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銅鼎法(2 / 2)

國家奴隸如果殺害國家奴隸,則處以鞭刑,國家奴隸如果殺害私人奴隸,則由國君對被殺害的私人奴隸的主人(國人)進行賠償。

私人奴隸如果殺害國家奴隸,則由其主人對國家進行賠償,賠償當時包括奴隸、銅、布、糧食等等。

私人奴隸殺害私人奴隸,則由該奴隸的主人對被殺害奴隸的主人進行雙倍等價賠償。

“君上,去洛邑進修的時候到了。”

寺人在一旁提醒,這位寺人是欣從奴隸中挑選的一位少女,專門負責服侍他以及他的妻兒子女。

為了推行周禮,王叔旦要求諸侯們前往洛邑或者鎬京朝貢時,順帶學習禮儀,諸侯回到自己的封地後,再將周禮的傳播給自己的國人。

三個月後

洛邑

“宣,衛國公子懋覲見!”

“宣,齊國公子……”

“宣,康國公子……”

“宣,欣國國君……”

大多數諸侯因為忙著鎮壓自己封地上的蠻夷(不服周的當地土著),所以沒空親自前來朝貢和學習周禮,隻能派遣自己的兒子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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