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耆英南京簽約(1 / 2)

百年爭戰 路人四九 5698 字 7個月前

鎮江失,運道絕。道光帝技窮。

戶部又奏:庫銀接近為零,糧餉似已無能為繼。

道光帝無奈傳諭:耆英、牛鑒、伊裡布等設法羈縻,便宜從事之處,著從權辦理,朕不為遙製。如夷船回粵,可將相港賜予,廣州、福建、浙江、海口擇時通商。如事了結,飛谘奕經;如事無解,亦谘奕經帶兵飛至。夷逆狡黠,勿隻身犯險。此外一切緊要事件必應籌者,均著該大臣等一一分晰妥議,不厭反複詳明,務須永絕後患。該大臣等既知善後難於措手,他國之不免生心,即應思前顧後,預為籌畫,於勉從下策之中力求弭患未然之計。償稍留罅隙,日後有所借口,以至彆生枝節,辦理掣肘。另,鎮江亂民趁亂泄憤,戕官縱賊,實屬罪大惡極。副都統海齡,以闔門死難,大節無虧,仍照都統例賜恤,諡昭節,入祀昭忠祠,並建祠鎮江,妻及次孫附祀。

1842年8月4日,英艦抵南京江麵。牛鑒急火攻心,急奏:危急迫在眉睫,伏求聖上速決大計,以拯民命。

牛鑒疏罷,遣人飛馳無錫,請來耆英、伊裡布相助。

牛鑒道:“吾大戰大敗,小戰小敗,每戰必敗;所以不能再戰,亦不必再戰。”

伊裡布道:“逆夷攻城不略地,俘兵無戕害,行事多有不同。看來隻為通商。”

耆英道:“旁事勿論,唯撫此夷,首重誠信;計我之利害,不問彼之是非。因勢利導,不事苟就,務存大體,堅持成約。”

三大員嗟歎良久,恰道光帝和諭至,遂一致同意璞鼎查所提條款。

8月29日,欽差大臣耆英、兩江總督牛鑒、乍浦副都統伊裡布與英駐清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在英艦“皋華麗”號上議訂《南京條約》。

約曰: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裡布;大英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下:

一、今後清英兩國永葆和平。

二,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通商口岸,英國在通商口岸設領事館,管理貿易通商。

三、割讓相港島。

四、賠償鴉片煙價六百萬元。

五、廢除十三行承辦貿易舊例,英商可與任何人貿易,清國賠償商欠三百萬元。

六、賠償軍費一千二百萬元。

七、所有賠償,分四年繳清,逾期,每百元加息五元。

八、釋放被俘及囚禁的英國及屬國軍民。

九、因與英人交往獲罪之清國人,免其罪責,釋放已關押者。

十、清方合理製定關稅稅率,英國貨物在開放口岸納稅後,過內地不得再行課稅。

十一、清英兩國官員平等來往。

十二、大清皇帝批準和約並交納六百萬元後,英軍退出江寧、鎮江及鎮海之招寶山,但仍駐舟山海島、廈門鼓浪嶼,待賠償繳清,口岸開放之後,即行退兵。

十三、和約由兩國君主批準實行,兩國各留一冊,大清欽差大臣與英國公使各留副本一份。

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侯大臣等分彆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朱筆親簽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差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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