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晚上9點30分,由於旅遊景點酒店房間隻剩下一間,趙樂樂和蔡謙開了一間房,蔡謙承諾不對趙樂樂做任何事情。”
“晚上9點50分,蔡謙想要對趙樂樂強行發生關係,遭到趙樂樂嚴正拒絕。”
“晚上10點12分,趙樂樂生氣,並且多次拒絕蔡謙的請求,趙樂樂打開酒店的門想要逃跑,但是被蔡謙強行抱了回去。”
“晚上10點20分,蔡謙強行和我方當事人趙樂樂發生關係。”
“事後,趙樂樂選擇報警。”
“在這起案件當中,哪怕趙樂樂和蔡謙已經訂婚了,蔡謙也不應該不尊重趙樂樂的個人意願,強行發生關係,導致趙樂樂受到到害怕,抑鬱,恐懼,對趙樂樂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傷害。”
“所以,我方訴求如下——
一、蔡謙強行發生關係,違背我方當事人趙樂樂的個人意願,蔡謙已犯強女乾罪,根據華夏《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女乾婦女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求法院判處蔡謙十年有期徒刑。
二、趙樂樂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蔡謙的行為讓趙樂樂留下了終身難以消失的陰影,因此請求判處蔡謙賠償趙樂樂二十萬的精神損失費,並且包含訴訟費等各項費用。”
趙宇把訴求都說了一遍。
趙樂樂聽到自己請的律師這麼說,心裡樂開了花。
二十萬!
她馬上就可以用二十萬買包包去了!!
舒服啊!!
趙樂樂看都不看蔡謙一眼,已經在想著怎麼去花這二十萬了。
趙宇說道:“我方有證據,可以完全證明蔡謙對趙樂樂發生了強女乾行為。”
“一、根據醫院檢查的證明報告,在我方當事人趙樂樂體內的確查驗到了蔡謙的DNA,並且在趙樂樂的皮膚組織裡麵也驗到了蔡謙的DNA組織。”
“二、趙樂樂的媽媽趙依萍提交的錄音,錄音表明,蔡謙的確已經承認了他當天晚上做出的強女乾,隻是後來被警察抓進去供認不諱,但他已經承認自己所犯下的事實。”
“三、警方已經調去當時的監控錄像,監控錄像顯示,趙樂樂在晚上10點12分想要逃跑,被蔡謙給強行抱了回去。”
“人證物證俱在!”
“請求主持公道!維護我方當事人趙樂樂的正當權益!”
趙宇全都說完了,還把證據也提交了上去。
在趙宇看來,這個案子非常簡單。
不管對方律師怎麼辯駁,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