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七、退不避禍,尋根溯原(1 / 2)

危險啊孩子 肖遠征 7969 字 10個月前

上回說到夏天回到住地開始寫一份申訴材料。

隻見他拿起筆寫道:

關於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情況的說明

市公安局:

關於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含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給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我本著尊重曆史的角度和對事業負責的精神,補充說明如下:

一、這是一筆先放款給企業後,才陸續補辦公證手續的特殊貸款。

記得1994年6月8日——12日左右的一天上午(當時,我是剛進湖貝金融服務社才一個多月的試用工,我與服務社正式簽訂用工合同是1994月9月1日),金融服務社莊宇總經理召集秦現虹副總經理、辦公室王抗日主任、人事部陳士清主任、營業部張經經主任及三個二級信貸部的經理(一部徐東海、二部夏天、三部卜一定)開會。莊宇說:“現在服務社的存款是2.5億,而貸款才1.5億,如果過幾天,我們把安延汽車城公司的貸款還掉3000萬元的話,就剩下一個億的貸款了。這樣,我們多出了那麼多的存款要付利息,而能夠收入利息的貸款才一億,這樣算下帳來,我們就要虧損。那麼,我們就沒有辦法向股東交代,我們的飯碗也就沒有了。所以,這是最近幾天全社的大事,大家都要想辦法找到能夠消化大額資金的貸款大戶來,供服務社選擇貸款。”並要求大家首先從最近找過金融服務社,而雙方因利率談不太攏的客戶中,儘快聯係前來洽談。服務社可主動降低利息(由原月息2.5分,可降到2.3至2分不等)。而三八股份公司正是當時要求借3000萬元以上貸款,因嫌利率高而不願意貸款的客戶之一。湖貝金融服務社第二次找該公司的法人代表陳善為來談時,他直接到莊總辦公室,我和辦公室王抗日主任參加。莊總說:“我始終對你們公司邵先娘的事跡情有獨鐘,現在天天看香港報紙對她的事跡的連載。陳總,你能不能引薦一下,請她當我們服務社的高級顧問?”

陳善為回答說:“我可以介紹她跟你認識。但是,她最近很忙,整天都在美國忙布點的事,我會跟她聯係。”

談到貸款,陳說:“平心而論,兩分三的利率也是高的,……董事會研究同意,我才來辦,不然,我個人不冒這個風險。”

談到借款金額,他要求:“我們的房產證,一般做3000萬元貸款沒有問題,但是,我們現在用不了那麼多,現在的合同就簽1500萬元,在1500萬元中一時還用不了那麼多,最需要的是800萬元,剩下的第二期給我們。”

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貸款就是這樣一拉一攏一擔心(擔心資金放不出而虧損)、雙方各有所需的情況下特辦的。請看:1994年6月13日簽合同,6月16日放款出帳800萬元。6月20日上午市人民銀行前來查帳,到了6月28日,人民銀行黃金銀帶領工作組宣布湖貝金融服務社停業整頓,停止一切貸款活動,並由人民銀行沈東平科長接管了所有客戶的貸款資料。而這時,該筆貸款還沒有來得及辦理公證手續(注:公證手續是人民銀行審查完後,於94年7月1日由信貸員歐忠誠會同三八股份公司人員到羅湖公證處辦理的)。

當沈東平檢查到絕大部分抵押貸款都沒有辦好手續,如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以10平方公裡的土地抵押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貸款1.8億元,連紅線圖都沒有;作為78輛組裝轎車抵押隻有出廠證放在金融服務社;第三者存單質押連質押聲明都沒有等,他感到十分吃驚。有一天晚上,莊宇總經理、秦現虹副總帶著我去見人民銀行肖效前副行長。肖聽介紹說,我是金融服務社信貸人員,便把我當成上述貸款經辦人,罵了一個晚上。事後我想,幸好三八股份公司還拿來了《房地產證》,已經鎖在營業部的鐵櫃裡,還算比較完善。

這以後,三個信貸部忙著補辦貸款手續。包括:貸款呈報表、審批表、借據,甚至是營業部的帳和憑證及公證手續,力求能完善多少算多少。

市人民銀行於1994年7月12日向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下達《稽核問題確認書》,對上述信貸質量的核心問題作了完整的描述,並要求整改。金融服務社於1994年7月13日後向市人民銀行上報《關於對〈稽核問題確認書〉的確認說明》,並在忙了幾個月的補辦工作後,兩次向人民銀行呈請《關於我社整改情況和恢複正常貸款業務的請示》等多份文件。

