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章 曾國藩臨機斷案(4)(2 / 2)

百年爭戰 路人四九 3262 字 7個月前

慈禧太後道:眾口悠悠,議辨方明;速傳聖諭,各省督撫將軍,即刻協奏曾國藩天津教案折;直隸總督曾國藩,速即督飭銘軍丁壽昌部,緝拿凶犯;江蘇巡撫丁日昌,飛馳入津,協助曾臣,會辦教案;長江水師提督黃翼升,速率本部,馳赴上海,護守吳淞海口。

奕訢道:啟稟皇太後,奴才以為,黃翼升之長江水師,不可輕動。

慈禧太後道:常言道打草驚蛇,這不打草,蛇焉能現!觀其表,曾國藩確屬忠心;然動其裡,不知其心胸闊否?賠銀取悅、殺人求和,皆屬權宜之計;曾氏之奏章,不可儘發,其中致疑五處,軍機處務必斟酌朝廷用意,酌情截留。

曾國藩接旨,迅速密捕四五十人犯,又諭天津士民:自鹹豐三、四年間,本部堂即聞天津民皆好義,各秉剛氣,心竊嘉之。

夫好義者,救人之危難,急人之不平,即古所謂任俠之徒是也。秉剛氣者,一往直前,不顧其他,水火可赴,白刃可蹈之類是也。

斯固屬難得之質、有用之才,然不善造就,則或好義而不明理,或有剛氣而無遠慮,皆足以僨事而致亂。

即以昨五月二十三日之事言之,前聞教堂有迷拐幼孩、挖眼剖心之說,爾天津士民忿怒洋人,斯亦不失為義憤之所激發。

然必須訪察確實,如果有無眼無心之屍實為教堂所掩埋,如果有迷拐幼孩之犯實為教堂所指使,然後歸咎洋人,乃不誣枉。

且即有真憑實據,亦須稟告官長,由官長知會領事,由領事呈明公使,然後將迷拐知情之教士、挖眼剖心之洋人大加懲治,乃為合理。

今並未搜尋迷拐之確證、挖眼之實據,徒憑紛紛謠言,即思一打泄憤。既不稟明中國官長,轉告洋官,自行懲辦;又不稟明官長,擅殺多命,焚毀多處。此爾士民平日不明理之故也。

我能殺,彼亦可以殺報;我能焚,彼亦可以焚報。以忿召忿,以亂召亂,報複無已;則天津之人民、房屋皆屬可危。內則勞皇上之憂慮,外則啟各國之疑釁。十載講和,維持多方而不足;一朝激變,荼毒萬姓而有餘。

譬如家有子弟,但逞一朝之忿,而不顧禍患入於門庭,憂辱及於父兄,可乎?國有士民,但逞一朝之忿,而不顧乾戈起於疆場,憂危及於君上,可乎?此爾士民素無遠慮之故也。

津郡有好義之風,有剛勁之氣,本多可用之才,然善用之,則足備乾城;誤用之,則適滋事變。

聞二十三日焚毀教堂之際,土棍遊匪混雜其中,紛紛搶奪財物,分攜以歸。以義憤始,而以攘利終,不特為洋人所譏,即本地正紳,亦羞與之為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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