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銅鼎法(1 / 2)

欣二千零三十年冬

曆經一年多時間,十二尊銅鼎製作完畢。

為了湊齊足夠多的銅料,欣不得不將一部分奴隸售賣給了周圍的其他諸侯國,從其他諸侯手中換取銅礦石。

十二尊銅鼎矗立在君主府宅門前,上麵銘刻了許多律法條文。

原本,欣隻打算銘刻律法,但是王叔旦在不久前頒布周禮,讓天下諸侯根據實際情況有條件地遵循周禮。

這個有條件地執行,主要是看周禮的推行難度。

諸如宗周成周地區,則是徹底推行周禮,而如果是齊國這種被蠻夷包圍的諸侯國,則需要自己將周禮內容與當地的人文風俗結合起來,避免強行推行周禮而引發當地土著的叛亂。

周禮的頒布,讓天下諸侯緊緊團結在周王室身邊,形成了相對穩定的秩序。

十二銅鼎的正麵,是欣國的刑律,背麵則是王叔旦頒布的周禮內容。

刑律內容包括,奴隸殺害奴隸的處罰,國人殺害奴隸的處罰,國人殺害國人的處罰,奴隸殺害奴隸的處罰,偷盜、奸淫、酗酒、破壞國家財產、破壞私人財產、交易等等。

國人未經允許,擅自殺害國家奴隸,第一次罰款銅或者布,第二次開始加以鞭刑。

國人如果擅自殺害他國人的私人奴隸,則賠償對方雙倍等價奴隸,比如一位國人殺害了對方兩個年輕的女性奴隸,則需要賠償給對方兩個年輕的女性奴隸。

國人如果殺害其他國人,則剝奪國人身份,貶為國家奴隸。

奴隸如果以下犯上,殺害國人,則直接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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