現回過頭來看,當時所補辦的增加抵押,更換擔保,完善手續的各項努力,多數在向法院起訴時,被判不予支持,風險依舊。僅僅起到市人民銀行同意複業的作用。

毋庸置疑,如政法部門到市人民銀行調閱這三份文件,就能確認當時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先出帳後完善手續”的事實,和抵押物普遍沒有的所謂抵押貸款。同時也能表明,這是金融服務社和借款企業的共同行為。這裡的核心問題是:湖貝金融服務社領導人在1994年6月8日前已經知道特區人民銀行擬對該社采取停業整頓的措施,而在6月中旬集中放貸,導致近10個企業突然的、很意外的取得了貸款。我再提供一個佐證,市中院審監庭於98—99年間,啟動“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與湖貝支行的貸款案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卷宗內包含莊宇在內的近10人的詢問筆錄,可以確認上述事實。

二、市民銀行湖貝支行與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談判時斷時續,最後不歡而散。

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服務社賴以放款的一年期存款在95年3月起逐步到期,而貸款又難以收回,金融服務社麵臨巨大的支付風險和社會問題。如何拿出大筆資金去高價購買定期存款成了大家頭痛的問題(每1000萬元存款大致要額外支付150萬元利息差額)。當時,想方設法把這種額外利息轉嫁給舊貸款戶承擔,成為服務社負責人和信貸人員每天的中心工作。這種叫貸款戶組織存款保服務社開門的做法,舊貸款戶心裡是不願意的,舊貸款戶都會談些條件,要求增加新貸款以解決買存款的資金來源。

1995年6月30日,湖貝金融服務社邀請三八股份公司到服務社麵談協助組織存款和一攬子解決建設三八大廈資金的中長期貸款計劃。1995年7月10日,莊宇帶著我和卜一定到總行請示,得到明確答複:“……如果對方能出《存款承諾書》,可以做。”

1995年7月20日,湖貝金融服務社莊總、秦副總、陳副總、趙顧問和三個信貸經理、人事部陳主任、辦公室王主任,在莊總辦公室開會,三八股份公司的陳善為總經理來到後中斷會議,金融服務社與三八股份公司現場簽訂貸款4000萬元的中長期貸款合同。條件是:還清所有舊貸;三八股份公司出具承諾書引進一年定期存款6000萬元(續存一年);並保證如貸款到期未還,存款繼續保持在6000萬以上,存貸比保持70%。

應該強調指出:這份合同是莊宇總經理在任內請示市民銀行總行得到同意後簽訂的。並按照總行的補充要求,湖貝支行(金融服務社)要求三八股份公司開具承諾書。後者按銀行的要求開出了落款日期為1995年7月19日的對上述組織存款的承諾書。

合同簽訂後,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到湖貝金融服務社找到陳作業,陳打電話叫我到他辦公室,對方問:“貸款合同是不是真的?”陳說:“真的。”對方表示:“以後合作機會很多。”第二天,三八股份公司的兄弟公司——海外運輸公司的財務人員一行四人也來到我辦公室,問:“是否屬實?”我告訴他們:貸款合同是會議上簽的。

這份由金融服務社老班子定的《合同》,也得到了市民銀行接管湖貝金融服務社後的新班子王顯耀總經理、陳作業副總經理的認同。王顯耀同誌在該合同的下方寫道:“附:每筆貸款實際貸放,另行辦理逐筆核貸手續。”

作為引進存款的啟動資金,1995年8月4日新貸350萬元。在貸這筆款時,三八股份公司已經為湖貝金融服務社引進了一年期存款3300萬元。按原計劃,第一期必須貸款1500萬元,而最後隻取得350萬元,這數額比當時市場引進3000萬元定期存款的利差成本還少100多萬元。這樣,引起三八股份公司內部的極大不滿。有一天上午,陳善為在行長室裡,當著大家的麵對王顯耀說:“邵總說我在湖貝辦傻事,存款進去了貸款出不來,被金融服務社(湖貝支行)騙了,王行長,你說我怎麼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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