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四章 哪壺不開?提!(2 / 2)

六繩護主 東方紅不敗 4803 字 6個月前

可偏偏,李蔚玨是真懂。

一府和一縣,也就是行政區域大小的問題,治理之法大同小異。

李蔚玨在桑柴縣縣衙打了半年工,不敢說門兒清,也能說基本知曉,至少與各種案件相關的資料,他是沒少了解。

不論古代還是現代,其實衙門處理案件的程序差彆不大。

現代有立案、破案一說,古代也有,雖然沒有專屬名詞,但趙晟旻剛才說的“著於案牘”就相當於立案。

而他說的九成和一成的比例,分彆指立案率和結案率。

在大勵朝,了結一個案件的基本程序是這樣的:報案、立案、破案、結案。

趙晟旻的意思是說,立案的所有案件中,絕大部分都結案了,隻有一成多點兒的案件沒有結案,已經是相當可以的成績,他這個知府做得很合格。

但李蔚玨可不這麼想,因為趙晟旻模糊了其中的兩處概念:報案和立案。

首先得報案,衙門根據事情的嚴重性來確定是否予以立案。

立案就說明有案件發生,而且具有一定嚴重性,那麼立案多了,說明此地治安特彆差,那是不是就說明知府的能力差?

所以,立案不能多。

可總有人報案怎麼辦?這其中可操作的空間大了去了。

打個比方說,一個人錢包丟了,裡麵有十文錢,去衙門報案,衙門一瞧,不就十文錢麼,小事,不予立案。

報案人說,那是我全部身家,怎麼就小事呢?

當然是小事,為追蹤那十文錢的去向,衙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恐怕要超過幾十上百倍,這樣的案件不值當去調查。

因此衙門可以說:本衙幾個億的案子還沒破呢,你十文錢算什麼大事?

他甚至還可以說:有沒有你說的這件事都不好說,誰能證明你沒撒謊?再說了,你自己錢包自己不拴好,丟了怪誰?

不予立案,那就少一樁案件,案件少,治安好嘛!

但也不能沒有案件,沒有案件又如何體現知府的治理水平呢?畢竟沒有什麼地方敢說自己路不拾遺、夜不閉戶。

那就看立什麼案件。

再打個比方,丟十文錢和丟個孩子,立哪個案?

且不論正確答案,隻說通常衙門的做事風格,給那十文錢立案。

為什麼呢?因為十文錢好找,孩子不好找。

而且丟錢的案件多了不怕,最多是盜竊案多,但涉案金額不大,對知府影響也不大。

可如果丟孩子丟人的案件多,這可就動搖評價知府政績的根本了——這地方治安得差成什麼樣才會總丟人?

所以,報案不一定立案,立案就得立容易偵破的案件。

確立十樁案件,破了九樁,隻一樁沒破,那就是好成績。

至於破案和結案的概念,在大勵朝基本區彆就不大了。

已經查明、偵破的案件,要提交至刑部審理,除極個彆需要發回重審,通常都予以通過,那就可以結案。

“俺們府人口失蹤報案的有多少?著於案牘的有多少?”李蔚玨問道,大有哪壺不開提哪壺的意思:“冀兗府去年一年報案失蹤的有十九樁,著於案牘的十七樁,差出的那兩樁是走丟了又自己找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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