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威嚴地說:“顧阫被害,沉屍水塘,你們想必知道吧?”
王治、王二、王六忐忑不安,連說不知情。
李義看向主簿孫昂:“告訴他們大明律令!”
孫昂將筆遞給身旁的書吏,移開桌案上的紙張,肅然道:“《律令·人命》明文規定,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裡。你們在說話之前可要想清楚,當晚你們是否出手幫著王富貴殺人,若出手了,按律絞,若沒出手,則一百、流三千裡!”
王治、王二、王六三人冷汗直冒,扭頭想要找王富貴,卻沒看到。
李義啪的一聲,厲聲喝道:“典史黃琳、百姓鄧泉,可都看到了當日殺人情景,也看到了是誰幫著王富貴沉屍,誰找的石頭!現在還不從實招來,等著用刑不成?說,你們是不是協助王富貴殺人拋屍?”
王六被恐嚇得六神無主,張口就交代了出來:“是,是王老爺一人所為,我隻是負責搬石頭,與我無關啊,縣太爺饒命。”
此言一出,真相大白。
王六不想死,杖一百、流三千裡,總好過被人吊死強。
有一個交代的,其他兩個人也不敢再隱瞞,典史都是認識的,當初他也在場,他都交代了,咱們這些人還等啥,反正動手的是王富貴,他死歸他死。
顧正臣看向知縣李義,暗暗心驚。
這就是知縣的手段嗎?
攻心與威嚴並舉!
能讓三人交代,還是那模棱兩可的話,讓三人以為事情已板上釘釘,證據確鑿。
待三人交代清楚,隨後畫押。
李義看過之後,追問:“當年顧阫被害,隨身可有財物?”
王治回道:“顧阫隨身僅有三百文錢,這筆錢我們沒拿,被老爺拿走了。事後,老爺給了我們各二十兩,讓我們忘記此事……”
李義微微點頭,再傳王富貴:“主簿,拿三人證詞給王老爺看清楚。”
王富貴見自己被出賣,癱坐木然。
按大明律令,雖無實證,若有足夠多的證人,且證人證詞嚴絲合縫,相互印證,也足以定罪。
何況王治等人還交代了王富貴殺人時使用的石頭就在水塘底,且殺人時用力過猛,石頭割傷了手掌,其手掌中的疤痕就是明證。
一出堂審,雷厲風行,乾脆利索,果決明快,讓顧正臣真正見識到了為官的霸氣。
這就是權力!
我也想坐在那裡,掌管大印。
一言出,眾人隨!
顧正臣渴望進入大明官場,渴望掌握權力。
洪武王朝如海,驚濤駭浪無數。
權力如舟,載人死生。
可沉海底。
可渡彼岸。
顧正臣想去看看開出大明國祚二百七十六年的那個偉大男人,看看他的帝王權謀,布局天下!
李義結案,判王富貴斬,王治等人杖一百、流三千裡,安排主簿寫俱文書,發至京師。
大明知縣的權限,隻到笞刑與杖刑。
徒、流罪,需要報給府一級來判。
至於死刑,則需送京師,由京師的法司部門定奪,複議之後,交皇帝勾決,然後發至地方執行。
明代知縣不可能判案之後,立馬拉出去砍腦袋。
死刑權,隻在朝廷。
具體點,天下人的生死,都在老朱的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