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受時代和認知的局限性,原版《洗冤集錄》也存在著不少不嚴謹的地方,畢竟古人無法係統性的解剖屍體,對於人體內部構造的認知也不全麵,再加上會把一些特例當作共性來看待,自是免不了發生錯誤。
比如中毒這一塊,《洗冤集錄》的特征表述,就太過絕對,並且與一些屍身的腐敗情況相混淆。
狄進著書時,將這部分內容進行刪減調整,卻又沒有刪去太多。
他不會追求絕對的正確,現代科學都做不到的事情,更彆提古代了,《洗冤集錄》的主要意義是改變現階段刑偵的思路,同樣讓不具備專業技能的地方官員擁有一部參考書籍,而不是真的指望書一問世,就完全沒有冤假錯案了,那神仙也做不到。
所以在毒殺篇裡,或許存在著細節上麵的偏差,但恰恰是分門彆類的細致,將洪邁狠狠震懾,而後又聽呂公孺又翻到“檢複”一篇,提出了具體的質疑:“凡服毒死,驗屍時,須於衣服上尋餘藥,及死屍坐處,尋藥物器皿之類!敢問洪提刑,你斷言許衝之死,是服毒自儘,那他身上餘下的毒藥尋到了嗎?盛放毒藥的器皿找到了嗎?”
“你……”
洪邁意識到不妙了,這娃娃是真的跟他在探討案情,並且指證出他查案的錯漏疏忽之處。
眼見對方不答,呂公孺則乘勝追擊:“每獄情之失,多起於發源之差,定驗之誤,皆源於曆試之淺,洪提刑方才將案卷展示,其上的屍體驗狀,記錄草率,模糊不清,皆不合格!”
他把“檢複”一篇往前翻了幾頁,開始結合書中內容,給出自己的驗屍報告:
“男屍一具,如法驗得已死;”
“麵部:口眼張開,麵呈黯色,唇泛紫黑;”
“頭部:耳鼻出血,發髻散開,頭發脫落;”
“身體:衣衫淩亂,似掙紮所致;”
“四肢:袖口翻卷,小臂裸露,有抵抗新傷;”
“手部:指甲呈青黯,指甲縫隙有碎屑;”
……
聽到這裡,洪邁已是惱羞成怒,直接打斷:“夠了!你將這些弄得如此詳細,又有何用?”
雖然對方嗓門高,表情凶悍,呂公孺卻怡然不懼,據理力爭:“當然有用!屍檢證明,許衝死狀痛苦,有掙紮跡象,為何夜間沒有人聽到其發出過任何慘叫?同在一車的妻子沈氏,甚至沒有聽到半點呻吟之聲,直到天亮才意識到其夫已死?結合許衝身邊並無殘留毒藥,又無盛放毒藥的藥劑,洪提刑還斷言,許衝是獨自一人,悄悄的服毒自儘?”
洪邁拂袖道:“那便是沈氏說謊,也是她事後將這些處理掉了!”
呂公孺立刻搖頭:“可洪提刑此前斷言許衝自殺的依據之一,就是沈氏在此案中是無辜的!沈氏乃彌勒教徒,又在馬車暗格內私運祭器,她是絕對不希望途中出現波折的,如果許衝要自儘,她豈會默默配合,橫生事端?”
洪邁隻剩下嘴硬了:“這等邪徒,行事乖張,不循常理,又有何怪異?”
呂公孺不與他分辨心理,繼續發問:“然沈氏即刻被捕,身上並未搜出任何毒藥及相關證物,該如何解釋?”
洪邁張了張嘴,剛要說沈氏將毒藥丟出車隊外了,突然意識到不對。
如果沈氏將毒藥也給處理掉了,那就要外出,可四周是有巡夜護衛的,那些人的證詞難道也不可信?而一旦否認這些,他的所謂服毒自殺,就更加站不住腳了……
眼見穿著緋袍的大官,臉色越來越難看,居然被一個童子駁斥得啞口無言,圍觀者們議論紛紛,隻覺得大開眼界。
實際上,以古代重推測輕證據的斷案風格,提刑司將許衝之死定為自殺,屬於普遍操作,並不算太離譜。
同行的護衛證實,沒有外人出入,許衝身邊又隻有暗自信仰彌勒的妻子沈氏,在排除了這個第一嫌疑人後,那答案似乎隻剩下服毒自儘了。
可當呂公孺條理清晰地將案情重新梳理了一遍,尤其是從被害人的屍檢出發,身上抵抗掙紮的痕跡,身邊並無殘餘毒藥,也無盛放毒藥的藥瓶器皿,有了這種種跡象分析,再看案情,任誰都說不出來,這是一場自殺身亡!
堂堂提刑官,所言皆是對遇害者心理的揣測!
而小小的孩子,隻從實質的證據出發!
雙方對比,高下立判!
有人就迫不及待地問了出來:“娃娃,伱到底是誰?”
呂公孺對著眾人團團一禮:“在下呂公孺,今年八歲,有幸拜狄三元為師!”
洪邁直接懵了。
呂公孺……呂公弼……你不會是呂夷簡的兒子吧?
眾人也不禁愕然。
這特麼八歲?
不對!
孩子的年少聰慧隻是一方麵,所有圍觀者的目光,又齊刷刷地落在呂公孺手中的書卷之上!
這才是關鍵!