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新城看完卷宗,雙眼看著謝彬華:“謝審,對於本案你是什麼意見?”
“我認為這個案件中,桑超的行為根本就沒有構成犯罪。這隻是一起普通的鄰裡糾紛。而且在糾紛中王紅豔也有明顯過錯。”謝彬華回答道。
“那你認為應該怎麼處理呢?”皇甫新城進一步問道。
“我想,公安、檢察院兩家已經抓人了,我們就判一個管製吧?這樣桑超就不用坐牢了。”謝彬華想了一會兒說道。
“這個案件我同意你的桑超沒有構成犯罪的意見。這個案件,公安、檢察院兩家認為桑超的行為構成了流氓罪,我們也要慎重處理,你儘快把合議庭的意見拿出來,我們庭裡討論後,上院裡的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擔子不能讓你一個人挑。你看怎麼樣?”皇甫新城覺得這個案件中,桑超在與王紅豔的衝突中根本就沒有構成流氓犯罪,至於在派出所的態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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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那是對派出所處理事情的一種抗議行為,這種行為如果構成犯罪,那也是妨害執行公務罪。而認罪態度不好,是指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一個人如果沒有構成刑事犯罪,就談不上什麼認罪態度。根據南城區法院審判委員會案件研究規則的第七條:凡是檢察院公訴的刑事案件,如果合議庭認為沒有構成犯罪的,必須由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
在當天下午的院審判委員會上,院審判委員會成員一致認為桑超的行為不構成流氓罪。大家建議由刑事審判庭的審判員做檢察院的工作,以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為由,將案件退回給檢察院。當然要和檢察院說明我們的態度,之所以退回補充偵查是考慮到法院、檢察院兩家的關係。
審委會結束時,蔣正君副院長笑著說道:“流氓罪是個大籮筐,構不成其他罪名的都往裡麵裝。”
時間過得真快,一轉眼皇甫新城到刑事審判庭已經有一個多月了。今天是星期六,時間已經到了下午五點鐘,看看沒有其他什麼事,皇甫新城就想著今天晚上下班回家,路過菜場時是不是買幾個菜。最近忙於單位工作,早出晚歸的,家裡的一應事務都是妻子李雪萍在忙著,趁著今天單位沒有事可以早點回家,幫幫妻子做點家務事。
盛強從外麵走了進來,見皇甫新城在辦公室,連忙說道:“正好皇甫庭長在庭裡,我有一件案件要向你彙報。”說著走到辦公桌前,從桌子上拿起一本卷宗來到皇甫新城的辦公桌前:“皇甫庭長,這是一件盜竊案件。這個案件在合議庭合議前你要給定一個調子。”說著盛強把卷宗遞給皇甫新城。
皇甫新城接過卷宗,卷宗封麵上寫著:被告人沈寬,男,四十五周歲,罪名:盜竊罪。案情是這樣的:沈寬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左右,經過江濱市南城區西洪路時看見一玩具店門口擺放著一輛兒童自行車。沈寬有一個三歲的孫子,正是學習騎自行車的年齡,這幾天正考慮買一輛兒童自行車。見玩具店裡的工作人員正忙著收取貨款,沒有注意到門外的情況,就推著自行車快快地離開了玩具店門口。當沈寬將自行車推到距離玩具店約三百米的時候,被玩具店的老板追上,老板隨即打電話報警。十分鐘後,附近的南城區公安局西洪路派出所出警民警趕到現場,將雙方帶到派出所處理,派出所查明了沈寬的盜竊事實,但鑒於沈寬所盜竊的兒童自行車隻是價值一百五十元,而一九九一年九月實施的東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東江省人民檢察院 、東江省公安廳《關於處理盜竊犯罪案件犯罪金額及處罰的若乾意見》規定,盜竊金額為伍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盜竊金額為五千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盜竊金額為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彆巨大。所以對於沈寬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西洪路派出所的辦案民警意見不一,少數人認為沈寬的盜竊金額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金額標準,不應該認定為犯罪。但西洪路派出所的多數同誌認為沈寬在嚴打期間頂風作案,數額雖然較小,仍應該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南城區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對沈寬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犯罪也產生了分歧。最後由分管檢察長拍板決定:以盜竊罪對沈寬批準逮捕。
盛強接案後,與兩個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兩個人民陪審員都認為在嚴打期間,沈寬屬於頂風作案,雖然盜竊數額較小,仍應該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用陪審員的話說:什麼叫嚴打?就應該比平時嚴格一些,否則嚴打就沒有意義了!一百五十元也是不小的數字了。
“你是什麼意見?”皇甫新城看著盛強問道。
“我認為,沈寬的行為雖然是盜竊行為,但數額沒有達到法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金額。不應當認定為犯罪!應該由派出所當場進行教育就可以了。”
皇甫新城是讚成盛強的意見的。法定的犯罪金額標準就是一個嚴格的標準,除非法律規定開了特殊口子,否則少一分錢都不應該認為構成了犯罪。皇甫新城考慮了一下:“這樣你們合議庭正常合議,合議後由庭裡先討論,然後再把庭裡的意見和合議庭的意見一同上報審判委員會,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你看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