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 論秦(2 / 2)

長平長平 楚秦一鶴 4819 字 3個月前

春申君問道:“王屢命,武安君何屢辭?”

芒未道:“武安君有二子,伯最孝,而仲最賢,伯常留府,而仲常隨軍。長平之戰,仲戰死,武安君悲之,親為服喪,哀慟難已;遂得頭風之症,每發則頭痛如裂。未能視事,固也,非止怨王也。而王以律殺之,以儆效尤,而示王命不可違也。王願應侯親殺之,應侯固諫而不從,乃因司馬靳殺之!”

春申君道:“吾等皆聞,武安君貶為士伍,而意常怏怏,有怨言。應侯說於秦王,秦王乃殺之。吾每疑之。今聞大夫之言,乃知其情。武安君曾不為秦王用,秦王乃殺之,固不欲為諸侯用也。”

眾人你一言我一語,對此議論紛紛。芒未沉默不語,昂然看著這群人提出各種匪夷所思的解見,不覺悲從中來:崇尚實際的秦人從來不會發出如此不著調的議論,誰的議論略偏離主題,就會被主持人拉回來。他又偷眼看向春申君,春申君似乎很享受自己的門客能夠掀起如此巨大的頭腦風暴!

而從宴會開始至今,芒申坐在芒未的身邊,不發一言,顯得毫無存在感。芒未又偷眼看了芒申一眼,見芒申正有滋有味地品嘗著席中案上的酒肉果品,每一種都十分享受地慢慢放入口中,細細咀嚼,緩緩咽下。芒未恍然,也學著芒申的樣子,細嚼慢咽地開始品嘗案上的吃食。

春申君看出了芒未的放棄,但他不能放棄,隻能硬撐著和諸門客應付著,保持宴會所必須有的歡樂氣氛。

黑夜漸漸來臨,案上的食物也越來越少,堂上的門客們開始逐漸辭去。春申君根據他們的地位,或送至階下,或送至門外。院中的門客們見堂上的門客開始離開,也很識相地成群結隊地辭彆。春申君也一一出來,作揖相彆。其他人也都不等春申君轉身回堂,紛紛起身告辭。而堂上的人除了那些被春申君事先約好留下夜談的外,也都開始辭彆。不一會兒,熱鬨的宴席賓客散儘,隻留下狼藉的鼎簋,交給春申君的家臣、僮仆們收拾。

那些家臣們先將堂上打掃乾淨,換上了新的酒果,重新擺設好案幾和坐席。堂上懸起燈籠,照耀大堂猶如白晝。這時門客們隻有三數個人在席,他們都是春申君的心腹門客,在春申君的邀請下,參加今晚的會談。

待諸人重新坐定,春申君對芒未道:“席間薦大夫於眾先生,眾先生或有不知,或有少識,言語荒誕,大夫休怪!"

芒未道:”臣豈敢。眾先生議論恢宏,實發前所未發,臣深領受!“

閒言敘畢,春申君轉入正題,道:”昨夜得大夫教,儘知秦事。然猶有惑,願大夫為解之!“

芒未道:”但獻芹見耳!“

春申君道:”應侯往秦,臣適奉王入質鹹陽,相結頗歡。論及當時之勢,無不以為秦強而諸侯弱也。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之道,損不足而奉有餘。孰能有餘以奉天下?其唯有道者。應侯與吾,願以道行,以有餘而奉天下。是故入秦之初,楚助三晉而伐燕;而趙誑之以易地,穰侯憤而為韓魏伐閼與,皆以有餘奉不足也。非有道之人,孰能為之!此吾所知閼與之事也。後則不然,中更胡陽,下邯鄲,道河內而歸秦,何以致也?“

芒未道:”臣聞諸應侯,秦出中國,必道宛洛,山川修阻,道路難通。而太行雄據晉地,而河繞之,表裡江山,秦羨之久矣!然太行為晉地,秦人難通。其必通者,固當取諸晉人。是以為韓魏伐閼與者,欲通太行道也。“

春申君問道:”其道何如?“

芒未道:”韓魏引胡陽從太行入,道高都,曆長平,出上黨,而至於閼與,此其一也。從閼與而下,則至武安、邯鄲,乃中更所察。蓋以地理不通,遂為趙奢斷其歸路,不得已道邯鄲而出大道,阻於河內。王聞之,一則以喜,一則以驚。其驚者,數萬秦人困居河內;其喜者,伐閼與而及於邯鄲!夫邯鄲與鹹陽,山川阻隔,道路不通,非所能及也。若得山道相通,邯鄲豈足攻之!遂令應侯營河東,以為取上黨之基。應侯築路於河東數年,乃知軹、虞阪之道,可通南陽、茅津;出翼城而東,乃至長平、上黨,則至邯鄲也。——非必道閼與而往之。“

春申君道:”應侯築道,吾亦有與焉。時值義渠之亂生,鹹陽震動。應侯乃引老憊之民數千,通直道於義渠,義渠之亂遂平。複乃有蜀道之通,吾亦知之。唯河東亦以築道為之,吾不知也。“

芒未道:”世人皆以為應侯獻遠交近攻之策,意在韓魏,豈知意在河東也!韓魏有殽函之險,洛陽居其中,不取洛陽則韓魏不能及。及中更得太行之形勝,王遂屬意於太行也。故中更之歸也,應侯出河東;而操舊業,以築路為法。彼時,秦在河東,僅皮氏、魏、虞諸邑而已,安邑雖獻,而魏人儘出,安邑才秦人數千,聚邑寥寥;魏之名都,曾不若秦之一縣。及道路為通,四方輻輳,而財貨畢至,乃得安邑之用也。因安邑之鹽而易天下之糧,安邑倉廩為滿。因糧而募民,河東得實。此皆應侯築路、經營之功也。“

春申君道:”道路之通,其功如此耶?或聞道路之通也,盜賊出沒,強寇橫行,而莫之能製,致亂之由也。何秦獨異?“

芒未道:”道通之初,實乃有之。應侯乃申秦律,得一盜賊如得一級;若盜賊自縛而致者,以一爵免其罪;縛他盜而至者,加一爵免罪。不數月,盜賊遠匿。“

一名門客有些不解地問道:”若夫‘一爵’‘加一爵’,皆何意也?“

芒未道:”秦律,罪人若有爵,獻一爵,則減罪一等。如罪當斬者,獻一爵,減為宮刑。若賊縛一人來降,則減為刖;縛二人來,再減為劓;此之謂也。若群盜縛其首者來降,皆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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