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紀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條約簽畢,耆英奏曰:利害相權,安危攸關,不得不降心抑氣,貌似強忍,以冀事之成,未敢逞匹夫之勇,致成決裂。
道光帝接奏,長歎一氣,諭曰:朕惟自恨自愧,何至事機一致於此?於萬無可耐之中,一切不能不勉允所請者,誠以數百萬民命所關,其利害且不止江浙等省,故強為遏製,各條均照議辦理。
退朝後,道光不言不語不吃不喝,負手彷徨踟躇,一夜未嘗暫息,漏下五鼓,忽又頓足長歎。
穆彰阿知帝愁苦,奏請木蘭圍獵,多事之秋,更應振作。
道光帝道:“也罷,少隨簡程,隻帶四皇子奕詝、六皇子奕忻及幾個大一點的小皇子。“
杜受田乃四皇子授業恩師,其知四皇子智、力皆不如六皇子,於是授計奕詝:不以弓馬之長與諸弟爭高低;鳥獸孳育,不忍傷生以乾天和。
木蘭秋獮,肄武綏藩,道光帝當然想盛世豪舉,無奈庫府銀窘。但當看到四皇子奕詝兩手空空,一臉無辜,且曰麋鹿孳育不忍相傷,竟莞爾一笑。
多年以後,道光帝垂危,再甄四、六。六兒奕忻滔滔不絕、從善如流。奕詝跪地泣語:“兒臣日夜叩祈上蒼,惟願皇阿瑪早日康複,此乃國家之幸,萬民之幸,兒臣之幸也。”
南京約簽兩月,璞鼎查察漏補缺,又脅耆英簽《虎門條約》,條約一十六款:
一、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進、出口貨物稅則附粘之冊,嗣後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為式。
二、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新定貿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後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為式。
三、新定貿易章程第三條,貨船進口報送所有罰銀及貨物查抄,皆歸中華國帑,以充公項。
四、五港口開辟之後,英商隻準在五港口貿易,不準擅赴他處,亦不準華民擅於他處串通貿易。英商如有背約不服禁令者,任憑中國員弁連船連貨一並抄取入官,英官不得爭論;倘華民在他處港口與英商私串貿易,則國法俱在,應照例辦理。
五、前在江南業經議定,以後商欠斷不可官為保交,如賬據確鑿,人在產存,均應由華、英該管官一體從公處結,以昭平允;仍照原約,彼此代為著追,均不代為保償。
六、廣州等五港口各英商,均不可妄到鄉間任意遊行,更不可遠入內地。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相安。倘有英人違背,不論係何品級,即聽該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理,但該民人等不得擅自毆打傷害,致傷和好。
七、在萬年合約內言明,允準英人攜眷赴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製。但中華地方官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於何地,用何房或基地,係準英人租賃;其租價必照五港口之現值為準,務求平允,華民不許勒索,英商不許強租。
八、向來各外國商人止準在廣州一港口貿易,上年在江南曾經議明,如蒙大皇帝恩準西洋各國商人一體赴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港口貿易,英國毫無靳惜,但各國既與英人無異,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國均不得藉有此條,任意妄有請求,以昭信守。
九、倘有不法華民,因犯法逃在相港,或潛住英國官船、貨船避匿者,一經英官查出,即應交與華官按法處治;倘華官或探聞在先,而英官尚未查出,則華官當為照會英官,以便訪查嚴拿。英國諸色人等,倘有逃至中國地方藏匿者,華官亦必嚴行捉拿監禁,交給近地英官收辦,均不可庇護隱匿,有乖和好。
十、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中國兵船不得攔阻。
十一、萬年合約內言明,俟將議定之銀數交清,其定海、古浪嶼駐守英兵必即退出。凡有英官居住之房屋,無論係英人建造亦或曾經修整,均不得拆毀,即交還華官,轉交各業戶管理,亦不請追修造價值,庶免致遲延不退,以及口角爭論之事,以敦和好。
十二、所有英商,不許串合華商、海關官衙,偷漏稅項;倘有偷漏走私之案,該英管事須即時通報中華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貨,無論價值、品類全數查抄入官,並將偷漏之商船,或不許貿易,或俟其賬目清後即嚴行驅出,均不稍為袒護。本地方官亦應將串同偷漏之華商及庇護分肥之衙役,一並查明,照例處辦。
十三、嗣後凡華民至相港貿易者,均須在廣州等五港口,完納稅銀,領取牌照;非互市之處,不準華商擅取牌照往來相港,責成九龍巡檢會同英官,隨時稽查通報。
十四、相港未設有華官,如有商欠,英官須查照上文第五條辦理,以歸劃一。
十五、前條載明,凡係華民帶貨往相港銷售,或由相港帶貨至各港口者,必由各關發給牌照等語。今議定,各港口海關按月以所發之牌照,或由相港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至相港,每月逐一具報粵海關,粵海關轉為通知相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該英官亦應將來往各商船之船號、商名、貨物數目,每月照式具報粵海關,而粵海關即便通行各海關,查明稽核,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絕假用牌單、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致兩歧。
十六、英國之各小船,向不輸鈔。今議定,嗣後各船進出各港口,但使有一擔之貨,其船即應按噸輸納船鈔,以昭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