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親王奕欣道:他國攻我之地,我國償其費用,此甚無理!
威妥瑪道:此非倭人之軍費,此乃遇害難民之撫恤。貴國若不賠償,貴國東南之台海,必起兵戎。
威妥瑪彆後,軍機大臣李鴻藻道:直隸總督李鴻章甚諳洋務,何不致函詢問。
奕欣謂沈桂芬道:沈大人何意?
軍機大臣沈桂芬道:200萬兩白銀,倭人獅子大開口矣!琉球遇難之民54人,每人賠償2000兩,10萬兩白銀足已。
奕欣道:區區10萬白銀,若能促倭退兵,當是最佳之局。此事牽扯亦多,且看李鴻章之意。
李鴻章接函,速即回曰::閱威妥瑪敘日本兵費一節,總近嘉音。平心而論,琉球難民之案,已逾三年,閩省並未認真查辦,無論如何辯駁,我國亦小有不是。萬不得已,或彼因為人命起見,酌議如何撫恤琉球被難之人,並念該國兵士,遠道艱苦,乞恩犒賞,不拘多寡,不作兵費,俾得踴躍回國。且出自我意,不由彼討價還價,或稍得體,而非城下之盟可比。此論為清議所不許,而環顧時局,海防非急切所能周。美、英、法、俄各國雖未明幫倭人,未始不望倭人之收功獲利,斷無實心幫我。
沈葆楨亦奏:倭備雖增,倭情漸怯,彼非不知難而退,而謠言四布,冀我受其恫嚇,遷就求利。倘入彼甕中,必得一步又進一步,但使我厚集兵力,無隙可乘,自必帖耳而去。故寬其稱兵既往之咎,已足明朝廷逾格之恩,倘妄肆要求,願堅持定見,力為拒卻。
李鴻章以撫恤定案,沈葆楨模棱兩可,恭親王奕欣實不能決,遂奏請同治帝聖裁。
同治帝諭曰;新疆戰事未了,東南複起兵戈,此不利我國。遇難之民,必當撫恤;倭人退兵之日,賠償金到位之時。
1874年10月31日,大清國恭親王奕欣與日本內務卿大久保利通於北京簽署《中日北京專約》。
文曰:茲以台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清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清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先行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銷,用作罷論。至於該處生番,清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兩國互換憑單,議辦如下: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準給撫恤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準給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準於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延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儘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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