沒有副行長批示欄,陳作業副總經理在表格的右上角寫道:“在解決舊貸款的問題上,該客戶基本上配合,抵押物所處的地理位置尚可。……待其引存的3000萬存款到位後(注:實際已到帳3300萬元),同意發放貸款1500萬元人民幣,同時歸還舊貸款1040萬元人民幣。”據此,王顯耀在行長欄批示:“同意貸款1500萬元,同時歸還舊貸1040萬元,報總行信貸處審批。王顯耀/95年10月20日”。
本來這樣也能緩解支行與三八股份公司的緊張關係,但恰逢這時,市民銀行的各項存款發生急劇下降,全係統出現嚴重的經營風險。於是,總行明令各透支的支行停止發放新貸款,呈報表由信貸員劉愛華到總行取回。這就給湖貝支行造成了非常難堪的局麵:三八股份公司認為:這是湖貝支行的棄約行為。而湖貝支行也自知理虧,兩個行長好長時間不敢跟三八股份公司打交道。
綜上所述,如果說湖貝金融服務社當初極力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來突擊貸款是為了減少自己的虧損而尋找資金出路的話,那麼,後來湖貝支行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來貸款就是為了自己保支付不至於被關門的一種行為。當然,由於總行的原因,客觀上起到了銀行騙企業的效果,導致銀企關係緊張。
市中院的判決書指出,湖貝支行與三八股份公司的借款行為受法律保護,應予支持。抵押不實,其主張不予支持。所以,借款本身不是詐騙。而且在沒有辦理公證和抵押手續時,就已經貸到了款。
法院判決後,我找到同是與五達公司合作建大廈的某企業財務人員了解情況。他說,幾家企業合作建大廈是事實,但超過了時間建設資金仍然不到位,五達公司便不買帳了。
三、幾個問題的說明:
1、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是由政府有關部門輾轉介紹到湖貝金融服務社洽談業務的。它成為支行客戶後,本人從來沒有捂蓋子的情況,與其他客戶一樣,在管理上采取定人定崗、定期輪換的管理辦法,積極催收貸款本息。管理過該公司的信貸員有:歐忠誠、劉愛華、高友華、張波、黃華林、喬一族、舒光榮等人。對該戶依法清貸後,仍然積極想辦法清收。
2、關於逾期放貸的問題。市民銀行成立初期,存款與貸款的實際利率倒掛,總行信貸處長馮老刀曾在會議上說:“不要什麼貸款到期都展期、都借新還舊,有些可以讓它逾期,再據合同多收20——50%的利息。”湖貝支行當時考慮自身保開門的特點,實際執行利率時書麵確定少收一部分願補存款的舊貸款戶的逾期罰息,以組織存款。這種辦法能被老貸款戶勉強接受,並在96、97年度為湖貝支行組織了一億六千萬的定期存款,從而度過了支付風險。當然,貸款逾期率是高了一點。
3、管理重要檔案的人員:
管理一級檔案(即房產證、存單、股權證)人員:金融服務社時期是劉英貴;銀行時期:營業部。
管理二級檔案(貸款資料)人員:金融服務社時期是劉英貴(其地位在三個信貸經理之上);銀行時期:汪洋。
以上檔案,尤其是一級檔案,未經行長批準,一律不得調出,故貸款出帳後,房產證的情形我是不清楚的。
4、本人鄭重聲明:我在湖貝支行(服務社)履行崗位責任期間,從未向三八股份公司謀取過個人利益。甚至從未受邀吃喝過(僅有一次工作餐:三八股份公司邀請湖貝支行查看其房地產項目時,我行陳作業和我看了一個上午,至中午2時才回到市區,在武警醫院旁的飯館吃了一個午飯)。我既不欠三八股份公司任何人情和債務,也不存在與三八股份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所謂“內外勾結”辦貸款的情況。我對所有貸款戶的管理是開放的、認真的。並鼓勵專管信貸人員發揮創造性,一有問題,立即雙線上報:在向我報告的同時,將情況直達行長。
四、坦率地說,我對市民銀行充滿感情。市民銀行成立後,我側重從事“兩清”工作,上有行長,下有信貸人員,但我充分發揮才乾,解決了不少疑難問題,受到係統上下的肯定和支行黨內、外群眾的普遍擁護。總行於1997年7月和1999年7月兩次表彰我為市民銀行優秀共產黨員;並被表彰為1998年度市民銀行先進工作者。
1999年下半年,當支行新任行長準備不用我的時候,我曾經在1999年冬《給黃鹿行長的信》中,談到我不計較個人恩怨為市民銀行工作的態度,以及人民銀行、市審計局、市民銀行對湖貝金融服務社(支行)貸款的稽核結論及文號。據說,當時黃鹿行長將我的信批轉給總行副行級以上乾部傳閱。2000年1月26日,湖貝支行寫了《夏天同誌離行有關事宜》的文件,要我簽字。該文件稱:“……此後夏天同誌與市民銀行無任何關係和經濟糾紛。”並蓋上了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的大印。
我要特彆指出:如果有人把舊貸款收不回的責任推到我頭上,或者戲弄法律,編織一些莫須有的罪名栽贓陷害,我堅信深圳的政法機關會還我公道和清白的。這個所謂的“案子”,不論弄出多少似是而非的假象和離奇古怪的“證詞”,我想,清者自清,人們將會看到我在三八股份公司貸款的管理上,以及個人品行上,都是過得硬的。也不難發現一個為市民銀行的生存而辛勤耕耘了六年的優秀黨員的嚴謹的敬業精神和工作態度,當然,還有高風亮節與寬廣胸懷。這也是我在信中輕聲問市民銀行的黃鹿行長:對市民銀行來說,我是否成了“廉頗老矣,尚能飯否”之人的初衷。
我十分願意儘我所能配合政法部門查清事實真相,還我清白。就像我過去積極支持中紀委、兄弟省市政法機關和市內公安機關所做的一樣。我表態:判斷問題是與非之根據的材料,你們如有需要可來電來函向我索要。但我也向你們建議:作為國家公安機關,不應過深地介入同樣是作為公司法人地位的各商業銀行的清收呆帳貸款的日常工作。清收舊貸款,也許是現在的市民銀行領導班子仍然要支付的一筆學費。我想,查找湖貝支行貸款戶資產,挖掘潛在資產項目,以實現清收效果,應該找像陳作業等仍在市民銀行的知情的同誌。陳作業是在湖貝支行職務較高,在職時間最長,且利用人民銀行影響監督貸款項目,甚至可以一票否決貸款的人,對深圳三八股份公司也非常熟悉。
在此,我還要特彆提醒公安機關:應該倍加珍視和維護我辛勤勞動的義務和權力,因為我上有73歲高齡的、而且生病的母親,要靠我日出而作的勞動供養。
謹此函達!
抄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一個忠誠的黨員:夏天
2003年5月17日
文章寫好後,夏天秉持一貫的懷疑態度審視了兩遍,覺得已經將公安局的問話提綱的核心內容囊括在文中。便將文稿放進公文包裡,匆匆下了樓,來到早先看到的江南大道旁的那家文印店,請店老板儘快將文稿打印存盤並發傳真到解豐的公司。隨同傳真的還有一張夏天自己畫的如何找到公安經偵部門及案件經辦人的路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