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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兩年的考察,張孝武和一眾官員認為如今聖漢官場中最大的掣肘便是官製,以縣衙為例子,縣令總管一切,全縣的軍民政權都掌握在縣令一個人手中。雖然縣衙有四個人領官餉,分彆是縣令、縣丞、縣尉和教諭,但掌握全縣財政大權的主簿居然是縣令的私人會計兼出納。除了四人之外,縣衙內所有人的糧餉花銷全都是縣令一人負責,也就是說除了縣丞、縣尉和教諭外,其餘人全都是縣令的私人雇員。
因此縣令想要養活衙門雇員,必須增加除了國稅(田稅)之外的其他稅收,而各地層出不窮的稅收花樣,部分因為縣令需要養活衙門裡的人。
張孝武可以理解許多縣令最後腐敗活成了自己年輕時最討厭的樣子,畢竟這是千百年來舊製度的沿襲,家天下讓皇帝認為整個國家都是自己的,讓州牧認為整個州都是自己的,讓縣令認為整個縣都是自己的,在自己家裡拿點錢,並不算是偷。
在通訊不發達,科技落後的封建社會中,縣令負責製度導致百姓隻知道縣官,而不知朝廷,對於百姓來說,他們的縣令便是當地的土皇帝。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後世國內的校長負責製也是如此。當一個人大權獨攬時,所有的誘惑迎麵撲來,一個人想不腐敗都很困難。
為了改革,張孝武在北方四州財政穩定之後,逐步著手於衙門改革,一是必須進行分權,二是必須增加公務員數量。但張孝武先是增加了國家公務員數量,以縣為例,先前縣衙內隻有縣令、縣丞、縣尉和教諭四人是公務員領取國家薪俸,而今增加到了四十八人。
多出來的四十四人領國家薪俸,意味著他們不再是縣令的雇員,縣令同樣也無權直接對縣衙裡的四十八人進行開除和停俸處理。當然,縣令仍舊有權對下級進行人事調整,隻是人事任免需要上報給府衙一級,府衙則會派遣專門的人員對這四十七人的升遷獎勵進行核實。
隨後,張孝武又對縣衙進行了更加明晰化的分權行為,以縣衙為例子,縣令(又稱知縣)統一管理縣衙所有工作,主要負責縣衙內人事、財政和後勤;
縣丞負責管理當地民生、戶籍和建設,縣城也是全縣衙的二把手,在縣令不在時全權負責縣衙內的一切工作;
縣尉負責管理當地治安、防衛和軍事,相當於民兵部長和派出所長,隻負責抓捕和公訴;
教諭主管當地教育、宗教祭祀、文化發展,主持全縣重大節日活動;
主簿主管當地財政預算、稅收等事務,主簿的設立讓全縣財政權從縣令私人手中回到了官府手中;
縣判負責當地案件判斷、刑罰和監獄,相當於法院,將縣令最大的判案權收回,從此之後縣令不在審理案件,將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