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世稍微學過點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人——甚至哪怕隻是把大一公共課“法律基礎”稍微學認真一點。
都不難知道90年代起,國內商標法領域,就有了“反向假冒”這個概念。
而老師講到這個概念時,萬年都隻有一個案例:鱷魚反向假冒楓葉西褲案。
那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時候,香江鱷(c開頭那個,不是l開頭那個。l開頭的是法國鱷)在國內大賣,趕上了內地市場拚命追捧港貨名牌的狂潮。
結果香江鱷本身產能跟不上,又沒學會跟耐克那樣談代工廠的oem貼牌加工,就學了一招:看京城的楓葉西褲產品質量不錯、設計風格和質地也跟香江鱷相近,而價錢隻有名牌港貨的三分之一。
於是鱷家就直接問對方大量訂貨,楓葉廠生產一車西褲就直接拉走,把楓葉商標剪了之後打上鱷家自己的商標,加價三倍立刻轉賣。
後來楓葉廠發現市麵上自家的西褲越來越少,才知道原來是被人買去剪標後改頭換麵了,便想要打官司。
一開始鱷家完全不虛:咱又沒侵犯你的商標權!咱是實打實按市場價真金白銀買了你的褲子!貼的也是我們自己有100%使用權的自有品牌,關你屁事?
不過一番博弈後,楓葉廠卻贏了官司,這裡麵的法理依據,就是“反向假冒”。
這裡麵的商業邏輯是這樣的:楓葉廠生產了一條西褲,假設成本80,售價100,之所以隻賣100,而不是110、120;
是因為企業除了賺20塊利潤之外,還希望同時收獲“讓市場上多出現1條楓葉西褲,這樣就可以讓人民看到楓葉品牌的機會增大一點,為楓葉這個商標積累商譽和品牌無形資產做貢獻”。
換句話說,這裡麵是有一定的“少賺一點錢、換取多賺一點吆喝”的意味的。
用後世人更能理解的、更極端的方式來類比,那就像雙十一的時候,某些牌子搞1元秒殺,之所以賠本,就是希望增加品牌曝光率。
如果這時候有其他商家做腳本、把他家的1元秒殺貨都秒走後、塗掉品牌再投放市場,那明顯是侵害了對方搞秒殺宣傳活動的宣傳效果。
這也是為什麼後世很多既有自有品牌、又給彆人做代工的代工廠,在代工時往往售價反而比自有品牌貴一些——這裡麵的差價,就是換取了“乾了活卻沒賺到名聲”的損失。
就像一個以自己筆名寫網文的寫手,如果能簽千字五十塊的買斷。這時有大神想雇他當槍手,那怎麼也得出千字八十吧——畢竟拿千字五十的時候,得到的不僅是這五十,還有名聲,還有紅的機會。而掛大神當槍手,“紅”的潛力就歸大神了。
所以,90年代那個案子,最後京城法院判了鱷家敗訴。理由就是“鱷魚的行為,導致了楓葉品牌在市場上曝光率的下降”。
然而,這些進入90年代後,人人都能理解的商業邏輯,
在1979年,卻是極少有人能想到如此刁鑽的角度的。
連耐克這種品牌,在79年時都還是有自己生產工廠的“重”公司。
而不是幾十年後那種隻有設計和品牌宣傳兩個部門、其餘整個生產和供應鏈都包給越南廠的“輕量化”公司。
“代工廠給人貼牌代工時,收的價錢就是該天經地義比造自有品牌更貴”這個共識,全球也還沒幾個人能形成。
但顧驁卻偏偏從這個角度,給了三井壽司當頭一棒:
法律是沒有規定,但哥就是明白告訴你,你們曰本酸素株式會社,在引進了中國的膜法技術後,獲得的可不僅僅是銷售設備本身的利潤。
更多的是對貴社技術實力、在本行業中的國際排名的一種證明認可、一種商譽的提升。哥就像是給你當了槍手。
所以,哪怕你們賠錢賣設備,那也是應該的,彆覺得多麼冤枉。
幾十年後,當名聲和商譽、流量更值錢之後,連秒殺的人都那麼多呢,你們這點算什麼!
這就開啟了一個船新的統計維度了。
把人們從沒想到過的盤外因素,直接新定義到談判進程中來。
就像一個本來隻是在算產品毛利賬的化工廠老板,突然被世界上第一個環保型政府揪住了耳朵:來來來,咱算一下綜合社會效益,把你的排汙治理成本也加進去……
再加上顧驁烘托的“國內唯創彙論”形勢,並且給了大量的乾貨實證,讓曰本人不得不相信“如果中國人不賣授權,他們真的會寧可虧本也自己造並創彙”。
一軟一硬,兩手夾攻。
三井壽司和他的法務、商務助理,漸漸潰不成軍。
……
“顧先生真是奇才,罷了,這次的單子,我們原則上同意您的最終報價:未來3年內銷量5套以下時,我社將按照保底價120萬美元,支付專利的排他授權費。10套以下的,按20萬美元一套計價,20套以下15萬……”
這個價格,比顧驁一開始說的最小銷量30萬*5的保底,確實砍掉了20%。
但已經遠遠超出包處長一開始定的軍令狀底限很多:包處長要求是10萬以上就不算犯錯誤,15萬就算立大功。而顧驁談下來的卻是2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